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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演变分析为什么要研究土地管理呢?原因:(1)我们是一个农业大国,土地是基础生产要素。(2)人口多,土地稀缺;(3)土地是现代社会重要的宏观经济杠杆。人和人的关系?土地的多少?生产力水平?一、奴隶社会土地制度西周时期,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一、奴隶社会土地制度一井分为9个方块,周围的8块田由8户耕种,谓之私田,私田收成全部归耕户所有;中间是公田,由8户共耕,收入全归封邑贵族所有。“井田制”主要形式一、奴隶社会土地制度土地管理制度变迁“田”“耕”字结构土地管理制度变迁“井田制”内容国王把土地层层分封给诸侯,诸侯将受封土地分赐给卿大夫,卿大夫把土地再分赐其子弟和臣属。周王对所封土地有予夺之权。各级受封的贵族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只能世代享用,不能转让与买卖。受封者还要向国王承担义务,就是要向国王交纳贡赋。土地的使用权可以继承,世袭土地管理制度变迁“井田制”实质这种土地的国有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土地公有制,它是国王代表整个奴隶主阶级占有全国所有土地,然后分配给大小奴隶主使用,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和庶民则完全被排除在外。因此,奴隶制国家以及周王,代表的是少数人利益,奴隶制的土地国有制实质上也就是一种土地私有制了。土地管理制度变迁“井田制”基础上的发展在原本的井田地边缘新开的土地就被称之为阡陌这些新开出来的土地不属于西周王朝规定的纳税范畴,被成为奴隶主的私产,后来这些奴隶主的私产越来越多,就逐渐替代原有的土地成为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所以西周王朝的实力越来越弱。但由于绝大多数诸侯国仍然坚持这种做法,所以土地从周王所有变成诸侯所有,再从诸侯所有变成地主所有。私田客观存在,什么时候承认私田,什么时候井田制就瓦解!土地管理制度变迁主要内容:“废井田、开阡陌,实行郡县制,奖励耕织和战斗,实行连坐之法”。商鞅变法商鞅变法实际是确立土地私有,承认新开出的田地为私人所有的同时,也规定这些土地必须向政权上缴赋税,实际是一种新的土地普查。由于这种身份的确定,这些收入在秦变得合法,难以剥夺,而关中的环境又不允许更多的开垦,所以掠夺更多的土地成为了秦的当务之急,这才有了秦对外的扩张和战争。这就是耕战的实质,通过私人利益驱使士兵掠夺土地。(公元前350年)土地管理制度变迁井田制瓦解的原因1.铁器的使用是当时生产力水平提高的标志2.牛耕的推广更推动了井田制的衰落3.私田的大量出现对井田制造成更大的冲击4.开辟和耕种大量私田,需要大批劳动力,大量的奴隶从公田上逃走,更促进了井田制的瓦解1、屯田制曹操建立,目的是军转民,加大财政收入。现代的“南泥湾”,建设兵团,农场也是如此二、封建社会农地制度2、均田制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即封建王朝将无主土地按人口数分给小农耕作,土地为国有制,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身死后还给官府。二、封建社会农地制度2、均田制均田制背景:长期的战乱,人口凋敝,土地荒芜,富豪兼并土地的现象十分严重,财政收入不足,需调动农民积极性。地主阶级的土地并不属于均田范围。均田制目的是建立一套限额授受的土地制度,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缓和被统治者的反抗,使劳动力与土地结合,以利于政府对农民的控制,以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政府赋役来源。二、封建社会农地制度2、均田制瓦解:至唐中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空前盛行,大地主的出现,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地转化为私有土地,政府控制的土地日益稀少,政府已无地授田,均田制终于瓦解。二、封建社会农地制度3、占田制(西晋时期)规定拥有土地的上限:农民的占田和课田:男子一人有权占土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这是应种土地的限额,不是实际授与的地数额。在占田之中,丁男有五十亩、次丁男有二十五亩、丁女有二十亩要课税,这叫课田。每亩课田谷八升。不管田地是否占足,均按此定额征收。士族地主占田、荫客和荫亲属等特权:一品官有权占田五十顷,以下每品递减五顷,至九品占田十顷。贵族官僚还可以荫亲属,多者九族,少者三族。从一品官到九品官还可以荫佃客十五户到一户,荫衣食客三人到一人。二、封建社会农地制度3、占田制从占田制的内容看,它是一种既保证政府收入,又保护士族特权的一种土地制度。占田制并不是官府授田,更不是将地主的田地授与农民,而是在屯田制破坏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占垦荒地,占田制中对于官僚士族占田、荫客、荫亲属等特权的规定,其主要精神不在于对官僚士族的特权加以限制,而在于确认和保护他们已占到大量土地和户口的既成事实。二、封建社会农地制度4、租佃制中国历史上地主向农民出租土地﹐收取地租的一种土地经营制度。租佃制度产生的历史前提是:一方面﹐地主占有了农民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另一方面,广大农民不占有土地,但占有在实际上或法律上属于他们的部分其它生产资料,他们利用这些生产资料租种地主的土地,独立经营农业以及家庭手工业,而把剩余劳动甚至部分必要劳动作为地租交纳给地主。相比于没有独立人格的奴隶,租佃农民的身分是自由的。但同时,经济上的依附关系又必然形成租佃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二、封建社会农地制度租佃制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先秦到魏晋南北朝(约公元前6﹑5世纪至公元6世纪)﹐租佃制度产生并初步发展。商鞅变法后,土地得以买卖,小民破产者无以为生,出现了董仲舒所说的“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的情况。中国古代的地租,从租佃关系产生之日起,就由实物地租占支配地位,劳役也是地租形式之一。该阶段佃客是豪门的附户,“客皆注家籍”明确规定各品官员拥有的佃客数目,使不成文的租佃制法定化。二、封建社会农地制度租佃制的三个阶段第二阶段:从隋朝至元朝(公元6世纪后期至14世纪)﹐立契租佃制度普遍流行。地契出现:立契租佃毕竟在历史上第一次对主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如:“租得常田一亩,交与田租银钱五文,这亩田的赋税,租田人不负担;灌田水渠如果渠破水溢,田主不负责”出现多种形式的地租。“地主”、“田主”、“租地人”、“夏田人”等字眼出现。二、封建社会农地制度租佃制的三个阶段第三阶段:自明朝到中华民国时期(14世纪末至1949年),租佃制度广泛普及。契约规范化:除写明租佃亩数、租额外,一般都写明“坐落”何处,“挽中人”或“托保人”进行租佃,按期交租“不敢拖欠”等字样。依附关系减弱,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地租形式多样化契约中规定所交租有粮食、钱币、绢等几种,出现了货币地租。