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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初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因其在减少死刑罪名、加大对暴力恐怖犯罪惩治、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加大反腐惩处力度等方面作出重要修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悉,草案能够进入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是因为一段时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政法机关等都提出了修改刑法的意见。其中,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刑法的议案81件。“这次需要通过修改刑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包含三个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作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说明时说,一是,一些地方近年来多次发生严重暴力恐怖案件,网络犯罪也呈现新的特点,有必要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统筹考虑刑法与拟制定的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等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的衔接配套,修改、补充刑法的有关规定。二是,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三是,落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并做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在社交网络上,有分析人士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正值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后不久,这种日程安排,不排除以此作为对四中全会所倡导的“法治”思维的响应和贯彻实践。因为现代“法治”理念和中国宪法中所宣示的“人权保护”原则,恰恰就包括对死刑的慎重使用。从李适时所作的草案说明中也透露出本次修改刑法的意图,既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任务要求,也是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惩处保持高压态势。同时,对一些社会危害较轻,或者有从轻情节的犯罪,留下从宽处置的余地和空间等。变化一:“少杀、慎杀”理念下,拟再减9个死刑罪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任务也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近年来,我国执行死刑的人数越来越少。现有55个适用死刑的罪名中,主要集中在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此次拟削减的9项死刑罪名,已在司法审判中较少适用死刑,即便取消,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说明中提到,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社会各方面对减少死刑罪名反应正面。“对走私核材料罪,我建议还是保留死刑。因为走私核材料就是核扩散,危险性极高、危害性极大,一旦出事,后果不堪设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安东认为,世界各国都把核材料管制列为最高级别,特别是确保不能落入恐怖主义分子之手。因此,对“走私核材料罪”保留死刑可以保持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和惩处,在国际上也彰显了我国确保核材料安全的决心。变化二:加大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针对近年来暴力恐怖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草案增加了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通过音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等规定。对于这些方面的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雪克莱提·扎克尔建议,加大对传播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量刑幅度。极端思想是恐怖主义行为的根源,传播与宣扬行为是推动极端主义思想付诸实施暴力恐怖行为的主要方式,传播行为的受众广、潜在的危害大,不可预测性多,其社会危害性、危险性甚至比暴力恐怖活动还要严重。变化三:出售或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网传虚假信息都将入刑为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完善惩处网络犯罪,草案针对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增加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此外,为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针对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增加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严重妨害司法机关追究罪犯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为实施诈骗、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在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多发的情况,增加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此外,还对单位实施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规定了刑事责任。变化四: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草案针对猥亵儿童、虐待儿童、老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况,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罚”。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取消对收买儿童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我国刑法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家庭比较宽容,只要没有虐待儿童、阻碍解救等行为,买方基本不会受到处罚。拐卖儿童是家庭之痛、社会之患,但由于买方市场的旺盛需求,这类犯罪屡打屡发、屡禁不止。”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赵东花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和人权保护理念的提出,不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不利于发挥正面引导作用,也不利于有力打击买方市场。变化五:反腐的“制度笼子”再扎紧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对加强反腐败工作,完善惩治腐败法律规定的要求,加大惩处腐败犯罪力度,草案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修改。“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具体数额。这样规定是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李适时说,从实践的情况看,规定数额虽然明确具体,但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量刑不统一。因此,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拟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同时,考虑到反腐斗争的实际需要,对犯贪污受贿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修改后的条款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一是完善行贿犯罪财产刑规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好处。二是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拟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草案还增加规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草案中有很大一部分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现在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尚不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孙大发说,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不仅决定案件是由公安机关,还是由检察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也极大地影响了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比如受贿罪的最高刑是死刑,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判处十五年徒刑。此外,目前的法律规定是让贪腐的成本越来越高,但大多针对受贿人,建议同时加大对行贿人的打击力度,对行贿人因行贿所得非法资产、财产的增加追偿制度。变化六:买卖、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护照,组织考试作弊将入罪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多发,社会危害严重的实际情况,草案作出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规定,将证件的范围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证件;将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等条款。“代考是欺骗行为,对他人也是不公平的。很多学校的规章制度中都作出规定,一旦发现代考或者让人代考,采取开除的手段。这种行政处理手段还是恰如其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卫说,我做校长的时候,有一节体育课上有十几个学生由于身体原因请人代考,最后这十几个学生全部被开除,当时心情很沉重。现在规定更严了,不但要开除,而且要入刑。组织代考行为入刑是应该的,但对年轻学生来说,有时候他们是为了帮帮同学,有的是想挣点外快,因为这个错误一下就被判了刑,会不会处罚过重?同样来自教育战线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震认为,当前大学、中学、小学考试中作弊现象严重,草案增加对国家考试中作弊的严厉处罚是对的,但需要明确国家规定的考试指哪些,不能有过大的操作空间,才能便于司法部门执行。变化七:多种危险驾驶行为将追刑责,司法秩序进一步规范考虑到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与刑法相关规定的衔接,针对当前社会治安方面出现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修改危险驾驶罪,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修改抢夺罪,将多次抢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将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将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改完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对情节特别严重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对情节较轻的规定相应的刑罚。针对当前毒品犯罪形势严峻的实际情况和惩治犯罪的需要,拟对生产、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作出专门规定。同时,为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将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在原规定的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基础上,将殴打诉讼参与人以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等。“附议其他委员提出的把毒驾和醉驾等同起来,增加毒驾入刑。同时建议增加驾驶汽车时玩弄手机或其他手持终端的也要入刑。”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沈金强说,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时玩弄手机或者手持终端的现象很严重。研究表明,在驾驶中玩弄手机和手持终端比醉驾和毒驾更具有危险性。醉驾入刑已使机动车事故率大大降低,如果再把毒驾和玩弄手持终端入刑的话,相信事故发生率会进一步下降。(于浩)责任编辑:张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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