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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报告现代城市履行社区管理职能是其重要功能,而社区管理职能主要是由社区居委会承担和完成的。但是,社区居委会历史和现实原因,在履行管理职能时有较多问题。不仅仅是硬件的匮乏、软件的缺位,更重要的还在于职实的背离性等,都使之产生难以摆脱的困惑。而要解决其根本问题,应从制度保障、工作方式转变、促进居提高等方面予以改善。社区居委会的职责、作用和地位说明了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建设与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社区建设与管理的主体。但是,我国城市社区居委会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使其不能很好地适应社区建设与管理的客观要求。首先是角色错位,社区居委会负担过重。作为居民自治组织的社区居委会,不是一级国家行政组织,没有行政权力来控制和推动社区的各项事业。而“自治”制度又不健全,行政权力对社区干预多,上级行政部门几乎都可以交任务、下指标给社区居委会,对社区提出要求,居委会的情况就是责任大、权利小、事情多、经费少、待遇低、力量弱,造成社区居委会的超负荷劳动。其具体表现有:1.社区居委会超权限、超职能、超量工作。《组织法》规定,社区居委会是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而目前社区居委会所从事的工作是大大超出其权限和职能。如计生调查、经济普查、社区治安、社区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社区消防安全等,这些都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工作,这些工作是带有政府行政行为的,必须具有行政管理权和执法权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一些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职能性工作,是必须具备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并需配备专业工具的人员才可以胜任和完成的工作,很明显,本属于政府职能部门和专业单位的工作交由社区居委会去做,是无法完成好的。2.社区居委会承担了大量非“责”之责,并且是有责无权。目前各个社区居委会内都挂满了各种各样的牌子,有治安责任人、计划生育责任人等,这些项目的责任人都是社区居委会的书记。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有工作任务都往社区居委会派发,动不动就要社区居委会签责任状,使得社区居委会背负着沉重的压力。并且没有遵循权随责转、费随事转的原则,无权要担责,无费要做事。从法律的角度、从客观现实的角度分析,以社区居委会目前的性质地位和能力,要承担起责任、办好事确有难度。3.不合理的选举和考评制度。按照《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但有关职能部门明确了社区居委会书记、副书记及其他社区居委会委员的工作岗位、工作项目和工作标准,这无疑是把社区居委会视作本部门的下属机构,把社区居委会书记及委员作为职能部门的员工,反映出目前有些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制意识还是很薄弱。4.重视程度不够,社区应有的社会地位难以体现。一是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待遇偏低,工作条件差。根据民政部的资料,各地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普遍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不仅如此,全国大约有3.6万个社区居委会没有办公用房,另有1.2万个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用房不足10平方米,二者约占全国社区居委会总数的10%以上。二是社区居委会规模的设置滞后于社区建设与管理的现状。1989年颁布的《城市居委会组织法》规定,社区居委会的规模一般在100—700户范围内。这是根据当时城区的建筑状况和通讯手段而定的。然而,时至今日,高楼林立的居民小区比比皆是,原来几百户的居住空间已经缩小为一两栋高楼;电话、电脑等现代化的信息交流手段已经普及,原来必须由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走家串户通知的事情,现在可以电话、电脑进行。但现在许多社区居委会并没有配备上相应的办公设施,造成工作效率很低。其次是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关系不畅。在社区居委会到底是“居民自治组织”还是政府“腿”这样一个双重身份还搞不清楚的时候,随着住房私有化,特别是新兴商品小区的迅速发展,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这两大社区管理主体在社区自治工作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同时,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这三个功能重叠的组织形式之间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与冲突。然后是社区居民参与严重不足。社区居委会的生命力在于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社区居委会与社区居民关系的最核心体现也是社区居民参与。可见社区居民参与非常重要,因为人是社区建设中的决定性因素,没有居民的广泛参与,再丰富的物质资源也不可能得到利用。更重要的是居民比社区居委会更了解自身需要,有他们的参与,社区问题解决会更有效率。但是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社区居民彼此间存在着一种严重的疏离感,居民对社区共同利益关心较少,社区意识不强,缺乏认同感和归宿感。而传统的参与模式过于狭窄死板,无法提高居民的认同意识。而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客观原因。随着城市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一方面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企业的离退职工、下岗职工逐渐由“单位人”向“社区人”转变,同时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流动人口增加;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职能转变和“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形成,政府把更多的职能回归社区,越来越多的社会事务下沉到社会基层部门,考验着社区居委会的承接能力。2.对社区居委会认识模糊。由于实际工作中,政府职能部门各级干部对社区居委会的性质、职能、作用认识模糊,认为社区居委会是政府的派出机构,没有把社区居委会作为一个居民自治组织来对待,漠视了社区居委会的法律地位,把给居委会发号施令、派放任务当作是理所当然的事,于是不管三七二十一,一级一级往下“批发”工作任务,一些本不该由居委会办的事情也压到了社区,使社区居委会大部分时间花在应付上级交办的任务上,大量挤占了用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时间。而对居民来说,社区居委会承担着大量的政府和行政性事务,很容易让他们混淆居委会的角色地位,因此,许多居民都不了解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再加之社区居委会与其他一些政府组织之间的定位模糊甚至错位,导致居民对居委会信赖度越来越低,就更没兴趣了解社区居委会了。3.