二、封建社会农地制度5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私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土地所有制国有——“官田(公田)”私有——①自耕农土地私有制②君主土地私有制③地主土地所有制(豪强地主、士族地主)土地来源:占有公田转私,获赐,兼并买卖(主要)二、封建社会农地制度三、近现代中国19世纪中期,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第一次系统表达了农民要求平均地权的主张: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土地归天朝公有,按人口平均分配给农民。但未能付诸实施。1924-1927年,孙中山领导辛亥革命结束了封建王朝,提出了三步走的“平均地权”主张:限田;赎买国有;耕者有其田。但未能付诸实施。1927-1937年,十年对峙期。“打土豪,分田地”,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度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三、近现代中国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①军垦屯田:根据地建设——大生产运动,南泥湾。②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抗日力量。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变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耕者有其田。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全国解放区已有1.5亿人口(占全国总人口1/3)进行了土改,获得了3.7亿亩土地四、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改革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没收地主的土地,无偿分给农民。1950年冬,除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全国范围的土改展开。1952年底土改完成,3亿多农民获得了7.5亿亩土地,免除了每年7亿斤粮食的地租。由此形成了土地的农民个人所有制。第一阶段(1953-54):农业生产互助组(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土地等生产资料农民个人所有,相互帮助,生产合作,组织规模小。)第二阶段(1955上半年):农业生产初级社(土地等生产资料农民个人所有,由合作社统一安排使用,收入不仅按个人投入的劳动进行分配,土地和大型农具也入股分红——“半社会主义”)。第三阶段(1955夏-1956):农业生产高级社(土地等大型生产资料归集体公有,统一经营,按个人投入的劳动进行分配。)*注意每个阶段的时间;并不是所有地方都经历了上述三个阶段,很多地方是“一步登天”跨入社会主义五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人民公社的建立:人民公社是在炽热的政治氛围和很短的时间中,通过“小社并大社”进行和完成的。1958.8-11月,三个月内全国74万个农业合作社合并为2.4万个人民公社,入社农户达99%。五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1,“一大”:生产的规模大(大呼隆)2,“二公”:公有化的程度高(归大堆)3,“三平”:分配的平均主义(大锅饭)4,政社合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五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人民公社产权弊端的表现人民公社产权弊端的表现模糊的产权:人民公社是一种公共产权制度,公社的财产名为“集体”所有,但没有明确的产权主体——集体是谁?形成“人人所有,但人人不管”的无主局面。五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六家庭承包制及其创新一,家庭承包制的变迁过程1,包工到组、包产到组(农民生产小组按承包的工作或产量计酬)2,包产到户(农户个人按承包的产量计酬)3,包干到户(大包干:农户交够国家和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集体公有,农户经营1978年小岗村搞包干,79年秋经计量,小岗村当年粮食总产量66吨,相当于全队1966年到1970年5年粮食产量的总和。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确认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将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分开。1993年《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指出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六家庭承包制及其创新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中,将“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这个党的土地政策上升为法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通过,该法明确: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遵循自愿原则;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六家庭承包制及其创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特点:优点:1、当时,农业发展水平比较低,主要是手工劳动,因此不适合大规模的经营,而将经营的单位划小到家庭,同这种手工劳动的生产水平相适应。2、打破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大锅饭。3、提升了农民责任心和积极性。六家庭承包制及其创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特点:缺陷:1、家庭分散经营,经营规模过小,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2、农民不能自由处置土地,限制了农民的择业自由。3、农村基础设施难以建设,农业生产长期高成本。4、家庭小块田地分散经营,管理成本高,高科技难以施展。6、缺乏规范化的法律保障,制约了农民通过经营土地提高收入的能力。7、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六家庭承包制及其创新七工业化进程中的土地改革2014年亿元国内生产总值636,462.7第一产业增加值58,331.6第二产业增加值271,392.4第三产业增加值306,738.72000亿元国内生产总值99,776.3第一产业增加值14,716.2第二产业增加值45,326.0第三产业增加值39,734.11978年国内生产总值3645亿1990年国内生产总值18668亿从左表看了解到:农业发展速度严重滞后2006年初农业税在我国彻底取消。2007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真正确立了家庭承包经营
本文标题:中国土地管理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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