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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教師升等評審與推薦細則條文修正對照表960410修正條文原條文說明單位意見(法源)第一條本細則依據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第一項訂定之。(法源)第一條本細則依據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第一項訂定之。(升等教師應具備年資)第二條各級教師升等除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基本資格外,副教授升等教授年資為副教授四年或博士後十年,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年資為助理教授四年或博士後五年。但有具體傑出表現經本院教評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一、新增條文。二、依本校96年1月26日95學年度第5次校教評會討論第五案決議「原則上尊重各專業領域之多元差異,惟在具體傑出規範難有共識下,謹建議各學院訂定各級教師升等應具備年資:副教授升等教授年資為副教授四年或博士後十年,助理教2限。授升等副教授年資為助理教授四年或博士後五年,但有具體傑出表現或臨床教師,不在此限。」規定增列。(升等著作規範)第三條代表著作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最近三年內(自辦理升等當年三月一日為準往前推算三年)發表於SCI、SSCI、AHCI、TSSCI、THCI或其他相關索引所列期刊或本院各系、所所列優良(一級)期刊(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之著作論文,或經嚴謹制度審查且已出版公開發行之著作至少一種;或一、新增條文。二、依教育部93年月3日台學審字第0930098706號函對專門著作(含代表作及參考作)送審補充規定及本校教師研究成果審查制度檢討對升等著作發表規範結論暨96年1月26日本校95學年度第5次校教評會對教育部95年11月9日台學審字第0950168516新修正「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其中有關新增發表於具正3已於辦理升等當年三月一日前被期刊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之著作論文。升等著作如為專書,應附專業審查證明、出版公司編輯委員名單,及出版之專家學術審查書面意見。參考著作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最近五年內(自辦理升等當年系教評會召開升等會議時為準往前推算)之著作論文。前一等級至申請升等高一等級期間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得列為參考資料。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著作論文亦得審查是否配合辦理之討論決議等規定訂定第一、二、三、四、六項。三、將原第八條第十一款第二項文字移列本條第五項,復以升等著作之主要論點不得與學位論文重覆,爰外審時應將學位論文一併送審查人參考。再者升等著作包括代表作與參考作及參考資料,如三者主要論點皆不得與學位論文重覆,似失之過苛,爰作文字修正,以代表作為限。4升等代表著作之主要論點不得與學位論文重覆,外審時應將學位論文一併送審查人參考。系、所所列期刊名單應經系、院教評會通過後,送校教評會核備,並由校教評會上網公佈,以供查詢。(著作審查與升等推薦程序)第四條各系所應先依各該系所相關規定及本細則第六條與第八條有關著作、研究等各款規定對申請升等教師進行初評,於每(著作審查與升等推薦程序)第二條各系所應先依各該系所相關規定及本細則第六條與第八條有關著作、研究等各款規定對申請升等教師進行初評,於每一、條次變更。二、為利便送審作業及維護教師權益,修正文字。三、依教育部新修正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3條規定及本校95年12月19日5學年第二學期開學正式上課後一個月內,將通過初評者之著作等研究成果,併同審查人選推薦名單及其送審著作目錄(依代表著作、參考著作、參考資料分列),一起送請學院送審。為維護評審作業之公正性,評審過程及審查人應予保密外,亦嚴禁送審人請託、關說等情事。如發現送審人有干擾審查人之情事,並經查明屬實時,應駁回申請。學院於完成審查後,應將所有申請學年第二學期開學正式上課後一個月內,將通過初評者之著作等研究成果,併同審查人選推薦名單及其著作目錄,一起送請學院送審。