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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地图管理8.1地图的概念与特征1、地图的特征(1)地图必须遵循一定的数学法则。(2)地图必须经过科学概括。(3)地图具有完整的符号系统。(4)地图是地理信息的载体。2、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具有使用频率高、内容表示详细、分类齐全、精度高等特点。(1)国家确定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2)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系列和基本精度的具体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制定。8.2地图编制管理1、地图编制的内容规定(1)地图具有科学性、政治性和法定性。(2)地图编制内容表示规定1)公开地图不得表示任何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2)选用最新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3)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4)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5)地图的比例尺和开本符合国家规定;6)在地图上绘制各类行政界线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3)公开地图禁止表示的内容1)各种军事设施;2)与公共安全相关的设施;3)专用铁路(公路)及站内火车线路、铁路编组站;4)未公开的机场;5)未经公开的港湾、沿海潮浸地带的详细性质,火车站内站线的具体线路配置状况;6)航道水深、船闸尺度、水库库容、输电线路电压等精确数据,桥梁、渡口、隧道的结构形式和河底性质;7)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表的各项经济建设的数据等;8)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内容。(4)公开地图禁止表示的具体形状及属性1)大型水利设施、气象台站等涉及国家经济命脉重要的民用设施;2)监狱、安康医院等与公共安全相关的单位;3)公开机场的内部结构及运输能力属性;4)渡口的内部结构及属性。用于公共服务的设施可以标注名称,确需表示位置时其位置精度不得高于100米。(4)公开地图不得表示的属性1)重要桥梁的限高、限宽、净空、载重量和坡度属性;2)江河的通航能力、水深、流速、底质和岸质属性;3)水库的库容属性,拦水坝的构筑材料和高度属性,水源的性质属性,沼泽的水深和泥深属性;4)高压电线、通信线、管道的属性。(5)地图上界线表示1)我国国界:按照同有关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绘制;未签订边界条约的,按照我国国界线标准样图绘制;2)中国历史疆界:1840年至1949年间的,按照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绘制;1840年以前的,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3)世界各国国界:按照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绘制;世界各国间的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国界线标准样图、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发布。4)省级界线:国务院已经划定界线的,或者相邻省级人民政府已经协商确定界线的,按照有关文件确定的界线画法绘制;相邻省级人民政府虽未签订协议,但双方界线无争议的按双方地图上绘制一致的界线画法绘制;相邻省级人民政府对界线划分有争议的,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6)中国示意性地图用实线表示中国疆域范围,用轮廓线或色块表示中国疆域范围,南海诸岛范围线可不表示,但必须表示南海诸岛以及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亿的,可不表示南海诸岛范围线以及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岛礁。(7)地图比例尺、开本及经纬线1)中国地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万。2)省级地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50万;3)直辖市及面积小于10万平方千米的省级地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25万。4)市、县地图,开幅为一个全张,最大不超过两个全张。5)省级普通地图(内容以政区为主),开本一般不超过32开本。6)香港、澳门、台湾省地图,比例尺、开本大小不限。7)各类示意性地图,其位置精度不能高于1:5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精度。8)比例尺等于或大于1:50万的各类公开地图均不得绘出经纬线和直角坐标网。(8)基本规定:1)公开地图位置精度不得高于50米(不得公开表示的内容确需表示时,位置精度不得高于100米),等高距不得小于50米,数字高程模型格网不得小于100米。2)涉及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以国家依法公布的数据为准。(9)比例尺、开本、经纬线1)中国地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万;2)省、自治区地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50万;直辖市地图及辖区面积小于10万平方千米的省、自治区地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25万;3)市、县地图,开幅为一个全张,最大不超过两个全张;4)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地图(集、册)(内容以政区为主),开本一般不超过32开;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台湾省地图,比例尺、开本大小不限;6)教学图、时事宣传图、旅游图、交通图、书刊插图和互联网上登载使用的各类示意性地图,其位置精度不能高于1:5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精度。(10)中国国界线画法1)中国领土范围:东边绘出黑龙江与乌苏里江交汇处,西边绘出喷赤河南北流向的河段,北边绘出黑龙江最北江段,南边绘出曾母暗沙(汉朝以前的历史地图除外);2)中国全图必须表示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并用相应的符号绘出南海诸岛归属范围线。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亿的,南海诸岛归属范围线可由9段线改为7段线,可不表示钓鱼岛、赤尾屿岛点,如果是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亿的示意图,可不表示南海诸岛范围线以及钓鱼岛、赤尾屿等岛屿岛礁。3)广东省地图必须包括东沙群岛。4)海南省全图必须包括南海诸岛。南海诸岛作为海南省地图的附图时,附图名称为海南省全图;作为中国全图的附图时,一律称“南海诸岛”。5)香港特别行政区界线必须按1:1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表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内容必须按1:2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表示。6)台湾省在地图上应按省级行政区划单位表示。2、地图编制管理(1)地图编制资质管理: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的,除了需要相应测绘资质外,还必须具有规定数量的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地图安全审校人员。(2)地图编制审核:地图在公开出版前必须送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3)解密处理:地图在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前,还应当采用国家测绘局规定的统一方法进行保密技术处理。(4)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地图编制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专题地图的编制工作。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地图出版工作。