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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版GMP第四章厂房与设施
本章包含的各小节第一节原则第二节生产区第三节仓储区第四节质量控制区第五节辅助区《厂房与设施》主要内容厂房选址要考虑污染的风险,厂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生产区布局应合理,能满足生产的需要,注意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避免差错和混淆仓储区能满足物料和产品贮存的需要,使各类物料和产品有序、安全存放,符合物料和产品贮存的条件,避免混淆和差错取样区的设置应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厂房与设施》修订内容新增内容应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共用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有可行性报告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生产区内物料和产品的存放辅助区的设置要求调整内容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等非无菌制剂生产的暴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的洁净度级别为D级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不低于10帕斯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第一节原则重点条款第三十八条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能最大限度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明确厂房选址、设计、建造、改造和维护总的原则重点条款第四十条企业应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合理。明确要求企业应有整洁的生产环境明确了厂区总体布局的要求重点条款第四十一条应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应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明确厂房的维护或维修不能影响药品的质量明确厂房的清洁或消毒应有操作规程重点条款第四十五条应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明确企业应保存竣工图应注意竣工图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第二节生产区重点条款第四十六条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1.应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2.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它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重点条款3.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它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4.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5.用于上述第2、3、4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经净化处理;6.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明确了共用厂房、设施、设备的评估要求、应综合考虑的因素,特别应注意考虑临床使用的风险。已有厂房、设施、设备已经使用、未作评估的,也应按要求评估经评估后有重大风险的,应重新考虑产品的生产取消了抗肿瘤药,采用细胞毒性类药品,涉及的范围有调整,应注意细胞毒性类药品不仅限于抗肿瘤药。高活性药品一般是指每天用量小于10mg重点条款重点条款第四十七条生产区和贮存区应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避免不同产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遗漏或差错。明确生产区与贮存区的空间要求及目的第四十八条应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不低于10帕斯卡。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等非无菌制剂生产的暴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可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的微生物监控措施。重点条款企业可根据产品工艺要求设置温湿度控制范围提高了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提高了非无菌制剂洁净生产区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的洁净度级别不再有30万级统一为D级D级区可根据风险评估进行环境微生物监控可参考WHO指南《非无菌药品的HVAC系统》重点条款重点条款第四十七条生产区和贮存区应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避免不同产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遗漏或差错。明确了生产区与贮存区的空间要求及目的第五十二条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可参考WHO指南《非无菌药品的HVAC系统》重点条款第三节仓储区重点条款第五十八条仓储区的设计和建造应确保良好的仓储条件,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仓储区应能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和安全贮存的要求,并进行检查和监控。监控点应根据温度分布测试结果设置重点条款第五十九条高活性的物料或产品以及印刷包装材料应贮存于安全的区域。明确提出对高活性的物料或产品、印刷包装材料的储存区要保证安全重点条款第六十条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应能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的影响。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能确保到货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明确了仓库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的设计要求重点条款第六十一条如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待验区应有醒目的标识,且只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隔离存放。如果采用其它方法替代物理隔离,则该方法应具有同等的安全性。防止处于待验状态物料、不合格、退货或召回产品的误用明确了采用替代方法的评估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第四节质量控制区重点条款第六十三条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与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还应彼此分开。微生物限度、无菌检查、阳性菌等实验室的设置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相关的规定无菌检查实验室可按C+A设置重点条款第六十四条实验室的设计应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应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应注意无菌检查实验室和微生物限度实验室的设计明确了实验室区域应包括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保存的区域重点条款第六十六条处理生物样品或放射性样品等特殊物品的实验室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明确特殊试验室还应国家有关要求。重点条款第六十七条实验动物房应与其它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有独立的空气处理设施以及动物的专用通道。严格分开即要求是独立的建筑。第五节辅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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