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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内容看过,意见如下:1抄袭的很严重,再多找些资料,最好有自己的观点。2继续按照我给你标定的文章结构补充内容。【目的和意义】司法活动以终极手段化解冲突、调整社会利益关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屏障。司法活动因不公正而受到怀疑,社会公正也就无从谈起。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我国的法制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调整的领域、层面不断拓展,法治在诸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司法地位不断提高,司法行为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社会各阶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期盼公平正义。与此同时,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司法公正的质疑之声不绝于耳,司法公正已成为目前一大社会热点。这与依法治国的初衷格格不入。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问题上一直存有争议、没有明确的答案,使得司法公正成为感觉容易确定却又找不到准确结论的疑问。评价标准作为价值观念具体化、条理化、规范化的形式,是评价活动的先在性尺度,是评价活动赖以进行的逻辑前提。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利于提高评价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全面性,有利于发挥评价的各种积极功能。司法公正作为一种评价结果,与评价标准紧密相连,然而,评价标准的探讨、选择、确立、现实化,既是一项紧迫任务,又是一个复杂、长期的过程,期望“毕其功于一役”也是不现实的。本文拟通过借助系统论的观点,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力图从理论和实践角度上对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系统化予以探讨,抛砖引玉,以期对司法公正评价标准的构建有所助益,为评价司法公正提供一个合理的参照系。【内容提要】公正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价值目标。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司法作用日益显现,司法地位不断提高,司法行为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司法公正已成为目前一大社会热点,很重要的原因是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等问题不明确。本文较系统地对司法公正进行解读:司法活动应从司法独立、公开透明、效率和合法等方面体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应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从理论和实践角度上对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的系统化极其意义予以探讨,明确评价标准体系内各标准间紧密联系、互为补充,共同发挥作用,为评价司法公正提供一个合理的参照系,从而促进司法公正更好地实现。【关键词】司法公正,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评价标准,系统化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全国“两会”上指出:“我们国家的发展不仅是要搞好经济建设,而且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和自由的发展,这三者不可偏废。集中精力发展生产,其根本目的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而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我认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诚哉斯言!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的精神支柱和价值追求,也是衡量法治实现程度的标志。完善的法律体系、硬性的制度规定、复杂的工作机制并不是法治的全部,只有赋予了公正的价值和精神的法律能够通过法的适用、实施,并在执法、司法实践中得到实现、彰显时,法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法治社会才是公平正义的社会。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我国的法制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渐得到树立和践行,法治在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等诸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司法地位不断提高,司法行为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与此同时,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司法公正的质疑之声此起彼伏、不绝于耳,司法公正已成为目前一大社会热点。究其原因,有很多方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如何评论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司法活动是否公正,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是什么,评价标准的公平合理性,评价标准的施用及对司法活动的影响等问题上一直存有争议、没有明确的答案,司法公正成为感觉容易确定却又找不到准确结论的疑问,期待解答。其中,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是理解的分歧和争论的焦点,已成为司法务实无法回避且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1司法公正释义1.1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现代意义的司法活动,同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共同存在于一个国家中,是指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适用法律、依法解决争端、化解冲突、调整社会利益的活动。狭义的司法行为仅指人民法院的审判,广义的司法活动是指所有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司法行政事务和狱政管理工作。公正,即公平正义,它的传统含义包括惩恶扬善、是非分明、态度公允、利益平衡等内容,并已作为普遍的道德观固化于人心。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动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司法公正既是公平正义的主要载体,也是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司法不公的破坏作用非常明显,它会动摇和摧毁人们对一个社会的正义体系和正义观念的信心。培根在《论司法》中指出: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培根论说文集》第142页.曹明伦译.北京燕山出版社,2007年9月出版.)。找到出处,注明页码道出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司法公正还是一种评价结果或一个语言概念,是广大民众以及社会舆论对司法活动是否符合社会正义的一般认识,是赞同还是反对的态度,是一种心理认识、感受归结形成的结果。像人类对任何一个事物的属性所作的概括一样,是抽象的,具有强烈的主观感受,不同的评价主体对同一评价对象、同一结果有不同的公正认识。犹如鲁迅评价《红楼梦》:“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1.2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根本原则司法公正作为法治的基本价值和一般原则,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独立。它有两重含义:一方面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非法干预;另一个方面指司法机关在通过司法程序处理具体的案件过程中,在各个诉讼参与人(如原告或被告)之间,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立场,严守“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二是司法公开、透明。