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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擬汽油汽車二氧化碳排放管制標準暨相關測試程序之研究」專案工作計畫評選須知97年1月9日修正壹、投標廠商資格:一、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法人、機構或團體。二、二、本評選案不得共同投標。三、三、同一機構僅就一採購案提出一應徵資格,機構內部各單位不可分別提出應徵資格,以維公平公正原則。四、計畫主持人同一期間(計畫之執行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者)接受本署之委辦案及研究案至多兩項,或承接政府委託計畫之總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單件金額2,000萬元以上者不在此限)。計畫協同主持人同一期間則以四項為限。五、廠商不得以本署名義尋求其他廠商之贊助或協助;但招標文件計畫工作內容敘明允許廠商尋求其他廠商之贊助或協助者,應檢附與贊助或協助廠商經公證之協議書,且明確載明目的、範圍、內容、數量或金額及有效期間等。貳、投標廠商應檢附文件: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營利事業登記證、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政府機關或國內學校、公立研究機構請出具參與投標文件(公函或授權書等)。投標廠商如為外國廠商,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應經當地公證人公證,以及檢附經本國駐外單位認證之資格文件中文譯本,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其屬免辦營業登記之廠商,應檢附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免辦營業登記公函或最近一年度經所得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書」收據聯。政府機關或國內學校、公立研究機構免提報納稅證明文件。三、投標廠商聲明書。參、評選辦法:一、投標廠商應提出15份服務建議書參與評選,所提服務建議書經提出後概不退還或更換、補件,並不給予任何經費補助,且需不涉及智慧財產權爭議。另為維護環境,服務建議書(含附件)以不超過150頁,並以再生紙及雙面印刷為原則。二、投標廠商經本署審查資格條件符合後,由本署成立之評選委員會,擇優排定優先順序。三、本署依下列方式與評選優勝廠商辦理議價手續:(一)採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評定優先順序。(二)優勝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三)優勝廠商在2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四、經本署通知參加評選之廠商應準備中文工作簡報,並回答評審委員所提各項疑義。簡報之日期由本署通知,簡報順序於會場抽定。廠商無法參加簡報時,以服務建議書為評選之依據。評選時,各投標廠商所答覆內容及承諾事項,如確定經本署委託辦理後,均列為合約之一部分,有關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計畫重要參與人員須與服務建議書及評選簡報中承諾之人員一致,非經本署同意不得變更。五、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之規定,停止其投標權:(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六)犯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十一)違反第65條之規定轉包者。(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六、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定:(一)廠商對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二)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三)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第1項及第2項關於異議及申訴之處理,準用第6章之規定。七、經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一)有第101條第1款至第5款情形或第6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3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二)有第101條第7款至第14款情形或第6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1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八、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九、得標廠商履行本契約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5條不得轉包之規定者,本署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肆、收件截止日期:投標廠商應將評選須知規定之文件,書面密封並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署(以本署總收文時間為憑),逾時恕不受理,亦不接受補件。伍、收件地點: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1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秘書室,信封應書明應徵計畫名稱。陸、計畫目標:一、蒐集與探討歐美現行與未來二氧化碳管制資訊。