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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14(许姗姗)关于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不明确问题的探讨和建议
关于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明确问题的探讨和建议许姗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消防支队,新疆乌鲁木齐830000摘要:本文对2015年5月1日即将颁布的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即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稿中一些不明确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结合日常工程审核及消防监督工作实际,提出了一些浅显的意见和建议,以供在执行新版规范时交流参考。关键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探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的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已无法满足当今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为更有效的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深刻吸取近年来全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在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必要的试验和广泛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进行了整合修订,并将于今年5月1日颁布实施,通过对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五次报批稿)认真学习研究后,笔者结合日常工程审核及消防监督工作实际,对其中一些不明确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以供交流。1.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未提及地下公共娱乐场所,与公安部第39号令相关规定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39号令《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于设置在地下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做了明确规定,其中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与现行规范一致,而对于自动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明确规定了设置在地下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根据《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公共娱乐场所的定义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定义,公共娱乐场所包含的范畴较大,其中包括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因此包括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在内的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地下建筑内时,应当执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应当设置自动消防设施,即机械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首先在防排烟方面,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3条第1款规定: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第8.5.4条规定: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根据以上条款得出结论: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于设置在地下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公共娱乐场所不用设置排烟设施,这与《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设置在地下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不一致。其次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方面,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1条第8款规定: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第12款规定: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根据以上条款得出结论: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于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未提及设置在单、多层民用建筑和设置在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地下的公共娱乐场所,因此,对于设置在单、多层民用建筑和设置在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地下的公共娱乐场所就不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这与《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设置在地下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一致。最后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方面,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4条第7款规定: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根据以上条款得出结论: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于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未提及设置在地下的其他公共娱乐场所,因此,对于设置在地下的的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之外的其他公共娱乐场所就不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这与《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设置在地下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一致。综上所述,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公安部第39号令《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存在三处不一致的地方,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主要对设置在地下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做了明确要求,对于公共娱乐场所未做明确要求,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设置在地下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设置自动消防设施,因此在具体执行规范的时候,存在一定的困难和困惑。例如:浴足房、健身房等场所设置在多层建筑的地下一层时,是否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存在争议,浴足房、健身房属于公共娱乐场所,但不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按照《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应当设置机械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不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设施达到一定规模才需要设置。因此,对于设置在地下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是否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规范和规定不一致,难以把握。鉴于公共娱乐场所属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地下建筑内时增大了火灾危险性,笔者认为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设施,对于防排烟问题,可以采取自然和机械相结合,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宜采用自然排烟设施,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当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建议在新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整合修订期间,能将以上问题做进一步明确,或在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布之际,将公安部第39号令《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并修订,保持规范和规定的一致性和统一性。2.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定义的调整及酒吧类场所的属性问题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9条规定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主要指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定义的调整最大的区别就是将放映厅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删除,并且明确了剧场、电影院不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范畴,并增加了相关条文,对剧场、电影院、礼堂的建筑防火要求做了明确规定,体现了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与时俱进,在执行中增加了合理性、可行性。在实际工作中,常常还会遇到其他一些场所,在执行规范的时候存在一定困惑,例如:酒吧、台球厅、棋牌室等场所。根据公安部第39号令《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公共娱乐场所的定义,酒吧、台球厅、棋牌室均属于公共娱乐场所,但这些场所是否属于规范中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定义中“等场所”的范畴,并没有相关依据和明确规定。在现行的《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GJBT-881)第47页第5.1.15条图示举例中,将台球厅、棋牌室列入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范围,在按照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编制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GJBT-1257)第89页第5.4.9条图示举例中,将原图集的台球厅、棋牌室删除,意味着台球厅、棋牌室已经明确了不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范畴。但对于酒吧这类场所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多年来,此类场所一直在打擦边球,大部分省市未执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标准。通过近年来发生的火灾事故情况和消防监督的实际情况来看,现在具有一定规模的的酒吧场所基本具备歌舞、娱乐、演艺功能,属于夜间营业甚至通宵营业的复合性场所,特别是在节假日期间,聚集了大量人群,超员经营情况较普遍,属于严重人员密集场所,此类场所相比台球室、棋牌室火灾危险性远大得多,笔者建议在即将颁布的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将达到一定规模并具备歌舞、娱乐、演艺功能的酒吧也纳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范畴,执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相关规定。而对于台球室、棋牌室等场所因火灾危险性较小,列入公共娱乐场所的范畴,执行公共娱乐场所的相关规定即可。鉴于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即将颁布实施,此问题可以在规范的条文说明中做进一步明确。3.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不明确的、模糊的条文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4条第7款规定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结合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9条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范畴的规定,游泳场所不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一般不需也不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因此,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4条第7款“(除游泳场所外)”放在此条文中不严谨、不全面,建议修改完善为(除洗浴部分以及游泳场所外)。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4条第5款规定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第8.4.1条第7款规定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这两个条文中都提到了“大、中型幼儿园”,但对于“大、中型幼儿园”的定义规范中并未明确,这在具体执行时就难以把握。参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第1.0.3条对托儿所、幼儿园规模的划分:10个班至12个班为大型,6个班至9个班为中型,5个班以下为小型。按照此规定,对于6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就属于大、中型幼儿园,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目前一般普通的幼儿园基本都超过6个班,若参考此条文基本所有的幼儿园都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在实际工作中不太合理。对于此问题,笔者认为应将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幼儿园列为大、中型幼儿园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这也与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1条第7款规定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儿童活动场所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持一致性,以上问题建议在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文说明中做具体明确,提高规范的严谨性和可行性。另外,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1条第7款还规定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建筑,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小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于规范中涉及到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的定义和范围一直存在争议,根据公安部办公厅(公消[2006]178号文件)关于对儿童活动场所界定的批复,儿童活动场所除规范中明确的托儿所、幼儿园以外,还包括其他学龄前儿童教育机构,比如亲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等,另外还有针对儿童教育衍生出的其他一些场所,比如儿童体验馆、儿童健身中心、儿童游艺厅游乐场等,这些与儿童教育、娱乐有关的场所也应该按照规范中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要求进行建筑防火设计。参考文献[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3]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5SJ8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GJBT-881)[4]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3J81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GJBT-1257)[5]《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39号令.1999作者简介许姗姗,女,1978年2月8日,技术九级工程师,武警中校警衔工作单位: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研究方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监督通讯地址:乌市新华北路190号消防支队防火处邮编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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