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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职业病防治法的概念•(一)职业病•1、概念:•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正己烷中毒15宗310多人中毒严重事故:1996年深圳辉开电子厂发生的76人中毒事件多发工厂:电子厂、印刷厂、鞋厂、橡胶厂三氧化二砷中毒我省某药用玻璃厂12人中毒临时搬运工面部、颈部出现皮疹工作连续2小时后无任何防护用具家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的蔡艳杰在一家名叫奥立特的韩资企业的果类车间工作,是一名普通的粘胶工,她们是流水作业,粘胶——粘金粉——粘银粉——凉油,她所做的工作是负责用胶将一些人工制作的泡沫球粘起来。工作一段时间后,她开始觉得头疼,有时候觉得脸好像麻似的,有一次最严重的时候,她晕倒在车间里,但也没想到是什么中毒,因为她们从来不知道自己从事的工作会有职业危害因素,其他人也有相似的感觉。不过,由于这些人一般都是家境贫寒,为了维持生活,这个每月300元的工作舍不得放弃。后来,大家都认为一定是这些粘球的胶在作怪,因为那种胶散发出一种刺鼻的气味很熏人,有些人主动向老板要口罩,有些人就没有。一天,在连续工作了几个小时后,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几名女工开始呕吐,觉得退软,头疼,浑身哆嗦,在场的15名女工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她们陆续被送往公主岭市中心医院治疗。在治疗的过程中,蔡艳杰每天都抽搐,一天抽四五次,第十天,抽完后就失明了。事故发生后,吉林省卫生监督所监督人员立即来到现场,发现车间封闭严密,不通风,屋里有两个排风,其中一个不好使,屋内气味刺鼻,眼睛觉得也很呛,就带好了防护口罩,立即责令事故发生地——奥立特工艺品公司果类车间停止作业,并组成专家组对现场进行化学检测,结果是粘金粉岗位的苯浓度和甲苯浓度均超过国家标准,最终将这起事故鉴定为职业性化学接触反应。后来,检查中还发现这个公司的粘花车间是新上的项目,没有经过审批,属于不规范运作的企业。•2、范围和种类。•卫生部和劳动保障部于2002年4月公布了我国目前职业病范围,具体内容如下:•肺尘埃沉着病(尘肺)、职业性地方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等共计十大类115种。(二)职业病防治法1、概念:是指调整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等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职业病防治的方针与政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通过并公布)卫生部相继发布了相应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三、职业病防治的适用范围(190)第二节职业病的预防和防护一、职业病的前期预防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可以分为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的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规定、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管理规定等。(一)工作场所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的设置,用人单位除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还要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管理1、建设项目的分类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1)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2)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3)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2、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管理国家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审核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一)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防护用品、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三)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与评价用人单位依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由专人负责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监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四)设备和材料1、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五)劳动者健康管理1、劳动合同。一个完整的劳动合同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2、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对本单位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3、职业健康检查。4、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5、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①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分类。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②事故的报告。一般事故,应当在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的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发展趋势等。(六)工会组织具体包括以下权利:1、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2、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向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措施;3、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4、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七)职业病的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1、职业病的报告报告程序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机构报告转诊是职业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用人单位报告诊断2、职业病诊断机构和标准(1)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所在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承担职业病诊断的机构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职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要求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2)职业病诊断标准第一,病人的职业史;第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第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3、职业病诊断争议的处理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如果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在鉴定。三、职业病患者的保障职业病患者治疗、康复定期检查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诊疗、康复费用获得赔偿医疗、生活保障变动工作时的待遇不变第三节职业病防治的监督和法律责任一、职业病监督机构及其职责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及其职责用人单位劳动者履行保护健康义务主张健康权利政府监管部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三、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2004年3月2日,常熟市卫生局接到常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王某某等人职业病诊断的报告”,常熟市某公司王某某等5名职工被诊断为苯中毒,另有4名职工为观察对象,市卫生局组织调查组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处理。该公司主要从事工艺包装盒、塑料制品、木制工艺品制造、加工,使用的胶水粘合剂中存在苯、甲苯、二甲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危害的项目。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该公司未按规定为其配备符合职业病防护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仅提供了普通的纱布口罩。常熟市疾控中心于2003年3月对该公司车间空气中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该公司生产车间空气中苯、甲苯等物质的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该公司于2003年8月及2004年3月对全厂职工进行了两次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但是未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上岗前体检。根据上述情况,常熟市卫生局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2)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3)罚款10万元。本案已在规定时间内顺利结案。某男,从事接触汞作业,3年后,出现口腔炎临床表现。去某省级医院就诊,尿汞测定超过正常上限值,经诊医生给该人开了“漫性汞中毒”的诊断书。请问:该诊断书是否有效?为什么?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本文标题:卫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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