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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九广铁路公司条例本条例旨在设立一间公司以经营九广铁路,将九广铁路的资产归属予该公司,建造和经营西北铁路及其他有关铁路,并就有关铁路的安全运作,包括检验事宜和意外事件的调查,以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由1986年第56号第2条修订;由1998年第13号第2条修订)[1982年12月24日]1982年第429号法律公告(本为1982年第73号)第372章第1条简称第I部导言本条例可引称为《九广铁路公司条例》。第372章第2条释义(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由1986年第56号第3条修订)“九广铁路”(Kowloon-CantonRailway)指九广铁路香港段及根据第20条批准的任何延伸段;(由1986年第56号第3条增补)“土地”(land)指不动产;“巴士”(bus)的涵义与《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由1986年第56号第3条增补)“公司”(Corporation)指由第3条成立的九广铁路公司;“主席”(Chairman)指根据第3(2)(a)条获委任的公司主席;(由1990年第90号第2条增补)2“西北铁路”(North-westRailway)指服务屯门新市镇及元朗的轻便铁路系统,以及根据第20条批准的任何延伸段;(由1986年第56号第3条增补)“西北铁路服务范围”(North-westTransitServiceArea)指图则上划定并填上红色的地区;(由1986年第56号第3条增补)“行政总裁”(ChiefExecutiveOfficer)指根据第3(2)(b)条委任的公司行政总裁;(由2001年第31号第2条增补)“有关铁路”(railways)指─(a)九广铁路;(b)西北铁路;及(c)公司可建造和经营的任何其他铁路;(由1998年第13号第3条代替)“政府持有的土地”(landheldbytheGovernment)指不受为法律所承认的占用权所规限的土地;(由1998年第29号第105条修订)“指定日期”(appointedday)指根据第7(1)条指定的日期;“财政年度”(financialyear)指─(a)本条例生效日期起至1983年12月31日止(首尾两天包括在内)的期间;及(b)在此之后的每段在12月31日(此日包括在内)结束的接连12个月的期间;“发展贷款基金”(DevelopmentLoanFund)指藉1958年10月22日立法局决议*设立的基金;“督察”(inspector)指根据第15条获委任为督察的人;“图则”(plan)就西北铁路服务范围的界线而言,指─(a)由地政总署署长签署并存放于土地注册处编号NT94的图则;及(由1993年第8号第2条修订;由1993年第291号法律公告修订)(b)任何按照第(2)款存放的新图则;(由1986年第56号第3条增补)“铁路”(railway)除附表2所载者外,指─3(a)九广铁路;(b)西北铁路;或(c)公司可建造和经营的任何其他铁路,视属何情况而定;(由1998年第13号第3条代替)“铁路处所”(railwaypremises)包括─(a)属于公司的为任何有关铁路的运作用途而使用的所有土地,及依据第7或7A(1)条归属予公司的所有土地及就土地所享有的权益或其他权利;(由1998年第13号第3条代替)(b)为有关铁路或与有关铁路相关而敷设的所有铁路路轨、侧线路轨或支线路轨;(c)属于公司,或为有关铁路或与有关铁路相关而建造的所有车站、办事处、货仓、码头、工场、制造厂、固定机械装置、设备、机械及其他工程设施;(ca)西北铁路的车站、总站及交汇处;(由1986年第56号第3条增补)(cb)符合以下说明的停车场──(i)在与公司的任何有关铁路有关连的情况下建造的;及(ii)由公司或其委任的人管理和控制的;(由1998年第13号第3条增补)(d)用于有关铁路中的运输服务,并属于公司或由公司本身或在公司授权下租用或使用的所有铁路机车或其他动力机、列车、铁路车辆及船只;(e)与有关铁路相关或为有关铁路而设的所有工程设施。(由1986年第56号第21条修订;由1998年第13号第3条修订)(2)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信纳已就更改一事向公司征询意见后,可藉宪报刊登的命令规定运输署署长按该命令指明的方式,更改西北铁路服务范围的界线。(由1986年第56号第3条增补)(3)运输署署长须拟备图则,以显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第(2)款所规定的更改,并须将该图则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图则一经如此存放,西北铁路服务范围的界线即按该图则所显示的范围作出修订。(由1986年第56号第3条增补。由1993年第8号第2条修订)(由1999年第62号第3条修4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第2章,附属法例,1983年编正版(现已废除,参阅1990年第80号法律公告)第372章第3条公司的成立第II部九广铁路公司的成立(1)现成立一间公共机构,名为九广铁路公司,并具有由本条例或凭借本条例赋予或委予的权力及职责。(由1986年第56号第4条修订)(2)公司由以下成员组成─(由2001年第31号第3条修订)(a)由行政长官委任的主席一名;(b)由公司委任的行政总裁一名,该项委任须按附表1第4段规定的方式作出;(由2001年第31号第3条增补)(c)由行政长官委任的其他成员,人数不少于4名,不多于8名,而公司的成员即为其管治团体,并组成其管理局。(由1999年第62号第3条修订)(2A)主席及行政总裁的职能,是本条例授予他们及由公司指派给他们的职能。(由2001年第31号第3条代替)(3)附表1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成员。(4)为免除疑问,现宣布《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VII部,除与本条例的条文有抵触外,适用于公司及其成员的委任。第372章第4条公司的权力(1)公司有以下权力─(a)建造西北铁路及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授权公司建造的任何其他铁路;(由1998年第13号第4条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5(b)经营有关铁路,供公众使用;(c)扩建与改善有关铁路;(d)在西北铁路服务范围内经营巴士服务;及(e)从事和履行由行政长官经谘询公司后藉宪报刊登的命令而批准或指定公司从事的其他活动和履行的其他职能。