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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卫国2020/1/171一般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特殊领域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的法律适用本章主要研究以下问题刘卫国2020/1/172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刘卫国2020/1/173侵权行为是加害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使受害人遭受损害,因而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发生的一种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在债权法律关系中,受害人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害的权利,加害人负有赔偿的法律义务,受害人成为该债权关系的债权人,加害人即成为债务人。另外,有些行为并无过错也无违法行为,只要客观上致他人遭受到某种财产损失,法律也规定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刘卫国2020/1/174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刘卫国2020/1/175(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构成要件第一,当事人实施了某种侵权行为。即当事人积极的作为,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有某种责任而消极的不作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第二,受害人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遭到侵害并依法应得到物质上的补偿。即人身权或财产权遭损害,依法给予物质补偿的;刘卫国2020/1/176第三,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存在是加害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和前提;第四,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者应对其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刘卫国2020/1/177一般情况下,只有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才承担赔偿责任,但现代许多国家的法律也规定,有些行为即使加害人无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即承担无过失责任。刘卫国2020/1/178(二)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随着国际民事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多,国际民商事侵权法律纠纷也相应的频繁发生,与侵权纠纷相联系的国际民事侵权法律冲突屡屡出现。国际民商事侵权法律因在各国立法的不同而产生冲突在所难免,其发生冲突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刘卫国2020/1/179从经济发展水平说,许多发达国家对于排放污染物、噪音、服务瑕疵、产品瑕疵、无过失造成的损害等都规定了赔偿的法律责任,有些甚至规定了非常严格的责任;而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对上述行为人侵权赔偿责任的要求较少,甚或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1、各国对侵行为范围的法律规定不同刘卫国2020/1/1710从民族传统和价值观念来看,有些国家对家庭成员间的损害,如夫妻间的损害,也认为可以诉诸法律,要求陪偿。而有些国家法律不规定夫妻间的这种侵权的诉讼请求。此外,如国家政府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不作为造成的损害,行为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各国法律都有不同规定。刘卫国2020/1/17112、各国对侵权人责任的法律规定不同一般认为,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第一,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第二,侵权行为的违法性;第三,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刘卫国2020/1/17123、侵权赔偿原则法律规定不同(1)充分赔偿原则;(2)是完全赔偿原则;(3)是照顾当事人经济状况的赔偿原则。从承担民商事侵权的赔偿责任的原则来看,一般可分为三种:刘卫国2020/1/1713二、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一)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是侵权的基本形态,其国际民事侵权领域的法律适用原则,自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以来,普遍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的习惯规则,传统上一直采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则解决侵权之债的法律冲突,在长期的国际实践中,这一原则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刘卫国2020/1/1714随着自然人流动的频繁、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等国际经济合作的发生,侵权的形式和种类呈现多样性,单一的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已不能公平、合理的解决复杂的侵权法律冲突。因此,出现了一些新的解决国际侵权法律冲突的学说和立法。如,英国莫里斯1951年提出的“侵权自体法”就是该领域的成果之一。刘卫国2020/1/1715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自意大利巴托鲁斯在十三世纪提出“法则区别说”以来,无论是欧洲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普通法系,该冲突原则为各国普遍采用。即使在现代各国侵权冲突法规则相继采用多项规则的情况下,侵权行为地法仍然是解决侵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或者一般原则。目前,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涉外侵权的法律冲突,主要采用以下冲突法规则确定其准据法:刘卫国2020/1/1716尽管侵权行为地法在确定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领域具有普遍原则的地位,但如何而适用该原则,各国司法提出了各种原则: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除因违反契约及其他法律行为而规定的义务外,依损害发生地或赔偿请求原因事实发生地法。”刘卫国2020/1/1717第一,依加害行为完成地为侵权行为地。采用该作法的有法国、日本、奥地利、秘鲁、希腊、泰国等。第二,依损害结果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采用该种作法的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土尔其、加蓬等。第三,依侵权行为过程中的任一地点作为侵权行为地,包括加害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及与侵权行为有联系的任一地点。刘卫国2020/1/17182、选择适用法院地法或者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侵权行为地法是侵权领域的一个古老的原则,也是各国确定侵权之债的一般原则,但人们发现在侵权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时,有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很不恰当,而适用其共同的国籍国法或住所地法更为合理。