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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安全教育法律法规知识部份纪律-------&安全是法,违反安规就等于违法&条条安规血写成,人人必须严执行------责任&安全是效益的保障,安全是幸福的源泉&爱我的人和我爱的人&自己一、《安全生产法》二、《消防法》三、《工伤保险条例》四、《劳动法》五、《职业病防治法》六、《道路交通安全法》目录一、安全生产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宗旨: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体制:国家监察,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安全生产法1、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核心,是实施安全生产方针的根本途径,任何生产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关键是将工作立足点纳入“预防为主”的轨道,“防范于未然”,把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消除在发生之前。“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1985年1月3日十三届五中全会由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正式确定。&“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基础,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首先解决安全问题,保证劳动者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生产,同时广大员必须树立安全意识,在生产活动中事事处处注意安全,维护安全。安全生产法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生产实际,将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该做的事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2、安全生产责任制法人代表是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逐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状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各有关部门和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负的责任。•在各部门及员工间,建立一种分工明确、运行有效、责任落实的制度,有利于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使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法1.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2.遵守有关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的规定;3.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正确佩戴防护用品;4.关心安全生产情况,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5.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组长或有关部门汇报;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法6.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并协助调查工作;7.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8.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自我保护意识;9.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个人安全生产负责。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法4.从业人员的八大权利&知情权(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建议权&拒绝权(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批评/检举权/控告&要求赔偿权(工伤保险)&紧急避险权&获得劳防用品权&获得教育培训权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在物的不安全状态没有排除或进行危险作业无人监护时,员工有拒绝进行作业的权利。安全生产法1.服从管理,自觉遵章守规2.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3.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5.从业人员的四大义务感悟安全生产法六、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三个阶段@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厂级、车间级、班组级&知--知识教育&会--技能教育&心--心态教育安全生产法二、消防法&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1、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各部门、岗位的消防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消防法》(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2、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按照规定事先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法》3、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三、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0年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3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4月5日发布施行。工伤保险条例&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职工)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伤害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和死亡。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1.工伤的定义工伤保险条例2.工伤的范畴(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的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下列情形,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2.工伤的范畴工伤保险条例四、劳动法&1998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9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劳动法》1、劳动安全卫生(一)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劳动法》(三)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四)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五、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职业病防治法》1、职业病的定义职业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单位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法》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3、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六、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1月18日通过。2006年5月1日起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1、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2、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3、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4、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本文标题: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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