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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里福利亚破产法月刊2007年对破产受托人主张的InPariDelicto抗辩的不当适用WilliamMcGrane[FN1]第一部分介绍InPariDelicto抗辩,是有关“不当行为”方面的一项特别的衡平法原则,被广泛地运用于破产案件中以阻止破产受托人向专业人员提起诉讼,这些专业人士被控帮助或教唆了破产债务人的掠夺行为。当在下文中我们深入更重要的细节时,可以发现,联邦和州的法院对根据美国11号法典第541(a)条款对破产受托人适用InPariDelicto抗辩,作为通过对美国破产法立法历史一个特别侧面的解释,反过来,这一抗辩被法院广泛地解释为对破产受托人行使任何申请前破产债务人能够向其申请前专业人员主张的权利的限制,因此,禁止破产受托人就债务人的申请前管理层相关的不当行为向其主张请求权。1本文讨论联邦和州法院在考虑是否对破产受托人适用InPariDelicto抗辩这一问题时,由于错误地考虑了所有立法历史的适当背景,因而几乎统一误解了破产法立法历史。此外,本文进一步讨论了进来考虑了破产法相关立法史的法院,得出了完全且不可原谅的错误总结——立法史整体意味着当面对破产受托人适用InPariDelicto抗辩。最后,在考虑到对破产法相关立法史在其适当历史背景下进行正确理解后,本文开始讨论,为什么,从一个公共政策的立场,现阶段法律在是否对破产受托人适用InPariDelicto抗辩这一问题上的方向,明显既是一个恶的政策又是一部恶法,以及这一法律究竟如何的“恶”以至于需要第九巡回法院对其进行纠正——很幸运,适用InPariDelicto抗辩问题在第九巡回法院仍然是一个开放性的问题——在这一问题变成除立法改革就无法修正之前。第二部分、在普通法及破产法特别相关部分下对破产受托人的InPariDelicto抗辩InPariDelicto抗辩被最广泛地定义为:“参与了不当行为的原告可能不能就其因此不当行为受到的损害获得赔偿。”2沿着同样的进路,在JeffreyDavis教授的文章中标注的,无意义的结尾:InPariDelicto抗辩与破产法第541条规定的破产实体的财产无关,“拉丁短语InPariDelicto指的是原告参与了与被告同样的不当行为……这一原则以‘没有法院应当为基于不道德或违法行为而提起的诉讼提供帮助’这一衡平法原则为前提。”3从历史上看,InPariDelicto抗辩被广泛地运用于反对各种类型的民事诉讼。4其典型地产生于这样的背景下——当法院任命的破产受托人试图从不当行为的第三方处取得资金补偿时,这一不当行为人反过来,通过指出申请前不当行为是由该破产实体之前的管理层作出的,主张InPariDelicto抗辩。5第三部分、在第十一巡回法院“”InPariDelicto抗辩之外的法律陈述InPariDelicto抗辩已经在巡回法院层面被适用来对抗破产受托人,第二、第三、第六、第八、第十巡回法院都已经适用过这一抗辩。6关于对破产受托人适用InPariDelicto抗辩的法律规定尚未获得第一、第四和第五循回法院、D.C.法院及联邦巡回法院的确定,这些法院尚未接到这样的争议,或者,在最后列举的联邦巡回法院,其不可能从没接触过这类问题7,就是这些争议尚未到达巡回法院的层面。关于对破产受托人适用InPariDelicto抗辩的法律也未被第七和第十一巡回法院所确定。8然而,这两个巡回法院利用对破产管理事务官相关法律的类推,显示它们将可能不对破产受托人适用InPariDelicto抗辩。因此,在第七巡回法院,如巡回法官Posner曾经鲜明地指出的,在联邦破产事务官场合,因为之前欺诈性的公司的不当行为者“不再可能邪恶地借尸还魂”9,因此不适用InPariDelicto抗辩。并且,在第九巡回法庭,也是在破产事务管理官的背景下,有一个著名的案例,F.D.I.C.v.O’Melveny&Myers案10,在本案中,法院指出:尽管一个群体因其不当行为被拒绝行使某项权利或抗辩,也少有理由支持将同样的惩罚强加给受托人、接受人、或其他依照法院的命令或法律运作接替了该群体地位的无辜实体。