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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1日《煤矿安全规程(2016)》解读科技装备司王铁根报告提纲1煤矿安全法律法规2《煤矿安全规程》3新《规程》解读科技装备司主要职能•参与起草煤矿安全生产、安全监察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拟定煤矿安全生产规划、规章、规程、标准;•指导和组织拟订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及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审核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组织监察煤矿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1.1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成1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立法法》第八十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1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2国家局发布的部门规章《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局令第3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局令第6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3号)《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总局令第58号)《煤矿安全规程》(总局令第87号)1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煤矿技术保安试行规程》1952年版2.《煤矿和油母页岩矿保安规程》1955年版3.《煤矿保安暂行规程》1961年版4.《煤矿安全试行规程》1972年版5.《煤矿安全规程》1980年版2.1《煤矿安全规程》编制的历史沿革2《煤矿安全规程》•强化红线意识、体现安全发展观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严格煤矿安全准入、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大力推进煤矿“四化”建设、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等7个方面共20条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要求。(国办发【2013】99号文)82《煤矿安全规程》2.2修订的背景与必要性•贯彻落实依法治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要求在《规程》执行中得到具体体现。•煤炭行业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顺应行政许可改革的要求,政府和企业的相关职能产生了新的变化,需要适时调整《规程》。92《煤矿安全规程》2.2修订的背景与必要性•做好与专业规章、标准的衔接•19号令、28号令和73号令,都属于贯彻落实《规程》的具体专项规定。•规章、标准有的已经突破《规程》的规定,甚至出现矛盾、“打架”现象,导致企业和管理人员无所适从。•要充分发挥《规程》的统领作用,使各项专项规定、标准、规范等形成层次分明的统一整体。102《煤矿安全规程》2.2修订的背景与必要性•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的应用•生产技术的创新、装备水平的提高、安全管理的加强、“四新”的大量采用解放了煤矿生产力、提升了煤矿的生产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对一些束缚生产力发展、不合理的条款进行认真研究,真正做到该放的要坚决放开。112《煤矿安全规程》2.2修订的背景与必要性•一些煤矿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暴露出在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方面的漏洞和不合理因素•针对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危险因素和事故隐患,亦应做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有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研究合理采深问题、合理生产规模问题等问题,努力做到该管的坚决管住。122《煤矿安全规程》2.2修订的背景与必要性•区域开采条件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存在差异•规程的性质和作用发生变化•煤矿生产和建设企业性质的多样性•简化行政许可•目标期望与现状存在差距2.3《规程》修订的难点2《煤矿安全规程》•突出依法依规、预防为主•切实体现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实现超前预防、安全可控、“人、机、环”科学管理整体推进,力求改变传统的惯性思维。2.4修订基本原则2《煤矿安全规程》•提高保安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体现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符合当前煤炭科技进步的现状,涉及安全生产的“红线”绝不突破,坚持具有可操作性特点。•重点确定煤矿安全的工作方向、任务目标、基本要求,强调原则性、规范性、条件性规定,不仅限于具体细化,所有条款都注重于煤矿企业能实现、可执行、用得上。2.4修订基本原则2《煤矿安全规程》•体现科学性和合理性•坚持划线指标科学性,符合市场经济和煤炭科技进步的客观规律,所有规定条款包括安全系数、气体浓度指标、设备检修频率等,既要体现科学性、准确性、保安性,又要考虑到区域地质状况和开采技术水平发展的差异性。2.4修订基本原则2《煤矿安全规程》•保持权威性和稳定性•《规程》修订并非推倒重来,而是充实优化,重点在完善、提升,在查缺补漏上下功夫,要求科技术语、法定计量单位、技术标准、体例格式等与国家相关要求保持一致,辞令严谨,经得起推敲和实践检验。2.4修订基本原则2《煤矿安全规程》•鼓励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坚持安全优先保障,注重吸收成熟的高新技术成果和对安全生产条件有重大改进的实用技术,以体现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如随着信息化管控水平的提高,在井下某些地点甚至是重要地点推广无人值守等。2.4修订基本原则2《煤矿安全规程》•修订前期专题调研,累计收到3000多条建议•开展三项专题研究•2013年10月11日正式启动•2014年4月,16个编写小组完成《规程》修订初稿•召开14次《规程》统稿和审议工作•煤监局局长办公会两次专门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和总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和法理审查•2015年12月,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192《煤矿安全规程》2.5修订工作2月25日,安监总局局长杨焕宁签署第87号令正式颁布新《煤矿安全规程》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规程》共751条,本次修改后变为721条,字数由11.2万变为11.3万•由4编增加到6编:新增地质保障,矿山救护单独成编•实质性修改144条,占19.2%•新增138条(地质保障11条、矿井建设24条、冲击地压13条、露天煤矿14条、职业病危害防治11条、应急救援23条,其他章节41条)2.6修订后的主要变化2《煤矿安全规程》一是突出《规程》主体规章地位,妥善处理《规程》与法律法规、其他部门规章、标准间的衔接。