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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江苏海事学院王琪一、《规则》制定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及主管机关1、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⑸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2、《规则》制定的目的★通过对船舶技术设备状况和人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的检查,预防水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的发生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污染。3、适用范围⑴中国籍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海船⑵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内河船舶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的一切外国籍船舶。不适用于从事营业性运输以外的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4、主管机关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各级海事机构负责对进出本港的中国籍船舶实施安全检查。⑵对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机构持有PSCA类证书的检查官实施。二、船舶应配备的文书及用途⑴中国籍船舶必须配有《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并应在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或进出港签证时出示。⑵外国籍船舶,应在办理进港查验手续时出示《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⑶《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用完应在船上保存一年。《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由海事机构核发。三、实施检查的方式及时限1、实施检查方式⑴港口停泊期间⑵作业期间⑶检查人员一般为两人,检查时出示证件。船长(驾长)应如实报告船舶的安全状况,并指派有关船员陪同检查。陪同检查的船员应按检查人员的要求,调试和操纵有关设备,回答有关问题。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检查时限⑴经检查一般六个月内不再检查。⑵下列船舶不受六个月的限制:①国际航行的客船、滚装船、散货船以及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②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③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④被举报低于标准要求的;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需要检查的。四、检查执行的依据⑴对中国籍船舶: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我国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为依据;⑵对外国籍船舶: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五、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十六项)(一)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二)船员及其配备;(三)救生设备;(四)消防设备;(五)事故预防;(六)一般安全设施;(七)报警设施;(八)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九)载重线要求;(十)系泊设施;(十一)推进和辅助机械;(十二)航行设备;(十三)无线电设备;(十四)防污染设备;(十五)液货装载设施;(十六)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一)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⑴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5年,临时国籍证书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检查时防止伪造,注意是否涂改。