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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为确保完成鹿城“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7〕17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8〕20号)文件精神,结合鹿城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通知如下:一、目标要求(一)目标任务。到20l0年,单位GDP综合能耗由2005年的0.65吨标准煤/万元下降到0.52吨标准煤/万元,降低20%。(二)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推进温州“第三次跨越”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出台的一系列节能工作方针政策,进一步完善节能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着力推进结构节能、技术节能和管理节能,加快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强化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节能意识和自觉性,努力实现节能降耗工作的新突破。二、工作重点2(一)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结构节能。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努力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中的比重,到2010年三次产业比重达到0.3︰44.2︰55.5。积极构筑现代工业体系,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着力推动产业结构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力争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增幅高于全部工业产值增幅;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加快高耗能行业内部的结构调整,要按照国家、省、市、区制定的产业结构指导目录,重点在制革、化工(电镀)等行业,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快淘汰一批落后产能。特别是对涉及“十五小”、“新五小”的企业及无证无照的高能耗、高污染非法生产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实现项目限批。(二)推进节能技术进步,促进技术节能。一是加快工业和生活锅炉及系统更新改造,鼓励建设和改造以供热为主的工业热电联产机组和“上大压小”的集中供热项目。加强对中小锅炉的监督管理,指导现有集中供热有效范围内的企业逐步以集中供热的方式替代工业小锅炉和生活锅炉,组织实施2T/h以上燃煤锅炉的节能改造,对集中供热范围的供热小锅炉一律予以拆除。工业生产基地、园区要积极采取集中供热,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二是加快重点用能单位的能量系统优化。电力、塑料(制革)、化工、建材、造纸、机械等行业应综合分析用能设备、技术、工艺和用能结构等状况,采用针对性的措施,实施能源系统优化设计、用能系统优化技术改造和管理改进。三是加快电力拖动系统节能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低效电机、风机、水泵等高效能设备,推广3使用高效节能型电机,广泛采取高、低压变频调速、功率补偿节能技术、系统改造和机组优化配置等措施。到“十一五”末,高、低压电机变频技术推广应用面分别达到55%以上和75%以上。四是加快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节能改造。企业要积极加大耗能设备、工艺更新改造力度,制订和实施耗能设备、工艺更新改造计划,推广应用先进适用节能技术对传统生产工艺、设备的更新换代。有关部门要组织引导和推动企业进行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节能改造。(三)加强电力科学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优化有序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电技术,提高电能使用效率。电力企业要制定节能降耗考核办法,努力降低电耗。推广冰蓄冷等负荷转移技术,促进用户用电负荷转移峰填谷。加快电网和负荷中心变电所的建设,优化配电网供电范围,缩短线路供电半径,降低线路压降和电能损失,推广节能型主变、降低变压器损耗,到“十一五”末时使损耗率降低到6.5%以下。坚持有序用电、节约用电并举,加强电力需求管理。认真分析年度全区供用电形势,制定并落实有序用电方案,做好工业企业“低谷多用电”奖励工作,利用价格杠杆挖掘低谷用电潜力。(四)推进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坚持高耗能公共建筑一律实行能耗定额管理,并分步实施节能改造;新建公共建筑必须符合节能设计标准,对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核准或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工程一律不予立项、开工和验收备案。贯彻落实《温州市人4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6〕49号),大力发展节能节地型建筑,积极推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推广应用节能建筑技术、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建筑产品。落实禁止黏土砖生产和使用政策,加快新型保温隔热墙体材料的发展与应用。坚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以及宾馆、饭店、商场、大型超市、办公楼、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一律制订能耗定额标准,并建立考核奖惩机制。严格控制夏季制冷和冬季制热上限指标,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公共建筑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公共建筑室内空调温度不高于20摄氏度。(五)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坚持重点运输企业一律建立能耗统计定点报告制度,耗油严重超标的车辆一律予以淘汰。研究制定符合我区区情的公路水陆交通运输发展整体规划和发展模式。加快交通领域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道路运输鼓励发展节能环保的新型动力,加速淘汰能耗高、排量超标的老旧车型;积极推行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切实降低运输能耗、提高运输效率。(六)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大力推广使用半导体灯、双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等高效节能灯及其照明系统。积极开展创建“节能型商贸企业”和“节能型家庭”。(七)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耗能落后农业机械,5加快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适度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工程,因地制宜发展水能、风能、太阳能。(八)积极开发与利用可再生能源。鼓励发展城市垃圾焚烧发电或热力利用,支持开发和利用小水电,支持推进太阳能利用、农村沼气利用项目建设,以减少常规能源的消耗。(九)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加大对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监察力度,定期抽查大型公共建筑(包括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医院、学校、及政府机关办公楼)用能定额和空调采暖(制冷)、照明等标准及规定的执行情况,切实抓好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各级机关要率先垂范,带头节能,重点抓好政府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空调、照明系统改造和公务车节能,禁止采购淘汰类用能产品和设备等,不断提高机关能源利用效率。