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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县(区)X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日期: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X有限公司与XXXXXXXXX有限公司与XXXXXXXXX有限公司与XXXXXXXXX有限公司与XXXXXXXXX有限公司与XXXXXXXXX有限公司与XXX与XXX与XXX“XX市XX县(区)X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协议书XX市XX县(区)X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股东出资协议书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XXXX年XX月XX日于XX签署:甲方: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XXXXXXXXXX,注册证书编号为XXXXX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乙方: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XXXXXXXXXX。注册证书编号为XXXXXX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丙方: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XXXXXXXXXX,注册证书编号为XXXXX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丁方: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XXXXXXXXXX,注册证书编号为XXXXX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戊方: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XX市XX县(区)X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3XXXXXXXXXX,注册证书编号为XXXXX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己方: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己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XXXXXXXXXX,注册证书编号为XXXXX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庚方:XXX(以下简称庚方),系中华人名共和国公民,其住所为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辛方:XXX(以下简称辛方),系中华人名共和国公民,其住所为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壬方:XXX(以下简称壬方),系中华人名共和国公民,其住所为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鉴于,本协议各方同意共同投资在XX县(区)设立一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并在合营公司设立后按照合营公司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本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XX市XX县(区)X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4第一章释义除本协议另有解释外,本协议(包括前述序文)内以下词语将具以下的涵义:「联系人」就某股东而言:(1)该股东全资拥有的公司;(2)该股东的控股公司,其拥有该股东的全部已发行股本;(3)该股东的全资控股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董事会」合营公司的董事会「董事」当时董事会的任何一位董事「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股东」甲、乙、丙、丁、戊、己、庚方、辛方及壬方之统称,并包括任何于本协议日期后,根据本协议的条款获转让股份的任何人「本协议」本股东协议书的原本签订版本或经补充或不时修改后的版本「人民币」中国的法定货币「%」百分比XX市XX县(区)X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5第二章设立合营公司第一条合营公司拟定名称为“XX市XX县(区)X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具体名称将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名称为准。公司法定地址:以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为准。第二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企业法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本协议各方以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额为限,对合营公司的债务、风险和亏损承担责任。第三条合营公司的经营目的是:为XXX县(区)“三农”、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供灵活便捷的小额信贷融资服务,切实帮助其解决担保难、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同时提供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服务。第四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业务;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可与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经省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业务。第五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X万元,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XXXX万元,其中,由甲方出资人民币XXXX万元,持有合营公司XX%的股权;乙方出资人民币XXXX万元,持有合营公司XX%的股权;丙方出资人民币XXXX万元,持有合营公司XX%的股权;丁方出资人民币XXXX万元,持有合营公司XX%的股权;戊方出资人民币XXXX万元,己方出资XXXX万元,持有合营公司XX%的股权;庚方出资人民币XXXX万元,持有合营公司XX%的股权;辛方出资人民币XXXX万元,持有合营公司XX%的股权;壬方出资人民币XXXX万元,持有合营公司XX%的股权。XX市XX县(区)X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6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方式占股比例1现金2现金3现金4现金5现金6现金7现金8现金9现金合计现金100%第六条本协议各方同意,自合营公司获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15天内,各股东必须投入其认缴之注册资本。自各方向合营公司一次性缴足出资后,合营公司应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对各方的出资加以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第七条合营公司新增或减少注册资本、扩股、合并、分立,应由全体股东书面一致同意,报河南省主管部门批准,然后到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八条除受限于第七章及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于本协议生效期间,各股东必须维持第5条所述的持股比例。第九条本协议各方同意为合营公司设立而组建筹备小组,筹备小组成员共X人,其中甲方推荐X人,其他股东方推荐X人。筹备小组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合营公司第一次股东会召开后即自行解散。XX市XX县(区)X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7筹备小组作为股东代表,负责处理合营公司设立中的有关事项,其职责为:(1)负责起草并联系各股东制定并签署合营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2)就合营公司设立等一切事宜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请求批准;(3)向有关部门申请合营公司名称预先核准;(4)负责监督各股东按时足额将出资存入账户,并保证资金的安全;(5)向有关部门申请合营公司设立登记。筹备小组可委托任一投资方或律师等其他符合条件的相关专业人员办理筹备小组上述日常工作事项。第十条本协议签署后X个工作日内,本协议各股东方应当促成筹备小组按照本协议所述原则尽快协商确定并签署合营公司章程及其他设立合营公司所需的相关文件。第十一条上述合营公司章程及相关文件签署后X个工作日内,筹备小组将负责向行业监管审批部门报送设立合营公司的相关文件及取得许可;获得行业监管审批部门批准并取得批准证书后,筹备小组将负责申报合营公司注册成立的相关文件。第十二条本协议各股东方应本着以合营公司最大利益为目标行事并相互积极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各方及其授权代表应充分配合尽快就相关文件达成一致并签署、及时有效提供设立合营公司所需的相关文件。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合营公司应当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并应于每年年结后的三个月内送交股东。合营公司按同股同利的原则,每年可根据各股东持有合营公司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XX市XX县(区)X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8第十四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协议各方同意,合营公司董事会由X名董事组成,甲方推荐X名,合营公司其他股东方推荐X人。董事任期每届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甲方推荐的董事担任。第十六条本协议各方同意,合营公司监事会由X名监事组成,甲方推荐X名监事,其他股东合计推荐X名监事;合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X名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由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十七条本协议各方同意,合营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甲方推荐。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财务总监1名,由乙方推荐。第十八条根据合营公司合规经营需要,可获取独立第三方提供信息系统、产品研发、风险控制、客户管理等服务与运营支持,具体服务内容与费用另行协商并签订外包合作协定。第四章合营公司股东会及其职权第十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合营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合营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合营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合营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合营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XX市XX县(区)X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9(八)对合营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合营公司形式方案进行审核;(九)了解合营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及(十)修改合营公司章程。第五章董事会、总经理及监事职权第二十条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合营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制订合营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制订合营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拟订合营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合营公司形式的方案;(五)决定合营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七)修改合营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八)制订合营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九)其他需要由董事会决定的重要事项。第二十一条总经理的职权:(一)主持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合营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合营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合营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合营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合营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及XX市XX县(区)X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八)参加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二条监事的职权:(一)检查合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执行合营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行为损害合营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予以纠正;及(四)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六章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董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会议的时间及地点由董事会另行决定。第二十四条超过X名以上董事可以随时提前20个工作日发出由该等董事签署的书面要求(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该通知书应列明会议的日期,时间及地点并且包括一份议程列明会议上将要处理的事项。除非获得所有有权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如某事项未被列入董事会会议通知书的议程内,董事会会议不可在该事项上达成最终决定。假若召开会议的预先通知期被缩短或会议通知有不妥善之处,若所有收到会议通知书的董事XX以上同意的话,该董事会会议可被视作正式及有效地举行。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之法定人数应根据合营公司章程,任何决定必须得到XX以上董事的同意后方可通过。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可采用电话会议或透过类似的电子通讯设备使参与会议的所有董事能同时收听各人发表的意见,以上述形式召开的会议相等于由各董事亲身出席的会议。第二十七条董事长应作为每一次董事会会议的主席。如果董事长XX市XX县(区)X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1未能出席任何董事会会议,则出席的董事可自他们当中选出其中一位作为该次会议的主席。第二十八条一份书面决议案如由所有董事签署并以邮递、传真、电传或电邮方式发出,应被当作在正式召开之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案。书面决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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