⑵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该证书适用于50总吨或36.8kw以上的内河机动船舶、200总吨或750kw以上的机动海船。检查时核实船员适任证书是否达到最低配员要求,否则以低标准船舶处理。⑶船舶航行签证簿①船舶航行签证簿是国内航行的所有船舶配备的必备文书之一,签证簿必须由船籍港海事机构核发并加盖核发专用章方为有效,一船不得使用两本或以上签证簿。②船舶签证簿不得涂改或缺页,使用完毕后,应送交海事机构注销,并由船舶或船舶所有人保留3年。⑷船舶检验证书簿①船舶吨位证书:船舶检验部门根据船舶吨位丈量规范进行丈量、核定并签发的,一般长期有效。②船舶适航证书:该证书的有效期为1年。③船舶载重线证书:船舶检验部门根据稳定性载重线规范核定并签发的,一般长期有效,适用于船长20m以上的船舶。④防止油污证书★内河船舶:22kw及以上的船舶须持有船舶检验部门核发的《防止油污证书》★海船:适用于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该证书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5年,每年要进行审核。检查时,应注意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到期船检是否有展期,有无涂改和伪造现象。⑤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适用于化学品液货船。⑥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适用于液化气体运输船。⑦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适用于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海船。⑧适拖证书:适用于从事拖航的拖船和被拖物,有效期一般为单程一个航次。该证书与船舶适航证书一并使用方可有效。⑨乘客定额证书:适用于50总吨及以上的国内航行民用客船。乘客定额证书一般长期有效。⑸航行日志和航海日志①船舶法定文件之一,必须持有。②检查要求:Ⅰ是否按首页规定记载,是否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水填写,有无涂改和空页、撕毁、空行现象,是否按规定改正。Ⅱ船长、大副是否按规定审核并签名,值班驾驶员每班是否签名。Ⅲ船位记录是否正确反映了航行图或海图上的航迹。Ⅳ是否反映了主要航线和值班、活动情况。⑹轮机日志①法定文件之一,船舶必须持有。②检查时注意记载是否规范、整洁、认真,有否错记、漏记,是否按规定纠正,轮机长是否按规定审核并签名。⑺车钟记录适用于主推动力装置功率在36.8kw以上的船舶。应记录主机转速大小变化及时间,有无轮机长和值班轮机员的签名⑻油类记录簿①凡150T以上的油轮和400T以上的非油轮配备。150T以上的油轮,还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二部分(货油和压载的作业)②船舶进行所有含油作业操作均应按《油类记录簿》填写说明进行认真、详细地填写。③《油类记录簿》应按规定记录所有相关项目,每项完成的作业应由轮机员或有关作业人员的负责人签字,且每写完一项应由船长签字。⑼船舶垃圾记录簿①凡航行于长江水域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客15人及以上的船舶,均需配有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垃圾记录簿,船舶垃圾记录簿用完后应在船上保留2年。《垃圾记录簿》每记完一页都应由船长签字。②船舶应将每次垃圾处理情况按记载要求,如实记载于船舶垃圾记录簿内,船舶垃圾接受单位所开具的《船舶垃圾接受证明》附在相应的记录页上。⑽船上油污应急计划150T以上的油轮和400T以上的非油轮,以及150T及其以上的油驳和400T及其以上的非油驳的拖驳船对(所含驳船数量系指拖轮的最大拖驳数)均应按规定编制所要求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由船方负责编制后应经船籍港海事机构审核认可⑾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或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它财务保证证书)适用于载运2000总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⑿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适用于所有船舶(系指船舶安全检查的所有对象)。主要检查船员持证是否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配员要求,所持证书是否适用于船舶的等级、航区、种类、吨位或主推动力装置种类功率,人证是否相符等。