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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5《经济法》2011年12月期末考试指导一、考试说明《经济法》是经济与法交叉的边缘学科,集中体现经济与法的互动。针对课程特点和学科对象,本课程从理论和实务入手,以培养基本法律和经济素质为取舍导向,设置《经济法》课程。本课程设置的学科对象包括法学和经济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学生。希望学习者能够掌握方法,得其重点,掌握基础理论和实务性知识,并能学以致用。本课程闭卷考试,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考试试题题型及答题技巧如下:一、单项选择题二、多项选择题答题技巧:注意不要漏选、多选。三、名词解释答题技巧:简单解释,有必要展开。四、简答题答题技巧:列出相关知识点,涉及的基本概念要表述清楚,要点清晰全面,进行必要的解释,切忌长篇大论。合理安排时间,也要为后面的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预留足够的时间。五、论述题答题技巧:列出相关知识点并详加阐述,涉及的基本概念要先解释清楚,要点全面、明确、清晰、一目了然,论述详细有条理,逻辑性强,重点突出,充分,体现独立思考。六、案例分析题答题技巧:用所学知识分析案例,解决实际问题,结合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案情,得出结论,并说明理由,要有理论表述并且一定要与案例紧密联系在一起,切勿旁征博引,将一些无关痛痒的东西也东拉西扯凑字数,要有逻辑性、条理性。现举一例如下:案例:2007年3月18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0022号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乙公司供给甲公司灯具3000台,每台900元,总货款2700000元,于2007年6月20日之前交货(交付托运视为交货),甲公司在合同生效后预付20万元定金,5月底付足货款的50%,包括定金共1370000元;货物在当地托运完毕后再付货款30%,剩余20%货款收到货物后结清。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2007年3月19日给付乙公司定金20万元,而在2007年6月21日还没有收到乙公司办理托运的单据。经调查,2007年4月22日乙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乙公司解散,丙公司存续。根据案例事实,运用现行合同法和公司法回答问题:1.甲公司提起诉讼,以乙公司违约为理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由丙公司双倍返回定金,并赔偿由于解除买卖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甲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原乙公司负责人(现丙公司职工)主张乙公司曾经于2007年4月23日打电话通知甲公司由于乙公司面临解散解除合同,而甲公司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责任在甲公司,应当由甲公司责任自负。(原)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丙公司主张被告应当是乙公司,而乙公司已经解散,所以甲公司责任自负,与丙公司无关。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答题思路:1)甲公司的主张(以乙公司违约为理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由丙公司双倍返回定金,并赔偿由于解除买卖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成立。2)(原)乙公司的主张(乙公司曾经于2007年4月23日打电话通知甲公司由于乙公司面临解散解除合同,而甲公司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责任在甲公司,应当由甲公司责任自负)不成立。23)丙公司的主张(被告应当是乙公司,而乙公司已经解散,所以甲公司责任自负,与丙公司无关)也不成立。作为案例分析题,上述答题思路中涉及到相关法律规定的,要写出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二、复习重点内容第一部分合同法第一章合同法概述(了解)第二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合同的概念和特征(重点掌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2、合同的成立及其要件(重点掌握):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3、要约与要约邀请(重点掌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4、承诺(了解):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三章合同的效力1、合同生效及其要件(重点掌握):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因此不能具有法律一样的效力。而所谓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的法律保障。2、无效合同(重点掌握):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被确认为无效。无效合同具有自始无效性。合同一旦确认无效,就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力合同。3、可撤销合同(重点掌握):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主,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4、效力待定合同(重点掌握):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5、合同订立的形式(重点掌握):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它形式:指采用除书面形式、口头以外的方式来表现合同内容的形式,一般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方式。所谓推定方式,是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所谓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沉默不语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第四章合同的分类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了解):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例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等均为双务合同。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了解):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在实践中,3绝大多数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都是有偿的。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无偿合同并不是反映交易关系的典型形式,但由于一方无偿地为另一方履行某种义务,或者另一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都是根据双方的合意而产生的,因此,无偿合同也是一种合同类型,并应受到合同法调整。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了解):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属于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的形式要求会影响合同的生效。第五章合同的履行1、抗辩权(了解):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2、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适用条件(重点掌握):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如仍强迫应先给付一方履行其债务,则有悖于公平原则。应先给付的一方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3、撤销权的概念、要件和效应(了解):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1、合同变更的概念、特征(重点掌握):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的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合同内容的变更乃是狭义的合同变更,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2、合同变更的要件(重点掌握):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必须订立变更合同的合同;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必须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3、合同变更注意的问题(了解):1)合同变更包括合同标的、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价款或者报酬等内容的变化。2)有的合同变更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仅有当事人协商一致是不够的。3)合同变更不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改变。4)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4、合同转让的概念、特征和要件(了解)。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1、合同解除的概念(了解):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知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2、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有:清偿、免除、混同、抵销、提存(重点掌握)。清偿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清偿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与对方发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其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4(《合同法》第105条)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债务也为债的消灭原因。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事实。法律上的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权利与权利的混同;义务与义务的混同;权利与义务的混同。这里所说的混同仅为狭义上的混同,即权利与义务的混同。第八章违约责任与救济措施1、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了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2、违约救济措施(重点掌握):例如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等。3、违约金的概念、特点(重点掌握):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有如下特点:1)违约金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现行合同法中主要采用的是约定违约金。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则应适用法定的损害赔偿。2)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3)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生效的补救方式。4)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5)违约金的支付是一种民事责任。4、缔约过失责任(了解)。5、不可抗力(重点掌握):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某些自然现象或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不可抗力是违约责任中惟一的法定免责事由。(1)自然灾害。我国法律认为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尽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已不断提高了对自然灾害的预见能力,但自然灾害仍频繁发生并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阻碍合同的履行。(2)政府行为。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政府当局颁布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3)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是指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关于不可抗力对责任的影响,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我国法律认为,不可抗力的发生不一定导致当事人全部免除责任;是否应当被全部免责,应依具体情况确定。第九章典型合同1、租赁合同(了解):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2、不定期租赁(了解):1)没有约定期限。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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