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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工商行政管理——浅谈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
浅谈政府调节与市场经济【摘要】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政府与市场均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干预与市场调剂是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两种重要的方式,市场调节存在缺陷是政府政府干预的主要依据和必要前提,为弥补市场调节缺陷和纠正市场失灵,政府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负外部效应消除者、正外部效应鼓励着、收入及财富再分配者以及宏观经济调控者等角色,虽然政府干预作用的强制性和规模性在纠正市场调节失灵上具有明显的优势,但是,政府干预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利于市场长期稳定的发展,所以说适当的政府干预与适当的市场调节结合才是现实经济社会的选择。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有共生的关系,二者密不可分,经济制度的选择以及政策的制定要在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间取得平衡。【关键词】政府干预市场调节经济发展一、明确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一)市场是现代化过程中的第一选择市场经济体制是人类发明的社会制度中最接近大自然的运作机理的制度。因为符合趋利避害、计算得失的人类本性和优胜劣汰的自然规律而具有无可比拟的长期效率、整体效率。世界范围内各国现代化经验也表明,对市场价值的尊重、对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往往是一国取得长远发展的基础。因此,新时期,我国政府首先必须尊重市场价值,让市场机制在更广更深的领域发挥积极作用,用市场选择来保障我国现代化的基本的、长远的效率。(二)政府干预保障现代化的秩序和速度原则上讲,市场能够解决的事应全部交由市场去办,但问题是能够体现高效率资源配置的完全竞争市场只是一种纯理论化的抽象,现实的市场机制无法提供完全符合其假的样本,也就是说,市场理应在价格的引导下提供各种劳务,但由于不完全竞争的存在,市场调节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此外,市场还存在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外部性问题、公共产品供应不足、社会分配不公平等固有的缺陷。这就决定了在某一时期当市场的诸多缺陷暴露无遗并联合作用导致市场失灵,秩序混乱,经济衰退的时候,应辅之以适度的政府干预。(三)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干预和市场机制相互替这种替代机制的作用机理是:市场失灵对政府干预产生了需求,当政府干预的预期收益大于干预成本时,政府干预便替代市场机制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当干预的预期收益小于干预成本时,政府干预将让位于市场机制,也就是说政府将放弃干预。当政府干预所带来的边际预期收益等于干预的边际成本,政府干预就达到了最优水平。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的相互替代是一个动态过程。市场失灵和干预失灵界定了政府与市场的行为边界,在动态经济中,这种行为边界是比较模糊和发展变化的。当出现市场失灵,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规范运行需要政府干预;同时,随着市场条件的变化、市场结构的动态调整和干预绩效的变化,政府干预行为也应该相应发生变化。但须遵循一个原则,即市场的经济自由优先于政府的干预并决定政府干预的限度。二、市场失灵是政府干预的起点从凯恩斯开始,经济学界已经打破了完美市场的神话,市场自发调节力量的局限性不断被揭露。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的基础配置功能主要是通过价格机制对资源进行配置的“市场调节”来完成的。只有在信息的完全和对称、市场充分竞争、厂商规模报酬不变或递减、经济活动不存在外部性等前提条件下,价格机制才可以使资源达到最优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但是,这些前提条件在实际的市场经济活动中是很难以满足的,光靠市场调节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必然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一)市场不能保持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和稳定协调的发展。市场调节实现的经济均衡是一种事后调节并通过分散决策而完成的均衡,它往往具有相当程度的自发性和盲目性,由此产生周期性的经济波动和经济总量的失衡。