(由1986年第56号第5条代替。由1999年第62号第3条修订)(2)第(1)款所赋予的权力包括以下权力─(a)与香港以外地方的承运人订立协议并履行该等协议,使直通货运及客运服务能根据一张合约进行,或按联运服务收费进行,或以同一车辆或同一货柜进行;(b)由香港任何地方托运货物至任何其他地方,不论该其他地方是在香港境内或境外;(c)将公司已运送或将会运送的货物贮存在香港境内;(d)与任何人订立协议并履行该等协议,由该人(不论以公司代理人或其他身分)从事公司本身可从事的任何活动;(e)厘定在有关铁路乘搭列车的乘客应付的车费及乘搭在西北铁路服务范围内服务的巴士的车费,并就货物的运送及贮存以及其他服务厘定收费;(由1986年第56号第5条修订)(f)在不减损第(1)(d)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经营往返铁路处所的巴士或其他汽车运输服务;(由1986年第56号第5条代替)(g)提供购买与进食食物以及饮用饮品的设施、供应茶点的地方,以及公司认为必需或适宜提供的其他设备及设施;(h)为提高公司所雇用的人员的技能,或提高公司设备的效率,或提高操作该等设备的方法的效率而作出任何事情,包括由公司提供并由其他方面协助提供训练、教育及研究的设施;(i)将其业务暂不需运用的资源加以利用;(j)为雇员或前雇员及其受养人的福利,提供利益;(k)将公司不需即时运用于其业务的任何款项用作投资;6(l)作出公司认为便利妥善经营其业务的一切事情。(3)公司所持有的任何土地,不论是根据第7或7A条归属予公司的或由其以任何方法取得的,可以法律许可的方法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犹如该土地是由拥有相同权益的自然人持有一样)─(a)由公司改善、发展和变更;或(b)让与第三者或以其他方法使第三者可以获得,在不抵触地政总署署长根据第7A条所施加的条款、条件及权益保留或附表2第II部的条文(视属何情况而定)下,本条例对公司权力的任何限制,并不阻止公司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理该等土地,或耗资以改善、发展或变更该等土地。(由1998年第13号第4条修订)(4)本条前述的条文所赋予公司的每项权力,须当作对如此赋予的任何其他权力的增补而非减损;现宣布该等条文只与公司作为法定法团的身分有关,而不得解释为授权公司无须顾及任何成文法则或法律规则。(5)本条前述的条文对公司任何权力所作的指明,不得解释为排除公司在没有上述指明下本应具有的任何隐含权力。(6)公司就其活动而言,不得视为公共承运人。第372章第5条公司的一般责任(1)公司在运用其权力时,有责任在没有抵触根据本部以下条文向其发出的指示下,顾及─(a)香港的公共运输系统的合理要求;及(b)所提供服务及设施的运作效率、经济效益及安全。(2)本条不得解释为将可藉任何法院法律程序强制执行的任何形式的责任或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施加于公司。第372章第6条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就公司而具有的权力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2号第3条(1)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如认为为公众利益而有此需要,可向公司发出一般或特定性质的书7面指示,而本条例对公司权力的任何限制,不得阻止公司按照该指示行事:但如根据本款发出的任何指示,规定公司在违反审慎商业原则下行事,则公司有权就此获得政府的合理补偿。(2)公司须按行政长官规定的方式及时间,就行政长官指明的与公司有关的事宜,或与公司的活动(过去、现在或将来)、计划或财产有关的事宜,向行政长官提供以下资料─(a)行政长官指明的资料;及(b)公司拥有的资料或可合理地期望公司取得的资料,此外,公司须给予行政长官核实所提供的资料的便利。(由1999年第62号第3条修订)第372章第6A条出席立法会立法会辖下的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均可要求主席及行政总裁出席立法会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的会议,而他们须遵从该等要求。主席及行政总裁须回答立法会议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问题。(由2001年第31号第4条增补)第372章第7条九广铁路资产归属予公司(1)附表2第I部所述土地,就该附表该部所指明的权益,在按该附表第II部所列的条款及条件下,须在总督藉宪报刊登的公告指定的日期*当日,归属予公司,但须受该附表第II部所列的权益保留的规限,而该附表第III部的补充条文,亦对此适用。(2)除本条以下各条文另有规定外,紧接指定日期之前构成九广铁路的业务的所有财产、权利及法律责任,须由该指定日期起归属予公司:(由1986年第56号第6条修订)但本款并不适用于根据第(1)款(连同附表2一并理解)归属予公司的土地的任何权益。(3)在指定日期前的任何时间,运输局局长与公司可以书面协定第(2)款对该协定所指明的财产、权利及法律责任并无效力。(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4)第(2)款对以下事宜并无效力─8(a)任何雇佣合约;或(b)任何为九广铁路电气化或现代化而签订的合约;或(由1986年第56号第6条修订)(c)政府就任何土地而批出的任何租赁或特许,而该等土地的租赁或特许如在指定日期之后批出,本可凭借附表2第II部保留给政府的权利而由政府批出的。(5)附表3适用于根据第(2)款归属予公司的财产、权利及法律责任。(6)在按照附表5第1段将该附表内所提述的图则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后,附表5第I部所述土地,就该附表该部所指明的权益,在按该附表第II部所列的条款及条件下,须归属予公司,但须受该附表第II部所列的权益保留的规限,而该附表第III部的补充条文,亦对
本文标题:法律知识条例九广铁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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