(13)DOC副本、SMC证书公司DOC年度签注(三)救生设备救生设备的一般要求:救生设备应在紧急时即刻可用,应处于随时时可用状态,救生设备应具有船用合格证和合格印章,在有效期内应能防腐、耐腐蚀,表面应有有利于探测的鲜明易见颜色,如反光带之类。⑴救生衣根据船舶检验簿内要求的数据核实数量是否达到,是否处于有效状态,在老船上旧式救生衣较为破损,检查时更应注意;客船应检查是否有足够的儿童救生衣。⑵救生圈①核实救生的数量是否达到要求,是否有腐烂处于不能使用的情况,如有要求开航前予以纠正,是否有被固定在架上,以致不能自动浮起②对带有烟雾信号的自亮浮灯式救生衣应检查自亮浮灯是否亮,对不量很可能是电池已过期,要求其更换;③对载客动力支承船舶还应在每一出口处增配附有救生浮索的救生圈一个;④⑤是否有船名、合格证等基本要求。⑶防毒面具对于船长不小于40M的运输散发有毒蒸汽或毒气货物的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应按船上总人数的100%配置防毒面具,检查其有效性。⑷救生艇①检查救生艇附近有否救生艇施放说明;②应急照明是否正常,艇附近应急探照灯是不正常,必要时进行开启试验;③检查救生艇吊艇架是否牢固,支撑架是否有锈蚀严重情况;④检查限位器是否灵活可用,对气压式限位器可要求进行效应测试,如正常,不存在漏气现象发生,否则应予以修理;⑤检查吊艇索是否有明显不符合要求情况,是否有断裂或是否渡锌;⑥检查救生艇外观是否有艇两测有反光带和底部有反光带,舵是否锈蚀严重,是否灵活,对救生艇应进行效用试验,采用启动,正、反转、加速等测试,看是否正常运转;⑦检查艇两护舷材下是否有连成环状的救生索一条,是否已腐烂;检查是否有不锈索连于艇上的艇底塞;检查护舷材是否过度腐烂。⑧检查艇上的标志是否有且船名是否与该船一致;⑨清点艇的属具,重点检查艇机燃油、润滑油是否够供4小时之用,检查是否有救生圈且有效性如何,灭油火的灭机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可用,是否有哨笛;⑩如果对救生施放有怀疑,可进行效用试验,要求的是无论向任一舷横倾10度状态下都能安全降落;⑸救生筏①检查救生筏是否被固定死,以致不能达到自浮效果,对易断连接是否正确,应连接在扣环上,以便自动拉断后充气。②检查是否处于可用状态。⑹救生舢板检查有关属具,检查是否采用了汽油机为动力,不能用此作为动力。⑺存放位置检查救生衣及救浮具存放处是否有明显标识,且所有通道貌岸然、梯口和出口处是否有通往存放处(或登乘处)、舷边和露天处所的指示标志,通道是否畅通。⑻舷梯和安全网是否有足够的强度是否存在过度的磨损,对舷梯起吊钢丝进行重点检查是否过度磨损;检查是否有堵漏器材及工具。(四)消防设备⑴防火控制图船长50M及以上的客船、2000T(指载重吨)及以上的机动货船、油船应布置防火控制图。应在船员处所展示,并有一套永久性地置于甲板室处有醒目标示的风密封完备盒子里。检查时应注意,防火控制图是否有船检认可,并加盖船检章。⑵防火结构的一般要求①机器处所、服务区处所、灯间、油漆间及灭火站室的门应为钢质;②通风系统:下列设备应外部设有控制设施:ⅰ一切通风系统的主要的通风口及出风口应能在通风处外部能予以加关闭;ⅱ一切动力通风应设有能在失火时从通风机舱外面迅速关闭的装置。③下列设备应外部设有控制设施:ⅰ通风机或抽风机;ⅱ燃油驳运泵;ⅲ双层底以上的燃油舱油柜供油管的截止阀或旋塞。④燃油和滑油系统:若日用油舱(柜)或沉淀油舱(柜)设有加热装置时,应设置高温报警装置,以防止燃油温度超过闪点。⑤厨房内要求ⅰ配备消防用的灭火器ⅱ通风设备及烟囱应有防火装置(油船应有火星熄灭器)⑥船舶首尖舱内禁止载运燃油、滑油及其它易燃油类。⑦客船机器处所的要求:ⅰ机器处所所有天窗应为钢质框架,其玻璃应有金属丝增强,并有格栅保护,能在外部予以关闭。检查时应注意其水密性。ⅱ干舷甲板上两舷的窗或舷窗,应具有钢质或其它适当材料制造的框架,玻璃应以金属镶边并加以固定。⑧油船一般要求ⅰ货油泵舱应为密封式,其天窗或舱口盖板应为钢质,不得镶有玻璃,并能在外部予以关闭;ⅱ柴油机及锅炉的排烟管应装有有效的火星熄灭器(可作效用试验);ⅲ拖(推)船的主、辅机及锅炉的排烟管应装有有效的火星熄灭器。⑶固定式灭火系统①集中控制处所应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②各种灭火管路应涂以红色标记,阀体上应设铭牌,阀盘上应清楚地显示开启和关闭的方向;③应有简单的操作说明及示意图。④灭火站室总体要求ⅰ应有清楚永久的示意图及简要操作方法及说明;ⅱ其舱壁或门上应设置观察窗,站室门应向外开启;ⅲ灭火站室的开启钥匙应有一把存放在站室附近有玻璃面罩的盒内;ⅳ灭火站室输送到被保护处所应设有控制阀,并应清楚标明这些管路通往被保护处所;ⅴ与驾驶室有直接联系的通迅设备;ⅵ应有足够的照明,除主电源外,还应有应急照明。⑷水灭火系统①消防泵的台数据:要根据有关规定要求配备,可查看船舶检验簿;②卫生泵、压载泵、舱底泵或总用泵如满足消防泵的有关要求,允许作为消防泵,主机功率小于110KW的船舶可允许互为替代使用,总消防泵作为消防泵时不得用于抽输油料。③在最高甲板的消防栓,一台水泵的出水量,应保证两股水柱,射程不小于12M,(拖、推
本文标题: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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