社区居委会和政府部门关系理论与现实的错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时还规定“不设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构对居委会工作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居委会协助其开展工作。”所有这些法律条文都表明,社区居委会是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在政府与社区居委会之间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只存在着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但在现实中,却是社区居委会的行政性倾向特别明显,政府对社区居委会工作事务的干预包括了从人员配备等重要事务到居委会日常琐碎的宽广范围。4.工作超标超限,浮于表面。当前很流行“××进社区”,把社区当作筐,什么工作都往里放。譬如,不少政府部门现在都热衷于搞什么“某某工作进社区”的活动,做到最后,这“某某工作”似乎真的成了社区居委会的主要工作了。还有的社区居委会因为做这样的“某某工作”有了成绩,成了学习的榜样,参观取经者纷至沓来,各级政府部门的检查也接连不断,一些社区居委会天天忙于迎来送往,介绍经验。而各政府部门往往带有任务观念,提要求、下任务到社区,立完牌子、放下资料、建完档案就完事。有时把工作进社区当作工作创新、上台阶的突破口,对社区居委会自身的承受能力估计过高,使社区居委会超标准超负荷工作。与此同时,由于行政体制改革普遍滞后,县区级机构重叠,人浮于事的问题远未解决,造成了各职能部门职责不清。5.工作方法不够科学。目前造成的社区居委会负担过重的一个原因是社区管理的方法和技术比较落后,现在社区居委会简单重复的工作多、手工操作多、社区居委会人员大部分时间忙于填写报表、资料汇总等简单事务性工作,工作量虽然大效率却很低。办公设备利用不充分或不够用,有的社区居委会配备了多台电脑,但是会操作使用的只有2-3人,造成了办公资源的浪费;有的社区居委会由于条件所限,只配备了一两台电脑,就限制了工作的进行。6.相关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现行的有关社区管理和居委会组织的法律法规还有许多立法上的空白,如社区居委会的法人资格问题,由于社区居委会的法人资格模糊不清,当遇到某些企业或团体侵害自己利益时,就不能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利益,进而导致某些工作缺乏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致使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经常处于两难的困窘境地。通过分析城市社区居委会管理问题产生的原因,我们必须针对这些原因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对症下药”,解决这些“疑难杂症”,更好地推动我国的社区建设和管理。第一完善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制度规范各地政府应根据当地自身情况,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政府与居委会双方的关系,规定政府对社区居委会授权事务的范围、限度,社区居委会自身工作的主要方式、方法,政府对社区居委会人力、物力方面的支持力度等问题,将指导性的法律,变为实际的可操作性强的各种规定、条款。第二减轻社区居委会不合理工作负担如前所述,社区居委会承担的下派任务过重是社区居委会的突出问题之一。逐渐理顺政府组织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切实减轻社区居委会的不合理负担,是强化社区居委会为民服务功能的一项重要措施。首先,各级政府组织要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明确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职能,让社区居委会有权拒绝不合理的摊派性任务。其次,根据《居委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改变目前各职能部门直接向社区居委会布置任务的状况。凡是政府职能部门需要社区居委会协助完成的工作,都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同意并统一安排,而不得直接给社区居委会布置任务。基层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社区居委会布置工作任务时,要将交叉、重合的工作综合起来交由社区居委会协助完成。再次,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培育社会中介组织承担一部分政府布置的社区工作,例如人口普查等。众多非政府组织的出现为政府职能下移和社区居委会减负二者的矛盾症结找到了一条解决的途径。公益性、志愿性、非营利性社区中介组织的介入,权随责走、责随事转到中介组织,不让社区居委会负担过重。第三增强对社区居委会工作多方面的投入和帮助。先是要多渠道解决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问题。经费问题是保证社区居委会独立性和群众性的前提。一方面,应该把政府资助社区居委会的措施制度化,即基层政府每月、每年给当地社区居委会多少钱的资助,应该固定下来,不因为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发生改变,并且不与任何条件挂钩。另一方面,社区居委会的经费来源也应该多样化,政府应该考虑赋予社区居委会接受社会捐助的资格,并对捐助社区居委会的个人、企业,给予税收等政策的优惠;国家和地方也可每年拿出一定数额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资助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福利性、公益性服务项目。同时,应该培育社区居委会的“造血”功能,兴办一些经营项目,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当然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将其收入主要用于发展社区福利性、公益性事业。这样一来,社区居委会的经费不但有了可靠保证,经费的来源结构将得到优化。然后是进一步加强社区用房和服务设施建设。政府部门应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结合社区居民和实际居住人口的数量合理确定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的使用面积。室内活动用房要有必要的活动设施和用品,并有一处面积较大的单体空间,便于居民开展集体活动。室外活动设施要有供居民开展健身、休闲等活动的场地和必要的设施。第四改进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方式改进工作方式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推动社区居委会工作的志愿者化和公益化。一方面,大量招募社区居民作为社区居委会工作者,让居民真正成为社区的主人;另一方面,还应该改革社区居委会工作的报酬机制,除了少数专业性的全职人员可以拿工资外,其他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报酬应该津贴化。第五突出社区居委会“居民自治组织”的性质。社区居委会的发展动力来自于居民,应充分调动居民的参与热情,发挥居民自身的潜力,并动员其他社会力量关注社区居委会的建设,调整自治与完成政府交办工作的关系,才能把社区居委会建设成名副其实的居民自治组织。各级政府在出台一些便民利民政策时,建议采取社区听证会制度,充分听取社区居民代表的意见,确保政策能切合实际,操作性强。对社区的重大问题或事情,由居民自己决定,提出方法意见。例如社区居委会书记,副书记以及委员候选人的
本文标题:社区实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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