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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标准汇编一、煽动分裂国家案(查处制售非法出版物案以及印刷业监管时可能涉及)——刑法第10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号)。1、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应予移送。2、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应予移送。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查处制售非法出版物案以及印刷业监管时可能涉及)——刑法第105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号)。1、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应予移送。2、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应予移送。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查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案和其他危险化学品案时涉及)——刑法第125条第二款、法释〔2003〕14号司法解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予移送。其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2、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四、危险物品肇事案(查处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物资物品案和非法制售危险化学品案可能涉及)——刑法第136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移送。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140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03]4号)。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1、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2、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3、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无法计算货值金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⑴生产伪劣烟用烟丝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⑵生产伪劣烟用烟叶数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六、生产、销售假药案(查处商标侵权案中可能涉及)——刑法第141条、法释[2001]10号司法解释。生产、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应予移送: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七、生产、销售劣药案——刑法第142条、法释[2001]10号司法解释。生产、销售劣药,相关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应予移送。八、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143条、法释[2001]10号司法解释。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属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应予移送。九、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144条、法释[2001]10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移送。2、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移送。3、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移送。十、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刑法第145条、法释[2001]10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应予移送。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致人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以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移送。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移送。十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刑法第146条、法释[2001]10号司法解释。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移送。十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刑法第147条、法释[2001]10号司法解释。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2万元以上损失的,应予移送。十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刑法第148条、法释[2001]10号司法解释。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移送。十四、走私文物案(文物市场监管中可能涉及)——刑法第151条第2款、法释[2000]30号司法解释。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应予移送。十五、走私贵重金属案(市场监管中可能涉及)——刑法第151条第2款。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应予移送。十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市场监管中可能涉及)——刑法第151条第2款、法释[2000]30号司法解释。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及其上述珍贵动物制品的,应予移送。十七、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刑法第151条第三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移送。十八、走私淫秽物品案——刑法第152条第一款、法释[2000]30号司法解释。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较轻”,应予移送:1、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至一百盘(张)的;2、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至二百盘(张)的;3、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至二百副(册)的;4、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至一千张的;5、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十九、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下同),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二十、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二十一、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未按规定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161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3、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二十二、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二十三、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二十四、虚假破产案——刑法第162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应予移送。二十五、公司、企业等人员受贿案(查处商业贿赂中可能涉及)——刑法第163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移送。二十六、对公司、企业等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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