11被再三重复的关于O’Melveny的常识常常被加里福利亚法院在上诉案件中引用,PeregrineFunding,Inc.et.al.v.SheppardMullinRichter&HamptonLLP案12,破产受托人非常规地选择代表一批破产债务人对之前的法律顾问在非联邦法庭提起法定的玩忽职守之诉。Peregrine法院根据其事实限制了O’Melveny案判决的约束,在此基础上指出“不同于破产事务管理官,破产受托人的身份是由11U.S.C.的541条规定的,从而要受其约束(结果就是其不能豁免InPariDelicto抗辩)。”13第四部分、2006:Pryor法官和JeffreyDavisLockHorns教授在第十一巡回法院关于对破产法下的破产受托人适用InPariDelicto抗辩2006年初,第十一巡回法院上诉庭的Pryor法官坚决地宣称,在本巡回法院对破产受托人14适用InPariDelicto抗辩。15对此宣言,Pryor法官在仅能被描述为近私人的层面上攻击了佛罗里达大学法学院的JeffreyDavis教授。16这与Pryor法官关于确定的立法史的总结有关,他认为Davis的文章依赖于InPariDelicto抗辩从未被打算应用于破产受托人的主张,而这一主张出于是Davis教授对立法史低水平误解。17因此,Pryor法官指出:关于破产受托人的部分立法史依赖(国会记录,第95届国会,第二次会议,124卷第24部分,32399页)要遵守第541(d)条款,而不是541(a)条款……(破产受托人)没有为其关于InPariDelicto抗辩是根据541(a)条款规定被排除在债务人财产之外的声明,提供任何支持。18与Pryor法官所谓的对PSA第541条的立法史的“解释”完全相反的是,不知为何讨论第541(d)条款且仅仅是541(d)条款而非实际上讨论第541(a)条款,Davis对国会议员Edwards的评论的涵义的描述远比PSA所包含的一切更为清晰自然。因此,Davis指出:对法院在此处的灵活性的可察觉的限制来自于对立法史(破产法)的误读。许多法院都引用了下列在Senate和House报道中都出现过的文本(再版于1978年U.S.C.C.A.N.5963,6323):虽然541条可能包含了选择债务人对其他人的诉讼和请求权,其并没有打算将债务人对他人所享有的权利扩展超出破产程序启动时其所享有的权利。例如,如果债务人的一项请求权在破产程序启动时因法定限制条件而被禁止行使,因为受托人也可能被禁止行使此项权利,受托人也不能提起这一诉讼。受托人不能享有比破产债务人更多的权利。孤立来看,上述文本,虽然没有进行解释,还是有相当的指导性的。在立法史的其他地方,展现了另一幅不同的画卷。在描述使House和Senate法案彼此协调一致的最后修订时,Edwards国会议员指出:第541(a)(1)条款清晰地表述,破产财产由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启动时的所有法定或衡平的财产利益组成。据此,利益被限制为债务人所掌握的范围内,相同的,对破产财产范围的限制在于针对破产债务人个人的抗辩对破产财产无效(在Davis博士文章的原始版本中以斜体字方式强调,但在国会报告原文中并未强调。)(引用:Edwards国会议员所做到评论直接遵照了对541(d)条款的描述,其指出,如果债务人只负担法定权利而没有相应地被赋予任何公平的利益,破产实体也仅获得相应的法定权利。Id.也就是说,仅仅只负有法定权利享有的抗辩权也能用来对抗受托人。Edwards国会议员后来明白的提到的(a)(1)条款要普遍得多,不仅提到能够对抗受托人的抗辩的总类,还提到了不能对抗受托人的抗辩的种类。)这是德高望重的破产法权威Collier先生的第二个评述,其以此来描述第541条第1款规定的范围。(5Collier,supra,注136,541.04页)。这些立法史角度的广义的、总体的评述(例如,无论是限制的还是无限制的由破产受托人根据541条享有的法定的或衡平的权利)都没有得到解释,然而,看上去,第一个评述中对破产受托人提起请求权的权力的绝对的限制,与第二个评述强调的减轻限制的语句,有明显的抵触。统合来看,这些没有解释的冲突性评述的涵义是不确定度。