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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研究摘要单位犯罪,是人类社会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作为一种区别于自然人犯罪的特殊犯罪类型,己成为现代社会面临的严峻问题。为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世界各国纷纷制定了惩治单位犯罪的刑事法律。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单位犯罪呈蔓延之势,严重破坏了我国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我国1997年刑法典全面确立了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合法地位。但是,对于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等问题,立法没有提供相应的依据,而且对单位刑罚的立法规定也相对简陋,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为此,笔者从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出发,对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关键词:刑事责任;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全文共11406字编号:目录前言…………………………………………………………………………………1一、我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1(一)共同犯罪论……………………………………………………………1(二)双层机制论……………………………………………………………1(三)连带刑事责任论………………………………………………………2(四)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2二、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特征……………………………………………………3(一)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整体性……………………………………3(二)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具有双重性………………………………3(三)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具有有限性………………………………………3(四)单位刑事责任承担的双主体制………………………………………4三、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4(一)各国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4(二)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5四、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5(一)企业、公司……………………………………………………………6(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6(三)国家机关………………………………………………………………6五、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存在的不足………………………………………………7(一)刑法总则对单位犯罪概念的规定缺少实质内容……………………7(二)我国对单位犯罪刑罚处罚的刑种单一………………………………7(三)对罚金数额未作具体规定……………………………………………7(四)单位犯罪与自然人同种犯罪在刑罚上的失衡………………………8(五)单位犯罪未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8六、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8(一)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的完善…………………………………………8(二)增加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种类…………………………………………8(三)完善单位犯罪财产刑…………………………………………………9(四)对单位成员增设剥夺或限制与犯罪有关的资格刑…………………9(五)明确罚金刑的额度或幅度……………………………………………9(六)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9(七)完善单位累犯制度……………………………………………………10结束语……………………………………………………………………………10主要参考文献……………………………………………………………………111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研究前言单位能否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学界对此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从否定到基本肯定的渐进的认识过程。我国1997年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为单位犯罪承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也直接支持了单位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之一认识。虽说我国1997年刑法正式规定了单位犯罪,但仍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对此,司法机关对单位犯罪的适用问题也作了相关司法解释,却未从根本上予以解决,使得司法实务界在处理单位犯罪有关问题时容易产生分歧。因此,笔者拟就从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特征、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范围、刑事责任及刑罚体系中存在缺陷加以挖掘和梳理,并有针对性地从提出完善的建议,力图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由于笔者才疏学浅,因此并不奢望本文能够涉及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所有理论并得到满意的答案。只希望能够为完善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尽一份绵薄之力。一、我国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一)共同犯罪论法人共同犯罪论认为,法人犯罪是法人组织中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法人是单独犯罪,而法人组织中的自然人则是共同犯罪。在法人犯罪中,可能是单独犯罪。例如,在实行一长制的情况下,该法人代表人决定为法人的利益实施某一法人犯罪行为,构成法人犯罪。从自然人犯罪的角度说,法人代表人是单独犯罪。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法人组织的代表人不止一人,有的甚至是一个决策机构,涉及数十人。在这种情况下,构成法人犯罪的法人组织中的自然人犯罪就是共同犯罪。对此,称之为法人共同犯罪,确切地说应该是法人组织中自然人的共同犯罪。因此,法人犯罪首先是一个犯罪主体问题,它和自然人犯罪是对应的。法人组织中的自然人共同犯罪,属于特殊自然人共同犯罪。[1]共同犯罪论是以共同犯罪的理论来阐释法人犯罪,将法人犯罪视为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认为如果在法人犯罪中有一个以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与犯罪,则这些自然人的行为构成法人共同犯罪。这是不正确的。因为,法人刑事责任的本质是整体责任,法人与其组成人员之间是整体与组成要素的关系,而不是共同犯罪的关系,将数个法人成员关系割裂来看是错误的。(二)双层机制论双层机制论认为,在同一个法人犯罪的案件中,法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同时成为犯罪主体而不互相排斥,不过它们是处于不同的层次。