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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主讲人:张尊帅欢迎报考我校自考自考考前过关秘籍:1、考前一个月大量做题;2、教材为辅,做题为主,提前准备,提前过关;3、合理有效的进行临时抱佛脚对于考试突击过关一样有效果;4、自考考题大部分来至近十年来的考试真题本章内容1.1税收制度概述1.2税收制度和税法1.3税收分类1.4税制体系第一章概论本章从税的有关概念入手,引出税收法律关系、税法的构成要素以及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最后介绍了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1.1税收制度概述1.1.1税收制度的内在规定性税收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包括各种税收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细则、征收管理办法等。税收制度简称“税制”,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制度是指国家的各种税收法规、税收管理体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以及税务机关内部的管理制度的总称。狭义的税收制度是指国家的各种税收法规和征收管理制度,包括各种税法条例、实施细则、征收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的税收规定等等。税收制度是税收本质的具体体现。税收的本质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剩余产品进行分配的一种特定的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要得以实现,必须通过具体的、外在化的税收制度予以落实。税收制度正是通过税收构成要素的设置,使得国家和社会经济主体的分配关系确定下来,从而使税收的本质规定性得以具体体现。1.1.2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课税对象是指对什么征税,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也称课税客体。课税对象的分类(1)商品或劳务,即以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为课税对象,一般按其流转额课征,所以也称流转额课税。(2)收益额,即对经营的总收益或纯收益课税。(3)财产,即对财产的价值或收益课税。(4)资源,即对自然资源的使用行为课税。(5)人身,即以人为课税对象,或称人头税。税法的构成要素1.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对象的具体化)——税基(计税依据)(对象的数量化)——税目(某些对象的更具体化,征税广度)——税率(衡量税负轻重的标志,征税深度)2.纳税人的概念纳税人(即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承担税负转嫁额。3.税负转嫁的概念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将其所缴纳的税款通过各种方式(提高商品售价或压低原材料供应价格等)转移给他人负担的过程,从而产生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致的现象。4.税率的概念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数量之间的比例,是应纳税额计算的尺度。税率的分类(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指应征税额与课税对象数量之间的等比关系。1)单一比例税率。2)差别比例税率。3)幅度比例税率。4)有起征点或免征额的比例税率。(2)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是随课税对象数额增大而提高的税率,即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课税对象的数额越大税率越高。1)全额累进税率。2)超额累进税率。3)全率累进税率。4)超率累进税率。(3)定额税率。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额,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从量计征消费税、资源税等(4)边际税率。5.纳税环节的概念纳税环节是指对处于运动过程中的课税对象,选择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增值税:多环节课征消费税:单一环节课征6.纳税期限的概念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税款的期限,它是税收的固定性、强制性在时间上的体现。7.减税、免税的概念及包含的内容减税、免税是税收制度中对某些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予鼓励及照顾的一种规定。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收一部分;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予以免征。开网店免税么?从法律上说,国家并没有给电商免税,但之所以会产生开网店免税的错觉,是因为中小电商没有适合的税务登记类型。相关信息又没有在税务机关的登记范围之内,所以造成这种局面。减税、免税包括以下三项内容:(1)起征点。起征点是课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2)免征额。免征额是税法规定在课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全部课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部分。个人所得税中的3500属于起征点还是免征额?1.2税收制度和税法1.2.1税法概念和特点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体现形式,它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税与法的共存性。(2)税法关系主体的单方固定性。(3)税法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性。(4)税法结构的综合性。税制与税法的关系税制是税收关系的体现形式,也是税收职能(包括收入、调节、监督职能)的实现方式。税制的确定是通过国家法律形式规定的,这种法律就是税法。税制决定税法,税法为税制服务。税法的作用税法的社会经济作用(1)税法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法律保证。(2)税法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经济政策的工具。(3)税法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准绳。(4)税法在国际交往中是贯彻平等互利、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税法的法律规范作用(1)税法的指引作用。税法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2)税法的评价作用。作为法律规范,税法具有判断、衡量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的作用。(3)税法的强制作用。这个作用是由对违反税法的行为进行制裁而产生的一种保证,它是税收强制性的法律根据。(4)税法的教育作用。这个作用是指通过税法的实施而对以后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5)税法的预测作用。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可以预测到在涉税经济活动中自身所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和享有的权利。1.2.3税法的渊源税法的渊源是指税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1.宪法《宪法》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2.人大:税收法律(最高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等。3.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地方政府更为具体的补充性、解释性税收规定1.2.4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它是国家与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并由税法确认和调整的、国家赋予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征税关系为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国家有权无偿征税、纳税人有义务无偿纳税。