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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汇编文件编号:ZY17-2010(第A版)受控状态:分发号:编制:文件编制小组审核:孙玲华批准:杨志文2010年3月20日发布2010年4月1日实施曹县山水水泥有限公司1目录1.总则………………………………………………………………………………22.动火作业安全规程……………………………………………………………………23.高处作业安全规程……………………………………………………………………74.动土作业安全规程……………………………………………………………………95.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116.起重作业安全规程……………………………………………………………………167.电气检修安全管理制度……………………………………………………………178.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99.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20附:安全作业证……………………………………………………………………………222总则1.作业证管理:公司对“高处作业”、“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停送电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实施作业许可证管理,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安全员查验现场,制定并采取防范措施,按要求由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由调度监控中心派专人进行现场确认核实签发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施工须经公司领导签字审批。作业许可证规定的安全措施编制人、执行人、负责人、监护人等必须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未经办理作业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危险性作业。2.安全现场管理:各单位要在易燃易爆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志和告知牌。各施工单位要在检修、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警戒区域。警戒区域的设置应有明显的标志。3.直接作业环节管理:为控制和预防风险,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对直接作业环节进行规范管理,作业前,由施工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风险分析,辨识作业活动中的风险,制定相应的控制和预防措施,由所在单位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并为施工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由牵头部门及生产部对承包商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对其下达“隐患整改指令书”,并跟踪检查,督促其整改落实,对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合同书”的规定事项进行处罚,对严重违章的施工单位,列入不合格承包商名录。动火作业安全规程1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程序,保护公司的财产免受不必要的损害,特制定此制度。2范围此制度适用于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33职责3.1动火项目负责人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3.2相关领导负责审批《动火安全作业证》的使用。4工作程序4.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4.2动火作业分类4.2.1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4.2.1.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4.2.1.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4.2.1.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4.2.2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4.2.3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4.3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4.3.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4.3.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4.3.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4.3.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4.3.1.4凡在处于易燃易爆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4.3.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44.3.1.6动火点附近如与易燃易爆物品相联的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4.3.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4.3.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4.3.1.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4.3.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4.3.1.11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4.3.1.12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4.3.1.13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4.3.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4.3.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4.3.2.1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任、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生产安全主管、生产部长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4.3.2.2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4.3.2.3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压。低于100毫米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4.3.2.4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4.4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4.4.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火分析。4.4.2动火分析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4.4.3根据日常实际操作经验及理化检测手段对动火区域进行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5动火,在动火前必须由动火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动火。4.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4.5.1《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4.5.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4.5.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4.5.4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4.5.2.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4.5.2.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4.5.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4.5.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4.5.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4.5.3.1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4.5.3.2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4.5.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4.5.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生产部经理复检签字后,报生产技术中心总监或相应的技术总工终审批准。4.5.4.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生产部经理终审批准。4.5.4.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4.6职责要求4.6.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6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4.6.2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4.6.3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4.6.4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安全员)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4.6.5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确认。4.6.6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4.6.7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4.5.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5相关文件和记录5.1《动火安全作业证》7高处作业安全规程1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高处作业程序,保护公司财产、个人人身安全免受不必要的损害,特制定此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高处作业。职责3.1高处作业部门负责《高处作业证》的办理;3.2相关部门负责《高处作业证》的审批。4工作程序4.1高处作业凡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距离在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4.2高处作业的分级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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