直说,他们仅能表示,很多或甚至大部分抗辩权,例如法定的限制竞争,能限制破产受托人主张破产请求权的权利,但,包括对债务人个人的抗辩权在内地一些抗辩,对破产实体是无效的。通过忽略立法史中第二次及更近的评述,法院已经发现立法史比其需要的更具限制性。19正如PSA正确地指出的,在开始使破产受托人脱出根据InPariDelicto抗辩的限制时:法院不需要诉诸立法史(如果)……第541(a)条款的正文是不清晰的(如同)……“我们法律的语言就是法律。”20还有就是,PSA发现,在其面对InPariDelicto抗辩,关于排除掉其就此主题寻求破产法立法历史的指导的任何可能的需要,其法定内容是什么?在中间部分,如下:破产程序的启动创造了破产财产/实体。这一财产是由所有下述财产组成的……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享有的所有法定和衡平利益。21清晰与否,541(a)条款的实际内容没有规定是否应当对破产受托人适用InPariDelicto抗辩。然而,所有PSA能够用来支持“法律……就是法律”的公式性表达,是案例法支持的,根据541(a)条款的规定,“破产受托人取代了破产债务人的地位……(结合其结论)破产法的内容没有显示破产受托人获得了超过破产债务人的权利和利益。”22上引的541(a)条款,绝对没有关于哪一个取代他人地位的、或怎样一个后诉讼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不能高于前诉讼的原利益占有人的权利的规定。23因此,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不能简单地做如此大的延伸,以使法院能故意使自己在破产法立法史上显得盲目,以接近是否将破产受托人从InPariDelicto抗辩中解放的议题。从没——考虑到在公司的环境下被美国历史上所有财政丑闻的其中一个所彻底困扰所有各方,也就是,Enron的数十亿美元的破产——任何有判断力的法院系统应当首先对其自身视而不见。24第五部分、提出的问题破产法的立法史——与PSA整体创造的关于它的解释和追求的合理的公共政策相反——能否强制性地使破产受托人不受InPariDelicto抗辩制约?所有支持一方的常识,这一文章希望证明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应当是彻底的“是”。第六部分、541(a)条款的立法史强制性地使破产受托人不受InPariDelicto抗辩制约,及立法史曾经被不适当的忽略过——或者,在PSA案例中,被不当地解释过——直到司法史的这一点1978年9月29日国会记录的一部分,叙述了加里福利亚州Democrat国会代表DonEdwards所做的评述,1978年破产法的合作发起者兼主要起草者,其指出:541(a)(1)条款清晰地指出,破产财产由破产程序启动时债务人财产的所有法定或衡平利益组成。此类利益的范围被限制为债务人所控制的部分,除了对债务人个人的抗辩对破产实体无效外,破产实体所掌握的利益受到同等的限制。25如前所讨论的,PSA努力挫败立法史的最后时刻的响亮的号召——InPariDelicto抗辩,就其本质而言,是“是个人抗辩的范例。”26因此,再一次如上所提及的,PSA抓住Edwards国会议员评述中关于加里福利亚的单独一段,涉及到541(a)和(d)条款,为了伪装541(d)条款是唯一的且关注Edwrads国会议员关于“个人抗辩”的评述只适用于541(a)条款不适用于541(d)条款。27在后者所关注的,一者需要仅具微小放大力的显微镜去揭示PSA的Pryor法官所实践的智力欺诈。因此,与下述国会记录中扩展了的视野相对比,在1150。首先,理解Edwards国会议员实际上说了什么,即国会记录自身的单一段落精确地表述的:House修正案的第541(d)条款源于Senate修正案的541(e)条款并重申了“若破产债务人
本文标题:HE+ERRONEOUS+APPLICATION+OF+THE+DEFENSE+OF+IN+PA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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