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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4《教育法学》2013年6月期末考试指导一、考试说明教育法学是从法学和教育学的交叉点上发展起来的一门边缘学科。它以教育法律现象和教育法律问题为对象,研究教育法律、法规的内容、表现形式及其发展规律,研究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和遵守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各种教育法律关系及其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等。本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形式为闭卷。题型如下: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单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二、章节重点内容第一章教育法概述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2、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3、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是具有特定的内在逻辑结构,并通过教育法律文件中的具体条文表现出来的,用于约束人们教育行为的一般行为规则。根据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的行为性质进行划分: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是指直接规定人们不得作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即规定人们必须做出一定行为的规范。通常含有“必须”、“有义务”、“应当”之类的词语。如“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授权性规范:是指人们有权作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4、教育法的法源教育法的法源的类型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部委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等。5、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是具有特定的内在逻辑结构,并通过教育法律文件中的具体条文表现出来的,用于约束人们教育行为的一般行为规则。逻辑结构包括: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6、教育法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7、教育法律关系是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是教育事实。主体:自然人(个人);集体:常见的有两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法人也是集体主体的一部分。国家:是一类特殊的主体。8、以学校为中心分析教育法的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和调整的社会关系。(2)教育法调整的基本法律关系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政府的关系主要表现在政府依法对学校进行行政管理、干预和影响,学校处于服从的地位。同时学校依法享有独立自主的办学权利并可以对政府行使监督权。政府在此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学校与社会的关系是学校与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间的互相协作互相支援的关系,最突出地反映在所有权关系、相邻权关系和合同关系上。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就其行政性而言,是一种有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性所决定的管理关系。二者所处的地位不对等。学校与学生之间即是教育预备教育的关系,也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3)教育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有两类:一是纵向型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横向型的教育民事关系。第二章学校和校长1、校长负责制由地方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在校长负责制中,校长是学校管理的最高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是学校的法人代表。2、设立学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3、我国《教育法》关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学校的基本职能是通过法律规定的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出来的。一所按照法定程序建立起来的学校,作为一种合法的专业组织,便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一定的义务。A、学校的权利(学校在教育法上的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这是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的总括性授权。(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的教育教学权(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招生权(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生管理权(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发证书的权利(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人事管理权(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财产权(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拒绝非法干涉权同时,《教育法》规定:“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B、学校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4、办学自主权它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活动的资格和能力。5、学校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行,主要就办学宗旨、主要任务、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文件。他是学校自主管理、自律以及政府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第三章教师和学生1、教师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2、《教育法》关于学生申诉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第42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学生享有的权利之一即:“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3、《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考核制度的主要内容教师的考核,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对教师进行的考察和评价。(1)考核教师的机构:教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2)教师考核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德、能、勤、迹)(3)教师考核工作的原则要求:客观、公正、准确。(4)教师考核的结果:作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对教师聘任、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4、教师的权利《教师法》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与教师职务相关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明确规定了教师享有以下六种权利:(1)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参加科研和学术活动的权利(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指导和评价学生的权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进修和培训权5、学生在教育法上的权利这是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区别于其他公民的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获得学金权)(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获得公正评价和相应证书权)(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申诉起诉权)6、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7、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做出处理的制度。8、学位制度它是国家和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予一定的学术称号或身份即学位来表明专业人才知识能力等级的制度。9、学生的法律地位法律地位是由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双方所有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决定的。学生作为受教育的公民,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一方面是公民,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另一方面是受教育者,享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公正评价权等权利。第四章教育行政法律问题分析1、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是一项行政法规。2、对学生的行政处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3、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1)侵权主体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3)侵权行为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4)教育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4、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力(1)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2)教育行政决定权,即主管事项决定权。这项权力是教育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有关事项做出决定的权力。(3)教育行政命令权。教育行政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有权要求特定的对象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4)教育行政处罚权。这是教育行政机关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力,我国出台的《教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对相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5)教育行政执行权。教育行政机关有权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是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来具体执行。(6)教育行政监督权。第五章教育中的民事法律问题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监护(1)为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我国民法还规定了监护制度。(2)承担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就是监护人,主要有两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3)监护人的职责简单来说主要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害负财产赔偿责任等。3、承担违约民事责任的形式(1)实际履行(2)损害赔偿(3)违约金(4)定金4、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这种资格,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5、承担学生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是承担学生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的主要原则。(2)“过错”包括两种状态:一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行为会产生不良后果,他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二是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行为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因过于相信自己以为可以避免。6、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法人地位它是法律根据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条件和特点而赋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一种与自然人相似的人格。7、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4)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第六章学校刑事法律问题分析1、刑法刑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规定的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以犯罪人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刑罚的含义刑罚是指人民法院以国家名义,依据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1)主刑也称基本刑罚,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从轻到重是:其一,管制。其二,拘役。其三,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最高刑期不能超过20年。其四,无期徒刑。其五,死刑。(2)附加刑附加刑亦称从刑,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于主刑适用,分为3种。其一,罚金。其二,剥夺政治权利。其三,没收财产。3、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七章法律1、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2、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
本文标题:0134《教育法学》2013年6月期末考试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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