市场经济中个人的理性选择在个别产业、个别市场中可以有效地调节供求关系,但个人的理性选择的综合效果却可能导致集体性的非理性行为,如当经济发生通货膨胀时,作为理性的个人自然会作出理性的选择——增加支出购买商品,而每个人的理性选择所产生的效果便是集体的非理性选择——维持乃至加剧通货膨胀;同样,经济萧条时,也会因每个个体的理性选择——减少支出而导致集体的非理性行为——维持乃至加剧经济萧条。再者,市场主体在激烈的竞争中,为了谋求最大的利润,往往把资金投向周期短、收效快、风险小的产业,导致产业结构不合理。(二)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最终必然会走向自己的反面——垄断。因为生产的边际成本决定市场价格,生产成本的水平使市场主体在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不同地位,进而导致某些处于有利形势的企业逐渐占据垄断地位。同时为了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一些市场主体往往通过联合、合并、兼并等手段,形成对市场的垄断,从而导致对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使其不能发挥自发而有效的调控功能,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帕累托最优”(ParetoOptimum)即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也就成为纯粹的假设,因此垄断被视为市场经济的“阿基里斯之题”。(三)市场机制无法补偿和纠正经济外在效应所谓外在效应(externality),按照经济学家贝格、费舍尔等人的看法,是指“单个的生产决策或消费决策直接地影响了他人的生产或消费,其过程不是通过市场”。也就是说,外在效应是独立于市场机制之外的客观存在,它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自动消弱或消除,往往需要借助市场机制之外的力量予以校正和弥补。显然,经济外在效应意味着有些市场主体可以无偿地取得外部经济性(external-economies),而有些当事人蒙受外部不经济性(externaldiseconmies)造成的损失却得不到补偿。前者常见于经济生活中的“搭便车”(freeride)现象,即消费公共教育、公用基础设施、国防建设等公共产品(publicgoods)而不分担其成本,后者如工厂排放污染物会对附近居民或者企业造成损失,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来和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以及司空见惯的随处抽烟等。这类外在效应和搭便车一般不可能通过市场价格表现出来,当然也就无法通过市场交换的途径加以纠正。(四)市场机制无力于组织与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所谓公共产品,是指那些能够同时供许多人共同享用的产品和劳务,并且供给它的成本与享用它的效果,并不随用它的人数规模的变化而变化,如公共设施、环境保护、文化科学教育、医药、卫生、外交、国防等。正是因为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排它性和非对抗性特征,一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不会导致别人对该产品的减少,于是只要有公共产品存在,大家都可以消费。这样一方面公共产品的供给固然需要成本,这种费用理应由受益者分摊,但另一方面,它一旦被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策谁来得到它,即公共产品的供给一经形成,就无法排斥不为其付费的消费者,于是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经济外在效应以及由此而出现的“搭便车者”。既然若此,人人都希望别人来提供公共产品,而自己坐享其成,其结果便很可能是大家都不提供公共产品。而缺乏必要的公共产品,就不能满足社会经济的客观需要,大大降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五)市场分配机制会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和贫富两极分化一般说来.市场能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但不能自动带来社会分配结构的均衡和公正。奉行等价交换、公平竞争原则的市场分配机制却由于各地区、各部门(行业)、各单位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各人的自然禀赋、教养素质及其所处社会条件的不同,造成其收入水平的差别,产生事实上的不平等,而竞争规律往往具有强者愈强,弱者愈弱,财富越来越集中的“马太效应”,导致收入在贫富之间、发达与落后地区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此外,市场调节本身不能保障充分就业,而失业现象更加剧了贫富悬殊,这对经济持续增长是个极大的威协:少数巨富控制经济命脉;潜在的资金外流;众多的贫困者导致社会总消费的不足,从而市场难以发育成长。更严重的是,过度的贫富分化“不仅削弱了社会的内聚力,而且培养了不公正,因而不可避免地破坏维系社会的政治纽带。进而可能要求发生激烈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的变动。经济比较落后、收入偏低的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可能会造成民族矛盾的激化。