刘卫国2020/1/1719因此,现代有些国家在立法或司法实践,开始选择适用法院地法或者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当然,在选择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法时是有条件的,只有这种侵权行为没有损害侵权行为地国家的利益或给他人造成损害作为前提条件。刘卫国2020/1/1720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刘卫国2020/1/1721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1)在重叠适用时,主要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辅助适用法院地法,这是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或司法实践(2)“双重可起诉原则。”即在确定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时,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并主张主要适用法院地法,辅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是英国在侵权之债法律适用上的一项原则.。刘卫国2020/1/17224、侵权行为“自体法(properlawofthetorts)”英国学者莫里斯于1951年在《论侵权行为自体法》一文中提出的。根据该学说,侵权行为自体法就是与事件和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国家的法律。美国1971年《冲突法重述》第145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行为某个问题上的权利义务,依在该特定问题上,与该事件及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的州的本地法。同时规定这种最重要的联系包括以下要素:第一,损害发生地,第二,加害行为发生地,第三,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公司成立地和营业地,第四,当事人之间有联系时其联系最集中的地方。刘卫国2020/1/1723(二)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46条对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作了系统的规定,该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该条规定了我国对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原则,具体可表述为三项规则:刘卫国2020/1/17241、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是我国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我国最高民法院1987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法院可以选择适用。”由此解释可知,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受理涉外侵权案件时,只要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中的任何一个在我国境内,都可识别为侵权行为地在我国,其发生的侵权行为可以适用我国法律。刘卫国2020/1/17253、我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构成侵权的,不作侵权行为处理。这是我国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特殊原则。2、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可以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国法律。这是我国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变通原则。刘卫国2020/1/1726第二节特殊侵权的法律适用刘卫国2020/1/1727特殊侵权是一些特殊种类或者发生在特定领域的民商事侵权行为。目前主要包括:海事侵权、航空侵权、产品责任侵权、互连网上的侵权和知识产权的侵权等领域。刘卫国2020/1/1728海事侵权行为之债是指,因海上船舶碰撞,船舶排放污染或对海底输油管道、海底电缆等的损害,船舶内部发生的侵权行为等而发生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国际货物贸易运输的主要途径是海运,虽然在航运领域缔结了大量的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条约和规则,但这些统一规则并不能包括国际海运的所有领域。一、海事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刘卫国2020/1/1729现有国际条约成员国的数量有限,对国际海事侵权的法律规定很不全面。所以,许多国家仍然制定有本国海商法律制度。而各国海商法律规则、尤其是领海法律制度、港口管理规则等有很大差异,存在法律冲突,一旦发生纠纷,必然涉及适用何国法律解决纠纷的问题。对此,国际上将海事侵权分为不同种类,分别规定适用不同的冲突法原则确定其应适用的法律。刘卫国2020/1/1730(一)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刘卫国2020/1/1731船舶碰撞是海事争议最常见的侵权行为,根据1987年国际海事委员会起草的《船舶损害赔偿草案》规定:“船舶碰撞是指一船或几船的过失造成两船或多船的相互作用,即使没有实际接触而引起的灭失或损害。”刘卫国2020/1/1732它包括船舶在一国领海内发生碰撞的侵权行为和发生在公海的侵权行为,对此造成的民事侵权之债的赔偿责任,国际上根据碰撞发生的地域,分为发生在领海内的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和发生在公海上的侵权行为,采用不同的冲突原则确定准据法。刘卫国2020/1/17331、领海内发生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发生在一国领海的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主要适用以下原则:刘卫国2020/1/1734第一,适用侵权行为地法。领海是国家行使地域管辖的有效范围,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商事侵权法律纠纷,从原则上来说,都应由地域所属国行使立法管辖权。因此,发生在一国领海内的船舶碰撞侵权行为,应依侵权行为地法为一般原则或基本原则。例如,我国《海商法》第273条第1款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刘卫国2020/1/1735第二,适用船旗国法在一国领海内发生的碰撞侵权行为,如果碰撞船舶双方具有同一国家的国籍,而且未给领海所属国造成损害,各国实践中普遍适用船旗国法律,而只有这种损害影响到船舶以外领海所属国的利益时,才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刘卫国2020/1/1736例如,1977年由国际海法委员会缔结的《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第四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碰撞在一国内水或领海发生时,适用该国法律;如碰撞发生在领海以外的水域,则适用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律,但有关的船舶都在同一国家登记或由它出具证件,或即使没有登记或由它出具证件,但都属同一国家所有,则不管碰撞在何处发生,都适用该国法律。”刘卫国2020/1/1737第三,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由于船舶碰撞现象的的普遍性,国际海运业形成了许多国际惯例规则,它在解决船舶碰撞争议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这些规则是任意性的,只有当事人协议选择时,才能得到适用。所以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允许船舶碰撞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解决争议的准据法。刘卫国2020/1/17382、船舶碰撞行为发生在公海上侵权行行为的法律适用。发生在公海水域的船舶碰撞,由于其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领域,无法适用船舶碰
本文标题:涉外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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