也就是说,法人犯罪时存在着一个特别的“双层犯罪机制”,第一层次是法人犯罪,犯罪主体是法人,这是法人犯罪的表层结2构,法人即是表层犯罪者;第二层次是法人的决定者和执行者所构成的共同犯罪,犯罪主体是决定者和执行者个人,这是法人犯罪的深层结构。因此,法人的自然人正是由于他们使得法人因其行为而犯罪,因而他们自己的行为也构成犯罪。[2]双层机制论认为法人犯罪的双层机制为双罚制提供了理论基础。根据双罚制,需要对两个层次的犯罪者同时处以刑罚,而在双层机制中,不管是作为表层犯罪者的单位,还是作为深层犯罪者的单位代表及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等,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都应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而受到处罚,恰巧符合法人犯罪的双罚制要求。双层机制论的实质是认为一个法人犯罪可以有两个犯罪主体,一个是表层的犯罪主体即法人,一个是深层的犯罪主体即法人成员。这种观点无法解释单罚制的理论基础,而且双层概念的提出人为地将单位与责任人员加以割裂。(三)连带刑事责任论连带刑事责任,指法人与法人成员的犯罪行为相互关联,应同时追究二者的刑事责任,这一原则源于法人的民事连带赔偿责任。在法人犯罪时之所以同时惩罚法人代表及其责任人员,是因为他们对法人犯罪负有重大责任。他们是法人犯罪意志的肇始者,法人犯罪行为的实施者,离开了他们的罪过和行为,就不会发生法人犯罪。但他们既不是与法人并列的一个犯罪,两个犯罪主体,也不是与法人共同犯罪,而是法人犯罪的责任承担者,即因法人犯罪而引起的连带责任,连带刑事责任论否认把一个犯罪分成两个犯罪主体,从而避免了把法人犯罪当成法人与自然人的共同犯罪,这是值得肯定的。[3]但是毕竟这种理论来源于民法中的连带赔偿责任。而根据民法中的规定,负有连带责任的各方都有义务独立的承担所有责任,承担了所有责任的一方对于超出自己应承担的部分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可见这一规定是不能运用到法人犯罪中的。我们不能把法人的刑事责任让任何一个责任人员来全部承担,这是不符合法人犯罪的特征的。(四)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在单位刑事责任理论方面研究最具代表的是何秉松教授的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4]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认为,法人是人格化的社会系统,法人的刑事责任就是人格化的社会系统的刑事责任。法人的刑事责任的本质是整体责任,即法人系统整体的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法人是作为一个系统整体实施犯罪的,因此,也应作为一个整体承担刑事责任。为了有效地遏制法人犯罪,除了必须追究法人整体的刑事责任外,在法人系统内部,对那些在法人犯罪中起重要作用和负重大责任的法人成员,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他们负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他们作为法人和法人犯罪的构成要素在法人整体犯罪中的主观罪过和客观行为以及由此决定的他们在法人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笔者认为法人作为有法律人格的整体而存在,自然有其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应该能独立的承担刑事责任。法人内部的成员是组成法人的要素,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整体与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在法人犯罪中只有一个犯罪主体就是法人,作为其组成要素的单位成员被涵盖法人之中,因此没有必要将其单列为第二个犯罪主体。但是法人的整体意3志与行为是通过其代理机关来实施的,所以法人与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之间就会形成一种代理关系。在代理行为中,责任人员必须以法人的名义,为了法人的利益而进行活动,但其本身也有其相对独立的意志。如果由于他们的行为而导致法人犯罪,则会产生两种责任,一种是法人的责任,一种是责任人员的责任。责任人员负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并不是因为其是犯罪主体,而是应为其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所致,这就为法人犯罪中要处罚责任人员提供了理论依据。因此,笔者认为单位犯罪中是一个犯罪,一个犯罪主体。无论是双罚制还是单罚制中所规定的对责任人员的处罚,其依据都来自与责任人员的违法代理行为。二、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特征单位作为一个特殊的犯罪主体,其承担刑事责任也有其区别于自然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特殊性,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整体性单位的刑事责任是单位整体的刑事责任,而不是单位内部全体成员的刑事责任。[5]496这是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本质特征。单位的刑事责任是一种组织体的刑事责任,是由于单位这一整体的社会组织,在其整体的意志支配之下,结合了单位成员的行为成为单位的整体行为而构成了犯罪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这种刑事责任区别于自然人刑事责任的本质特征就是整体性。(二)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具有双重性双重性是指对于单位犯罪除了追究单位本身的刑事责任之外,还要追究对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这样一种双重性的特征,实际上仍然是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整体性的一种体现。倘若不承认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整体性,实际上单位内部责任人员承担的刑事责任是对其自身行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等于承认了其犯罪主体的地位,这时只是罪责自负,并不存在责任承担的双重性问题。但这与单位犯罪的基本理论以及我国的现行立法是相违背的,无疑是不能成立的。因此,只有在同一个整体刑事责任的基础下,由不同的人进行承担才可能存在双重性的问题。(三)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具有有限性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有限性首先表现在单位负刑事责任范围的有限性。单位仅对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对于具有自然人人身属性的犯罪不能由单位实施,因而也不能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5]497-498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有限性还表现在单位承担刑事责任方式的有限性。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对单位犯罪适用资格刑、自由刑等,只能适用罚金,可见在我国单位犯罪中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还是极其有限的。(四)单位刑事责任承担的双主体制度单位行为构成犯罪,一般采用既处罚单位本身,又处罚具体实施单位犯罪行为人(双4罚制),有时也采用只处罚具体实施单位犯罪的行为人(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三、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一)各国对单位犯罪进行处罚的原则单位往往是以单个的自然人成员组成,其犯罪行为的实施也离不开自然人,在处罚单位的同时,势必会考虑这样一个问题,该如何处罚犯罪单位中的
本文标题: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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