(二)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1.从双方当事人来看: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可以是任何负有纳税义务的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但是另一方只能是国家。2.从双方意志看: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它实质上一种纵向法律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征税方对纳税方的一种监督与管理关系。3.从财产转移看:税收法律关系具有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无偿地单向转移的性质。4.税收法律关系是以实现国家财政收入并调节国民经济活动为目的的一种法律关系。从财政角度来看,税收是纯收入类型的、无须支付代价的、及时的、稳定的、可靠的、占财政收入90%左右。(三)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权利主体:征税主体纳税主体权利客体:货币形式为主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1.权利主体权利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当事人。征税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税权)的国家税收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财政机关。纳税主体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2.权利客体权利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例如:所得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财产税法律关系客体即是财产;流转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国家税务机关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依法征税、进行税务检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申诉等。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主要有多缴税款上缴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其义务主要是按税法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和依法缴纳税款等。1.2.5税收实体法税收实体法是指拥有税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规定税收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税收实体法又称“税收主体法”,是税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实体法由税法名称、纳税主体、纳税客体、纳税标准、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税收优惠等要素组成。我国现行的税收实体法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等。1.3税收分类按税收缴纳形式分类:力役税、实物税和货币税。按税收计征标准分类:从价税、从量税。按税收管理和受益权限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及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划分:直接税和间接税。按税收与价格的组成关系划分:价内税和价外税。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划分: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五大类。1.4税制体系影响税制体系设置的主要因素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并决定税收体系的最基本因素,这里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主要是指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由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经济结构。国家政策取向税制体系的具体设置,一方面要体现税收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是为实现国家的税收政策目标服务。税收管理水平一国的税收管理水平对该国税制体系的设置也会产生影响。我国现行税制体系经过1994年税制改革和多年来的逐步完善,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收制度。按照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五类: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这些税种是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按照纳税人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征收的。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些税种是按照生产经营者取得的利润或者个人取得的收入征收的。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这些税种是对从事资源开发或者使用城镇土地者征收的,可以体现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并对纳税人取得的资源级差收入进行调节。财产税类:包括房产税、契税和车船税。行为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车辆购置税。这些税种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征收的。双主体税制体系流转税和所得税居主体地位,两者相互协调和配合。流转税主要特点:征收范围广、税源充裕、保证财政收入所得税主要特点:按负担能力大小征收、自动调节、公平分配两个主体税类优势互补。第二章增值税2.1增值税概述2.2征收范围2.3纳税人和税率、征收率2.4应纳税额的计算2.5税收优惠2.6出口货物退(免)税2.7征收管理2.8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视同销售、混合销售税率与征收率一般纳税人:税款抵扣制度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当期应纳税额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不准扣除2.1增值税概述增值税1954年在法国实践成功后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国际上已形成了相当系统、完善与规范的增值税课征制度。1979年我国开始试点,1994年全面推行,2009年转型,2012年小范围改革,2015年有望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现已成为我国税制结构中占据第一位的主体税种。2.1.1增值税额计税原理增值税的概念: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其征税对象是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表2-1某商品最后销售价格与各生产流通环节增值额的关系生产流通环节本环节销售额本环节增值额原材料生产环节6060产成品生产环节10040批发环节16060零售环节20040合计5202002.1.3增值税类型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额是否给予扣除,各国的增值税法则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于是形成了以下三种类型的增值税:(1)消费型增值税:全部扣除(激励投资)(2)收入型增值税:部分扣除(3)生产型增值税:未扣除(财政收入)2.1.4增值税的特点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以规模为准,不以效果为准)增值税是以流转额的增值额征税(区别于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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