3、法律责任:(1)未取得测绘资格擅自编制地图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或省级测绘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责令停止编制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以300-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资格:1)地图印刷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的;3)地图上国界线或者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出版的;4)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5)有3、4项之一的,还应当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3)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经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全部非法地图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15倍的罚款。8.3地图出版、展示与登载管理1、地图出版(1)地图出版:1)普通地图:普通地图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中央级专门地图出版社可以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各种地图。地方专门地图出版社,可以出版除世界性地图、全国性地图以外的各种地图。2)专题地图:中央级专业出版社,具备出版地图的专业技术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本专业的专题地图。地方专业出版社可以出版本专业的地方性专题地图。3)审批:设立专门地图出版社或者调整出版范围,应报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4)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图编制出版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5)专业出版社从事旅游图、交通图以及时事宣传图出版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地图编制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地图出版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2)地图出版管理1)出版或者展示绘有国界线或者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含示意图)的应送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应当标明地图审核号和地图编制单位的名称。2)地图发行前应送样本至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保密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3)出版地图应当注明国界线画法的依据资料及其来源,广告、电视等中的示意图除外。4)中小学教学地图由中央级专门地图出版社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其他中央级出版社出版中、小学教学地图,以及地方出版社出版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出版。中小学教科书中的插附地图除外。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国务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外交部组织审定;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审定。5)地图出版物必须载明地图作者、出版者、印刷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地图审图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地图出版物的规格、开本、版式等必须符合规范要求。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出版地图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2、地图展示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地图市场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政治性问题的各种展示地图,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要求及时移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3、地图登载(1)互联网地图管理:1)提供增值服务必须使用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互联网地图。2)互联网地图的编制必须由取得相应电子地图编制或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范围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必须取得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3)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引进的境外地图必须按相关进口地图的规定管理,服务器不得设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4)互联网地图必须送审。互联网地图审图号有效期为2年。5)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地图安全审校人员应对用户上传的兴趣点进行审查。每6个月应将新增兴趣点送交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互联网地图服务中出现泄密问题,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在互联网上登载互联网地图,必须在相应页面显著位置标明审图号和著作权信息。8)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对互联网地图及其运行系统的日常监管和跟踪检查。8.4地图审核管理1、地图审核的职责权限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图审核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审核工作。(1)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1)世界性和全国性地图(含历史地图);2)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3)涉及国界线的省区地图;4)涉及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地图;5)全国性和省级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6)省级历史地图;7)引进的境外地图;8)世界性和全国性示意地图。(2)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1)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图;2)根据国家测绘局委托,负责审核的地图。1涉及国界线的省级行政区域地图;2省级历史地图;3省级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4世界性和全国性示意地图。(3)应当申请地图审核的情形:地图审核申请人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向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地图审核。1)在地图出版、展示、登载、引进、生产、加工前;2)使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并对地图内容进行改动的。(4)不进行地图审核的情形:直接使用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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