(六)市场不能自发界定市场主体的产权边界和利益分界,实现经济秩序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各种经济行为的方式及其目的的实现固然受到市场各种变量(原材料成本、价格、可用的劳动力、供求状况等)的支配,并且这些变量以其特有的规律(即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而自发形成的市场运行规律,亦即亚当斯密所说的“看不见的手”,它通过主体的独立意志、自由选择、平等互利等一系列市场原则表现出来。)调整着他们的行为,自发地实现着某种程度的经济秩序;但是作为经济人以谋求自我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市场主体又总是在密切、广泛、复杂、细致的经济联系中进行竞争,产生利益矛盾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而当事人自己以及市场本身否具备划分市场主体产权边界和利益界限的机制,更不具备化解冲突的能力。再说,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残酷性容易诱发人们铤而走险,产生非法侵犯他人权益的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对此,市场主体更是无能为力。三、政府干预经济的活动范围政府干预经济的活动范围究竟有多大?经济学家有一个基本的原则界限,即政府活动仅限于私人部门无法做到的范围以内。原因是:第一,与私人部门相比,政府的经营效率较低,浪费较严重;第二,对整个经济系统来说,过多的政府管制会加重运转负担和成本;第三,许多政府的财政、金融政策扭曲了经济动机,导致了生产率下降。而私人部门无法做到的领域就是市场失灵的范围,而政府干预就是纠正市场失灵。事实上世界各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不同,市场失灵的表现是不同的。各国政府干预经济的广度和深度,是同本国市场失灵的表现高度相关的。市场失灵问题可归纳为三类:理想条件下的市场失灵;正常偏离理想条件下的市场失灵;非正常偏离理想条件下的市场失灵。正常偏离理想条件下的市场失灵,不是市场机制不完善、不成熟而产生的,而是完善和成熟市场机制的现实正常状态。这类市场失灵表现为竞争性行业中的市场垄断和自然垄断行业(如铁路、电力、电信等)中的市场独占两个方面。对于这类市场失灵,是无法通过完善市场条件使其自然恢复到理想状态来克服的,它只能通过政府调节或干预来弥补。非正常偏离理想条件下的市场失灵,是由市场条件自身的不完善、不成熟造成的。这种类型的市场失灵必须通过完善和发育市场条件使其达到正常偏离状态来加以克服,政府可以制定多种形式的法规和制度,建立起合理的市场秩序,从而消除或减少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对市场机制的破坏,保证市场机制有效地发挥作用。这种类型的市场失灵,比较突出地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和处于转型时期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市场状况。克服这种市场失灵的政府干预,除了纠正市场功能本身缺陷外,更重要的是政府要集中各种举措,促进市场发展。但是,无论政府克服和弥补什么类型的市场失灵,政府的职责始终是“掌舵”而不是“划浆”,政府使命的核心始终是做好基础性工作,而在基础性工作之外,政府不必是唯一的提供者。即使是一些基础性工作,完全由政府垄断也不是最有效的。大体说来,政府的职能包括:(1)提供一种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环境,这种环境为有效的经济活动设定正确的刺激机制;(2)提供能促进长期投资的机构性基础设施——财产权、和平、法律与秩序以及其他规则;(3)确保提供基础鼓励、医疗保健以及经济活动所必须的物质基础设施,并保护自然环境。(4)特别针对非正常偏离理想条件下的市场失灵实行的政府干预,也并不存在由政府干预来替代市场调节的问题。虽然由于这类市场的发育不成熟不能在短期内完成,避免经济运行陷入无调节状态,但随着市场的不断发育和完善,将逐步由市场调节取代这些弥补性的政府调节。四、政府干预必须是适度、有效的规则性调控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是,政府干预也非万能,同样存在着“政府失灵”(governmentfailure)的可能性。政府失灵一方面表现为政府的无效干预,即政府宏观调控的范围和力度不足或方式选择失当,不能够弥补“市场失灵”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比如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力.缺乏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和措施,对基础设施、公共产品投资不足,政策工具选择上失当,不能正确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等,结果也就不能弥补和纠正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政府
本文标题:工商行政管理——浅谈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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