二、研究與分析汽油汽車對車輛實驗室與實際道路之二氧化碳排放相關性。三、探討與評估汽油汽車二氧化碳排放的影響因素。四、辦理汽油汽車二氧化碳管制策略與管制技術之國際交流。五、研擬我國汽油汽車二氧化碳排放標準與測試程序。六、進行我國長程油品之污染減量測試研究。柒、計畫工作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各項:一、蒐集與探討歐美現行與未來二氧化碳管制資訊:(一)蒐集歐美對車輛二氧化碳排放管制策略。(二)蒐集歐美最新車輛二氧化碳排放數據。(三)蒐集歐盟國家對車輛二氧化碳排放課稅措施。(四)蒐集歐美對生質燃料車輛相關獎勵措施。(五)蒐集國際會議(如APEC)中有關各國二氧化碳管制資訊。二、研究與分析汽油汽車對車輛實驗室與實際道路之二氧化碳排放相關性:(一)執行實驗室測試行車型態與高速公路實際駕駛型態之二氧化碳排放相關性測試12組對照組(包含FTP75及NEDC行車型態測試共24輛次、高速公路400公里實際駕駛12駕次)。(二)執行實驗室測試行車型態與都會區實際駕駛型態之二氧化碳排放相關性測試12組對照組(包含FTP75及NEDC行車型態測試共24輛次、都會區道路2小時實際駕駛12駕次)。三、探討與評估汽油汽車二氧化碳排放的影響因素:(一)執行車上空調系統對車輛二氧化碳排放的影響測試12輛次。(二)執行各種行車形態(FTP75,NEDC,SC03)對車輛二氧化碳排放的影響測試各12輛次(共36輛次)。(三)執行E3酒精汽油油品對車輛二氧化碳排放的影響,執行FTP75、NEDC測試各10輛次,計20輛次。四、辦理汽油汽車二氧化碳管制策略與管制技術之國際交流:(一)邀請國內外有關汽車二氧化碳管制之專家進行研商與座談2場次。(二)舉辦世界各國汽車二氧化碳排放管制現況國際研討會1場次。五、研擬我國汽油汽車二氧化碳排放標準與測試程序:(一)察訪國內各車輛實驗室針對汽油汽車二氧化碳之檢測設備與儀器規格。(二)舉辦汽油汽車二氧化碳排放管制標準與測試程序說明會、研商會至少2場次。(三)研擬我國汽油汽車二氧化碳排放管制標準草案。(四)研擬我國汽油汽車二氧化碳測試程序與方法草案。六、進行我國長程油品之污染減量測試研究:(一)執行我國長程油品管制規範之油品對車輛二氧化碳排放FTP75、NEDC測試各10輛次,計20輛次。(二)執行我國長程油品管制規範之油品對車輛污染減量評估FTP75、NEDC測試各10輛次,計20輛次。(三)針對測試油品進行全規範分析,並與國內現行市售油品之品質進行比較分析。油品檢測實驗室須取得NIEA及CNS之檢測實驗室認證。(四)評估油品長程管制規範實施後,對空氣污染減量成效之貢獻。七、配合本署溫室氣體管制法(草案),研擬運輸部門各項溫室氣體管制策略草案:(一)運輸部門應公告管制對象範疇界定。(二)蒐集運輸部門之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之國際趨勢。(三)國外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可行性評估。(四)低碳運具使用之溫室氣體減量效益評估。(五)針對本項議題,邀請專家學者召開1場座談會,蒐集各界相關意見。八、座談會及研討會:本計畫之各場研商會議、座談會與會人士50人以下與會計算、以半日為限;技術研討會與會人士至少須達150人(300人為限)、以全日為限。前述之座談會及研討會接需提供火車站及機場至會場之來回交通,供膳(午餐)不供宿。九、本計畫邀請委員審查及出席會議,其審查費及出席費或差旅費應於當日當場以現金發放。捌、預算經費:本案採購金額為新台幣1,320萬元以內(含各項賦稅),預算金額為新台幣1,320萬元以內,以新台幣報價及計價。本計畫97年度預算如經立法院刪減或未獲通過,本署得不予開標或決標;如低於決標金額時,本署得依政府採購法「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逕向受委託單位辦理減價手續,如受委託單位拒絕,本署得重新依法辦理招商。玖、計畫執行期間:自決標日起至98年4月30日止(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完成。拾、計畫書格式,以中文(橫式)書寫,內容至少包括下列各項:一、背景。二、年度目標。三、工作方法。四、預期效益。五、預定進度及查核重點。(每項計畫工作內容以甘特圖表示預定執行進度;規劃關鍵項目查核時間點,列表說明查核點編號、預定完成時間及查核內容。進度及查核點內容之書寫格式範例如附件8,並於簽約時確認,做為期中及期末審查驗收之依據。)六、分項計畫經費需求概算。七、過去從事相關工作之經驗及實績證明文件。八、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計畫重要參與人員學經歷背景說明。壹拾壹、計畫契約書如附件,由得標廠商負責印製,計畫書若欠明確或具爭議時,以本署解釋為準。壹拾貳、本評選須知未載明事項,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壹拾參、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署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本署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復。壹拾肆、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及單位名稱:一、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29188888,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二、台北市調查處檢舉電話:(02)27328888,檢舉信箱:台北郵政60000號信箱。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8789-7548、傳真:8789-7554,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8789-7530,傳真:87897514)提出申訴。五、本署政風室檢舉電話:(02)2311-8232、地址:台北市中正區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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