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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举例刑事诉讼状单项选择题1、民事起诉状正文中应写的内容中,不包括()A.诉讼请求B.事实C.理由D.起诉时间想一想?单项选择题2、民事起诉状尾部的内容中必须写明()。A.原被告基本情况B.证据清单C.起诉理由D.起诉日期想一想?★什么是刑事诉讼状?是指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或者附带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状。★自诉范围的规定•一、起诉后才可受理的刑事案件,如情节恶劣的侮辱、诽谤案,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案,虐待案等。•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拒绝立案或起诉的公诉案件。•二、其他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伤害案、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遗弃案等。★刑事自诉状的特征•第一,刑事自诉状是由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的文书,其他人无权提起诉讼。•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是对法定自诉案件提起的诉讼,需要侦查的刑事案件,则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第二,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或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以及被告人已经死亡的,不得提起诉讼。写作方法刑事自诉状首部正文尾部首部•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第一行居中写标题:“刑事自诉状”或“自诉状”。例:首部:刑事自诉状原告人:黄敬川,男,57岁,教师,现住云南景洪农场中学。被告人:梁泽华,男,41岁,农民,现住荣边镇白果5社。被告人:梁泽辉,男,30多岁,梁泽华之弟。被告人:梁富先,女,40多岁,梁泽华之胞姐现住自贡市建设银行职工宿舍。被告人梁世尊,男,67岁,梁泽华之父亲。正文•一、要写明诉讼请求。诉讼的目的和要求,例如,若是伤害案,案由则写:故意伤害;诉讼请求:一、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要求赔偿损失×××元。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313条之规定,追究梁泽华的刑事责任:诈骗罪和拒不执行判决罪。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08条之规定和(1997)贡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梁泽华必须承担归还我借款本金、利息、迟延金、各种损失的民事责任;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二、要写清楚事实与理由•事实部分要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事实。包括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手段、情节和后果。注意:详略得当、重点突出、实事求是。•理由部分起诉的法律依据注意:证据确凿、理由充分、符合逻辑,援引的法律条文要恰当、确切;行文要朴实严谨。事实和理由90年代初,经梁泽华的姐姐姐夫介绍,梁氏一家先后有八口人来景洪找我,得到我多方面的帮助。95年借我未到期的定期保值存款单3000元支取使用,钱虽是梁泽华来拿的,但其余三被告也承诺过还这笔钱。后来四被告却互相推委,不肯还钱,我只得申请了(97)贡民督字17号支付令,梁接到支付令后提出了书面异议(这就是赖账,所谓借,其实就是骗)。我只得提起民事诉讼,梁又拒不执行(1997)贡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我申请强制执行,梁又四处躲藏,让法院找不到人。梁氏犯了两项罪行:1、诈骗罪;2、拒不执行判决罪。先说诈骗罪:自古就有“杀人偿命,借债换钱”的说法,民法的最高准则是“诚实信用”。信用卡可以透支,如果按时还本付息,是善意透支,不追究法律责任;如果不按时还本付,是恶意透支,是诈骗,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梁泽华借债不还,其性质,与恶意透支是一样的,也是诈骗,也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再说拒不执行判决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梁泽华应当两罪同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提起这次诉诉,请判准以上请求。尾部•1、受理自诉状的人民法院的名称。•2、附项:本诉状副本份数。•3、右下角写起诉人的姓名及起诉时间。例:此致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附:本诉状副本4份。诉讼人黄敬川2002.6.12.刑事诉讼状自诉人:张彬,女,38岁(196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本市新浦区朝阳街通建巷12-2-2-402室,本市新浦区金摇篮艺术幼儿园园长,电话:2392707,邮编:222001。被告人:祁洪志,男,汉族,连云港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本市通灌南路,电话:5414868,邮编:222001。案由和诉讼请求诉请贵院依法追究被告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刑事责任。事实与理由1994年2月8日,本人之公公朱伯龙以11万元从被告所在单位购进商品房一套。1996年6月20日,本人之全家迁入该房居住,并依法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同年12月31日,本人与被告所在单位之股东连云港七星实业有限公司发生了买卖合同纠纷。2001年7月16日,被告祁洪志趁本人全家外出旅游之机,以强行收回出借房为由骗得连云港市公证处的公证,指使并伙同赵新、陈红滨等砸开房门,闯入我家,并对我家进行了全面的搜查,将我家价值3万余元的合法财产强行搬出屋外,致本人及全家老小至今仍无家可归,严重地妨害了我家的正常生活。虽经本人多次控告,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仍于同年9月26日作出了连公新不立通(2001)5号不予立案决定。为此,本人依《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3项和《刑法》第245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自诉,请依法追究被告祁洪志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刑事责任。此致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自诉人:张彬二OO四年一月七日••刑事自诉状•自诉人: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被告人:性别年龄民族住址•案由和诉讼请求•1、•2、•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此致•人民法院附:•本诉状副本份•自诉人:•年月日•
本文标题:68法律文书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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