學院於完成審查後,應將所有申校人字第0950040994號函轉教育部95年11月29日台學審字第0950178543號函增列第二項,原第二、三項改列第三、四項。6人之審查結果送回各該系所依規定審議推薦升等人選。審查人選之推薦依本細則第三條各款規定處理。請人之審查結果送回各該系所依規定審議推薦升等人選。審查人選之推薦依本細則第三條各款規定處理。(著作審查人選之推薦)第五條教評會辦理升等著作之評審,應由各系主任所長依各該系所相關規定,推薦符合本細則第六條第二項所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者之校外專家學者擔任審查人選,經院長遴選四人委請審查,必要時院長得請各系主任所長再推(著作審查人選之推薦)第三條教評會辦理升等著作之評審,應由各系主任所長依各該系所相關規定,推薦符合本細則第六條第二項所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者之校外專家學者擔任審查人選,經院長遴選四人委請審查,必要時院長得請各系主任所長再推條次變更。7薦其他人選。其有特殊原因擬推薦未具上述標準之審查人選者,應提出書面具體說明。申請升等人得於該系主任所長推薦審查人選前,提出迴避審查名單一人,並報院以供參考。推薦審查人選之人數為應委請審查人數之二倍以上。.薦其他人選。其有特殊原因擬推薦未具上述標準之審查人選者,應提出書面具體說明。申請升等人得於該系主任所長推薦審查人選前,提出迴避審查名單一人,並報院以供參考。推薦審查人選之人數為應委請審查人數之二倍以上。.(審查不及格之處理)第六條審查成績以七十分以上者為及格。審查成績,若經(審查不及格之處理)第四條審查成績以七十分以上者為及格。審查成績,若經條次變更。8三人評定為七十分以上,且四人審定平均分數七十分以上者為及格。評定之著作審查竟見表均須遮去審查人姓名,重新繕印後始送回各該系所提會審議推薦升等人選及通知申請人。三人評定為七十分以上,且四人審定平均分數七十分以上者為及格。評定之著作審查竟見表均須遮去審查人姓名,重新繕印後始送回各該系所提會審議推薦升等人選及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之說明)第七條院長於著作審查完畢送回各系所審議推薦投票時,應將審查意見一併副知申請人。申請人對審查者之負面意見應於文到七日內提出書面回應,若對評審結果有疑義時,亦得於上述(申請人之說明)第五條院長於著作審查完畢送回各系所審議推薦投票前,應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評審結果有疑義時,得於文到七日內檢具理由向系所教評會提出書面說明。一、條次變更。二、依學校「各學院對升等送審之著作審查意見表,審查人如有負面意見,應告知申請人提出書面說明,並一併隨著作審查意見表送校教評會參酌,以減少審查詢答時間。」規定修正文字。9期限內檢具理由向系所教評會提出書面說明。系所應將書面說明及推薦升等案一併送院。系所應將書面說明及推薦升等案一併送院。(各系所升等教師推薦提名)第八條各系所推薦之升等教師由各該系所主任、所長(包括兼代系主任、兼代所長,以下同)依院規定日期前向本院提名。各系所推薦升等教師之人選,由各系所就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及參考左列各款條件之一者之教師中自行決定之。(各系所升等教師推薦提名)第六條各系所推薦之升等教師由各該系所主任、所長(包括兼代系主任、兼代所長,以下同)依院規定日期前向本院提名。各系所推薦升等教師之人選,由各系所就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及參考左列各款條件之一者之教師中自行決定之。一、條次變更。二、依據本校教師研究成果審查制度檢討對升等著作發表規範結論暨96年1月26日本校95學年度第5次校教評會對教育部95年11月9日台學審字第0950168516新修正「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其中有關新增發表於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著作論10一、有經審查通過後出版之專書論著者。二、有發表於SCI、SSCI、TSSCI、AHCI、TSSCI、THCI或其他相關索引之期刊之著作論文;或發表於本院各系、所所列優良(一級)期刊(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之著作論文者。三、曾獲國科會傑出獎、研究獎,或教育部學術獎,國家講座或其他名譽卓著之學術一、有經審查通過後出版之專書論著者。二、有發表於SCI、SSCI、TSSCI或其他相關索引之期刊之著作論文;或發表於各該專門領域具相當份量之優良期刊之著作論文者。三、曾獲國科會傑出獎、研究獎,或教育部學術獎,國家講座或其他名譽卓著之學術獎等。文亦得審查是否配合辦理之討論決議等規定修正第二款文字。11獎等。