这是司法公正的另一个重要要求,也是公正司法的基本前提和条件,还是司法机关和司法官接受监督的先决条件。它要求标准公开,就是用来处理案件的所有规范,都必须是事先存在的(颁布并生效的)、明确的,人们能够根据这些事先存在的规范预先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因此选择、控制自己的行为。它要求程序公开,包括向当事人公开并预先告知,以便当事人判断和选择,如申请回避权的告知等;向社会包括新闻媒体公开以便接受监督(当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还要求处理结果要公开,并征询当事人对结果的意见、告知当事人如果不服处理结果的救济途径等。三是及时,亦即效率的要求。这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价值,它的基本含义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如期处理案件,避免久拖不决。很多的时候,正义是跟一定的时间联系在一起的,所谓“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正义不能及时“运送”,有时就会变得没有意义或者意义大打折扣。高效及时运行的司法程序不仅缩短当事人的诉讼时间,还节约国家和个人的司法成本,也有利于堵塞漏洞、防止司法腐败。重庆“打黑除恶”行动之所以得到全社会肯定,效率是很重要的原因。四是合法。公正的司法应当彰显法律的精神,体现法律的要求,它的过程本身也应当是合法的。公正司法的合法性要求司法权依法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不与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分享”,是法制统一原则的一个体现;要求法律的统一适用,除了法律本身的差别性规定和依法律规定的差别性处理外,不分地域、不论对象,法律应当被统一适用,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要求司法程序中的法定组织发挥其制度设计初衷要求的职能作用,包括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等,既不越权,也不缺位;要求具有法律权威,司法裁判(无论对错)一经作出,一律得到尊重和严格执行,否则,要动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生效裁判确定的内容的实现。实现了上述各个方面的要求,司法才能以“公正”自居。1.3司法公正应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要讨论司法公正,就必须全面地看待问题。司法公正决不只是一个语言概念,更不是个人的主观感受所能代表的。司法公正是法治的基本价值,是法治的一般原则,但也不仅仅是一个抽象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理想,它应当体现在司法过程中,并且能够用一定的相对公认的标准和尺度来衡量。更重要的是,司法公正要有具体的、明确的内容。只有在此基础上讨论司法公正及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才有实际意义。司法公正的构成要素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司法公正应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评价司法活动公正与否,要看司法活动具体内容是否体现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1.3.1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内容所谓实体公正,也称结果公正,是指司法活动在正确的事实认定基础上产生并且符合实体法的要求。是司法活动的终极目标。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事实认定清楚;二是对事实的认定基于确实充分的证据;三是适用法律适当,处理结果正确。所谓程序公正,也称过程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民主、效率、人权保障、权力制约与监督等目标得以实现。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和保障。程序是指为解决争议的过程问题,包括法律所规定的在司法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步骤、方式、手续、期限等。根据公正的性质和运行模式的不同,人们把公正分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把公正分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有助于对公正进行更具体深入的研究,有利于对公正及其实现过程和条件进行更具体的分析,进而对作为法治基本价值和主要目标的公正有更加准确的把握。研究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区分以及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有助于我们理性认识公正及其实现和实现的障碍,也有助于我们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通过制度设计,优化程序设计,保证公正更大程度上实现,来实现法治的价值目标。在这个问题上,有三个方面的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其一,要充分认识到程序公正的重要意义。其二,法治就其价值判断而言,最终追求的仍然是实体公正,而不是程序公正,尽管程序公正本身也很重要。其三,程序公正本身也有其独立的意义,有时候其意义等同于实体公正,甚至大于实体公正1.3.2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间的关系实体和程序、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紧密相联、相辅相成的。实体和程序构成司法活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实体问题是司法活动得以开始的缘由,是司法活动追求的最终结果,在司法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只有公正地处理了实体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做到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离开实体公正谈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就没有了内容和方向。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结果和价值目标,离开实体公正片面强调程序公正,无异于舍本求末。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有效途径和根本保障。离开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有可能成为“镜花水月”。程序公正还具有不依附于实体公正的独立价值。随着法治文明的不断进步,这一点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在“重庆律师涉嫌造假案”庭审过程中,程序公正性就成为争论的焦点。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体现司法民主和人文关怀,有效保障人权,增强司法活动的可接受性。二是规范司法权,防止权力被滥用。三是具有公开性。有助于司法活动接受监督和消除疑虑。一直以来,我国法制的道德色彩和实质正义的取向始终过于浓厚,重视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公正。这也是现实司法实践中产生为结案出现各种形式的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近些年来,这种状态有了明显的改观,司法越来越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但是,现阶段又出现了另外两种极端倾向,一是重程序不重实体。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倾向呢?其内在的动因就是要逃避责任。因为,程序不公正必然要受到监督和追究,而实体的公正与否,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一时难以判断,即使实体不公正,只要程序公正也容易推卸责任。二是程序工具论。这其实是“重实体、轻程序”传统的延续。这两种倾向都是要不得的。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利益冲突加剧的情况下,过分强调程序公正、忽视实体公正就不可能真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有可能加剧社会不公平状况,不利于
本文标题:修改:论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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