三、加快建立健全节能降耗工作运行机制(一)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要严格执行能源管理三项(能管员持证上岗、能源利用状况网上呈报、能源利用监测审计)制度。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节能降耗的积极性。要强化基础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区经贸局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凡是年耗能在1000吨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都要分别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和考核。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监测6(审计)。组织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能耗达标活动。对完不成责任书节能目标要求、不按要求淘汰落后用能设备以及存在其他严重违法用能行为的企业,严格按照《节约能源法》的规定,坚决予以纠正。(二)建立固定资产(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新增综合用能3000吨标煤及以上(或年新增用电300万千瓦时及以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都要经过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格控制高耗能新上项目,未进行节能审查评估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立项、开工。在新建项目和选商引资过程中,必须严把能耗增长的源头关,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把能耗水平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严格能耗准入管理,有效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坚持审批高耗能新上项目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挂钩,与淘汰高耗能落后产能结合,对达不到目标任务的项目一律实施限批。(三)加强节能技术开发应用。重大节能技术项目列入区科技计划和先进制造业基地产业化,组织对共性、关键节能技术攻关,大力推进先进适用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快产业化进程。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势,加强产学研合作,开发应用先进节能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技术与管理模式,抓好一批节能型和清洁生产型示范企业(项目),树立节能降耗典型,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四)加强节能执法和服务。区发改局、经贸局等节能主管7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节能降耗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公开曝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单位,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执法稽查责任制,落实执法监督职能,强化节能稽查工作职责。加大对违法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及市场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强化对生产和流通领域能源类、节能类、耗能类和替代类产品的监管,建立节能产品质量公告制度,对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依法从重处罚;对许可证管理产品中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以及国家和省限制的落后工艺和高耗能、高污染设备生产的产品,坚决不予发证。区发改、质监、建设、环保等部门执法机构建立联合执法稽查制度,提高执法综合能力和执法水平。组织专家为中小企业提供节能咨询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大力推进重点耗能行业整体节能降耗技术改造。(五)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应用范围。认真实施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以及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不符合国家能效标识规定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节能、节水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六)加强节能管理监察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能源监察(监测)执法机构是节能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基础,是节能依法行8政工作开展的组织保障。要进一步加强能源监察队伍自身能力建设,提高节能工作业务水平。(七)严格落实能源消耗统计制度。统计部门要切实创造条件,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落实培训计划,提高能源统计能力和分析水平。严格单位GDP能耗等四项统计制度,加强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的能源统计工作,花大力气做好主要产品单位消耗的统计。实行重点用能单位网上直报制度,建立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耗统计定点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能源平衡表编制方法和全社会能耗测算方法,建立能源利用数据审核和评估制度,提高能源利用统计的质量。加强能源统计数据分析和监测,及时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八)强化能源计量监控体系建设。认真贯彻执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国家强制性标准,严格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监督管理;加快社会公共检测平台建设,加大能源计量先进监测技术和装备的投入力度,提升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在线检测能力。推动企业按照《计量检测体系确认规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完善企业计量检测体系,增强企业能源计量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分析和运用机制,企业能源统计、考核报表数据应追溯至计量检测记录,确保数据准确可靠。(九)强力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按照《鹿城区循环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快组织实施循环经济发展“630行动计划”,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全面推进9清洁生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企业全面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十)制定节能降耗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要围绕确保实现年度节能降耗的目标,加强节能降耗预警工作。重点制定针对高耗能行业、企业、项目的以限产、轮产、停产、停建为主要措施的节能降耗应急预案,在节能目标任务难以完成的情况下启动应急措施。有关单位都要结合实际情况,执行预警工作与应急预案。特别是年度单位能耗不降反升的单位必须要采取强硬的应急措施。四、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为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区政府已经建立了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节
本文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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