(系所向本院推薦升等名額)第九條各系所向本院推薦升等人選每級以一名為原則,最多不超過二名。推薦二名時應排優先順序;未排優先順序者由教評會以決議排定,該系所不得異議。前項所稱推薦名額不含以獲較高學位辦理改聘者在內。(系所向本院推薦升等名額)第七條各系所向本院推薦升等人選每級以一名為原則,最多不超過二名。推薦二名時應排優先順序;未排優先順序者由教評會以決議排定,該系所不得異議。前項所稱推薦名額不含以學位辦理升等(改聘)者在內。一、條次變更。二、以舊制講師如獲博士學位依規定得選擇申請升等為副教授或選擇改聘為助理教授,按升等或改聘於校內辦理程序不同,前者統一一年辦理一次有名額限制,後者依學期個案辦理一年得有二次並無名額限制,第二項文字依據上述意旨修正以資明確。(系所向本院推薦升等人選應檢附之文件)第十條各系所向本院推薦升等人選,應檢(系所向本院推薦升等人選應檢附之文件)第八條各系所向本院推薦升等人選,應檢一、條次變更。二、依本院89年5月24日第67次院教評會決議:「系所提出推薦升12具左列文件:一、系所推薦教師升等名冊。二、教師升等推薦表(含系所升等審查會議表決票數並包括被推薦教師最近三年內之教學評鑑、服務成績等資料及推薦書,敘明評鑑情況及支持理由。)三、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四、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及磁片。五、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六、最高學歷證件影本一份。七、現職教育部教師證具左列文件:一、系所推薦教師升等名冊。二、教師升等推薦表(含系所升等審查會議表決票數)。三、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四、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及磁片。五、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六、最高學歷證件影本一份。七、現職教育部教師等申請案時,應同時提出被推薦教師最近三年內之教學評鑑、服務成績等資料及推薦書,敘明評鑑情況及支持理由;…」增列第一項第二款()後段文字。【惟第67次院教評會亦決議以上附帶決議不列入法規修正,但為本會日後評審時所應共同尊重之共識,對系所及本會委員均具有拘束力。爰該段文字是否增列併請討論】三、依教育部93年8月3日台學審字第0930098706號函規定修正第十一、十二款文字,送審著作均需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13書影本一份。八、現職教師歷年聘書影本(需為現職教師證書年資起算之後至少三年)或服務證明正本一份。九、教師資格審查代表作合著人證明正本一份。十、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最近三年內(自辦理升等當年三月一日為準往前推算三年)完成並已發表或出版或已於當年三月一日前證書影本一份。八、現職教師歷年聘書影本(需為現職教師證書年資起算之後至少三年)或服務證明正本一份。九、出國進修、講學、研究或國內全時進修說明書正本一份。十、教師資格審查代表作合著人證明正本一份。十一、申請升等審查前三年內完成並已出版之代表著作一種。升等著作之主要論點不得與學位論文重覆,必要後發表或出版之著作始可。並增列「前一等級至申請升等高一等級期間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得列為參考資料。」文字。四、配合現行校方繳送資料規定刪除第九款。並修正遞遺款次。五、配合第十一、十二款之修正,刪除第二項規定。六、原第十一款第二項文字移列第三條第五項,並作文字修正。14被期刊接受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之代表著作一種。十一、其他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最近五年內(自辦理升等當年系所教評會召開升等會議時為準往前推算五年)已發表或出版或已被接受之參考著作,但前一等級至申請升等高一等級期間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得列為參考資料。十二、申請人對其研究成果、教學績效與服務成果之書面說明、系所證明及相時得請申請人將其學位論文併送本會參考。十二、其他五年內已出版之參考著作,但中小學之教科書、工具書、講義、報告、筆記、日記、傳記、翻譯品及其他非學術性著作不在審查之列。十三、申請人對其研究成果、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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