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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考试试题,仅供复习参考《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知识1.《规定》怎样通过,何时公布,实施?《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于2011年5月25日由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规定》的性质?政府规章3、行政机关应如何实施行政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取得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5、行政程序主体方面知识: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应当以其隶属的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并由该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不是行政执法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并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后应公告,并向本机法制机构备案。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再委托。(受委托的组织不是执法主体)6、行政机关的管辖权问题:(1)原则:行政机关的地域管辖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行政管理事项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公民身份事务的,由其住所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都不明确的,由最后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二)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主体资格事务的,由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三)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机2关管辖。(2)管辖的移送:行政程序启动后,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行政机关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不得再行移送,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的,视为已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3)共同管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行政机关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情况紧急、不及时采取措施将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管理事项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必要处理,并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4)管辖争议: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职权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涉及职权划分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二)涉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协调处理;涉及重大事项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7、回避的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回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二)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8、什么是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3计划;(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八)需要由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10、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机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11、重大行政决策应经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并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12、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举办听证会的情形?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13、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公告的事项?(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有听证事项有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14、听证会如何进行:(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内容;(三)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四)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五)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根据笔录制作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15、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未经本机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4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四)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16、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17、什么是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18、规范性文件制定原则: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19、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涉及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涉外、涉港澳台事项时,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制定规范性文件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提议制定规范性文件。20、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公众有重大分歧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21、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5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签署。22、什么是三统一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23、规范性文件的登记编号公布程序: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在完成合法性审查后登记、编制登记号。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署、编制文号之日起5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与电子文本、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查报告和制定依据等材料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符合要求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登记、编制登记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参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登记、编制登记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自登记、编制登记号之日起5日内交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统一公布。24、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自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经登记、编制登记号后,不再另行报送备案。25、什么是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是,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本规定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订的,按照制定程序办理。2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现行有效的和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接到申请的制定机关或者政府法制机构应当6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28、什么是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29、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使用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由该行政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30.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31.调查取证: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协助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32、证据的种类:(一)书证;(二)物证;(三)当事人陈述;(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33、不得作为证据的情形?(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二)以非法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七)境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八)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其他证据材料。34、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理。3
本文标题:《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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