•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要求得到具体贯彻•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综合其他部门规章和标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与《规程》同步修订,统一标准2《煤矿安全规程》二是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与依法监察并重,提高准入门槛。•严格各类煤矿矿井采深和水平延深,限制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个数,严格专用回风井规定,严格机电设备选型等•编写条款尽量清晰、简洁、准确,严格使用法言法语,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和可监察性2《煤矿安全规程》三是调整《规程》的框架结构,由四编增加为六编,结构更趋合理。•增加了地质保障一编,从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至闭坑全过程以及地质保障管理工作制度提出要求•将“煤矿救护”扩展为“应急救援”一编,增加了安全避险一章,进一步要求企业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和矿工自救互救逃生技能要求2《煤矿安全规程》四是突出以人为本,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班组长、瓦检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提高了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要求,提高了采煤机、掘进机内外喷雾工作压力;明确采取通风无法达到环境温度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制冷降温措施•严格职业病防治管理要求,规定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职业健康检查等。修订后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与安监总局73号令的要求保持一致2《煤矿安全规程》五是删除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设备、材料和工艺技术,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隐患的工艺技术及装备等。如吊罐式凿井法、木垛盘支护、非正规开采、采空区垒矸石垛条带充填采煤、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专用排瓦斯巷、使用震动爆破揭穿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金属摩擦支柱、油浸式电气设备、地面临时火药库、硝化甘油类炸药、井下辅助通风机等2《煤矿安全规程》•限制溜灰管输送混凝土施工•限制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架线电机车运输、普通轨斜井人车的使用•限制井下设置空气压缩设备•限制井下煤电钻使用•限制巷道施工顺煤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限制采煤工作面串联通风2《煤矿安全规程》六是增加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新内容,删除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备案、评估等要求。•增加了(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煤矿闭坑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三同时”、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煤矿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措施•删除了对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煤尘爆炸性鉴定、煤的自燃倾向性鉴定、放顶煤开采、三下开采审批(或备案)的要求2《煤矿安全规程》七是规范已应用的新技术、新装备的安全要求。•增加了建井期间的反井钻机、伞钻、抓岩机、挖掘机、模板台车等要求,以及机械化充填采煤、连续采煤机采煤的安全规定;•增加了井下连续采煤机、综掘机、无轨胶轮车、单轨吊、无极绳牵引车、卡轨车等装备的安全要求,以及运煤车、铲车、梭车、履带式行走支架、锚杆钻车、给料破碎机、连续运输系统或桥式转载机等掘进机后配套设备的相关规定;2《煤矿安全规程》•增加了提升机、架空乘人装置等的安全保护要求•对无人值守做出规定,新增自动化运行的主要通风机、箕斗提升机、水泵房,可不配备专职司机,但应当定时巡检;实现地面集中监控并有视频监视的变电硐室可不设专人值班等规定•增加了人员位置监测、应急广播系统,提高了安全监控和通讯系统要求2《煤矿安全规程》•增加使用高分子材料进行安全性和环保性评估,并建立安全监测制度的要求•增加了煤矿井下电池电源和许用数码电雷管的规定•增加了抛掷爆破、拉斗铲作业等要求•矿井分区可以实现独立排水2《煤矿安全规程》一、影响较大的几个条款•(一)严格限制新建、扩建矿井的采深和生产矿井同时生产水平个数•新增:第八十六条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m。•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3新《规程》解读•依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4〕893号),目的是限制超过千米的深井建设和水平延深,控制开采强度,减少下井人数,保证安全生产。•影响:限制超千米深井建设和水平延深(主要在东部矿区);对现有少数多水平生产的老矿井,必须调整生产布局,可能在短期内影响矿井生产能力。3新《规程》解读•(二)新建、扩建矿井应当布置专用回风井•新增:第八十七条第三款: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依据:目前,大中型矿井基本设有三个及以上井筒,一个主井出煤、一个副井进风、一个专用回风;部分中小型矿井采用双井筒生产,一个立井出煤,一个回风井筒兼作提升井和人员出口。新增规定的目的是有效减少矿井漏风量,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和抗灾变能力。•影响:所有新建、扩建矿井必须设置专用回风井,增加巷道工程量和资金投入。3新《规程》解读•(三)删除专用排瓦斯巷的规定•删除:原第一百三十七条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3新《规程》解读•依据:从实际情况看,专用瓦斯巷在排放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可控,实际会形成瓦斯库。•影响:专用排瓦斯巷的通风方式在主要山西省,特别是阳泉等地的突出煤矿和高瓦斯煤矿大量使用,取消专用排瓦斯
本文标题:0911《煤矿安全规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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