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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发展党员工作文件选编重庆大学党委组织部编2005年11月目录1.重庆大学二级党组织工作细则2.重庆大学党支部工作细则3.重庆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规定4.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公示制的通知5.重庆大学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细则(试行)6.关于转移党组织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7.关于制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的通知重庆大学二级党组织工作细则(中共重庆大学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基层党组织设置情况和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重庆大学党组织实行学校党委、二级党组织和党支部三级设置和管理模式,二级党组织是指学校党委下设和直接管理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是所在二级单位的政治核心。第三条各二级党组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围绕学校和本单位改革与发展的中心任务,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使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得到全面贯彻执行。第四条设二级党组织的各单位,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决定。第二章二级党组织的设立第五条二级党组织设立的基本原则: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二级单位设立党委;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可设立党总支;党员人数不足50人的,一般设立直属党支部。二级党组织的设立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机关、产业、后勤和离退休等单位的基层党组织,由党委常委会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决定设立范围。第六条二级党组织委员会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提前换届的,一般不超过一年。第七条二级党组织委员会组成人数:成立党委的,一般由7—9人组成基层委员会;成立党总支的,一般由5—7人组成党总支委员会;成立直属党支部的,一般由3—5人组成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二级党组织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在学校下达的科级机构及编制范围内设立办公机构,配备专职干部。第八条二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设置:成立党委的,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成立党总支的,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成立直属党支部的,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名。第九条二级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书记和副书记的产生办法,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担任二级党组织委员、书记和副书记,应具备三年以上党龄,同时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相关条件。二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应把主要精力用于党务工作,其他委员应按分工情况和二级党组织总体安排,完成规定职责范围内的全部工作。第十条必要时,校党委可以任命、撤销或调动二级党组织负责人。如遇特殊情况,校党委可批准任命二级党组织委员会。第三章二级党组织的职责第十一条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定期召开二级党组织委员全体会议,听取党政负责人报告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各项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第十二条二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作为院(部、处)务会议成员,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第十三条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所属党支部的工作。第十四条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第十五条做好本单位干部教育管理工作、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第十六条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第四章党员教育、管理及发展第十七条根据学校党委总体安排,制定党员教育计划,组织党课学习和党员专题理论培训。结合党员思想实际,组织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积极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强化党性教育,注重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党史教育和党风党纪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保证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第十八条定期召开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专题会议,分析党员的思想和工作状况。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召开党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根据学校党委的部署,积极开展党内“创先争优”活动。从严治党,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第十九条做好党员发展工作。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重庆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规定》和《重庆大学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细则(试行)》等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和组织发展工作。特别注意做好在优秀大学生和优秀中青年教职工、学术骨干、学术带头人、高学历和高职称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履行入党手续,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有领导、有计划地发展党员,禁止突击发展和违规发展。第二十条加强党内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保证准确、快捷提供党员、干部的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党员数据库月报制度。配合学校做好年度统计工作、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做好党费收缴、党务活动经费的管理工作。第五章干部管理第二十一条二级党组织会同二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一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单位干部的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做好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第二十二条对二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二级党组织委员会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组织部门进行考察。第六章思想政治工作第二十三条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的决议、决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师生员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计划。充分发挥党员在思想教育中的表率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做好思想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二十四条坚持对师生员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广泛持续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抓好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党的宗旨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注重我国近现代史、中国共产党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坚持党风党纪、教风学风以及师德师风教育。帮助全体师生员工坚定社会主义信念,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第二十五条根据各个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具体要求,针对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安排和组织本单位党的组织生活和师生员工的政治学习。关心党员和群众,帮助解决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方面的困难,增强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等中心工作顺利进行。第二十六条学院党组织负责本学院的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注意发挥学生党团组织和学生社团在学生的组织、管理、教育工作中的作用,解决学生中普遍存在的思想问题。积极支持和引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第二十七条二级党组织要从政治、思想和生活等方面关心本单位离退休教职工,和离退休党委一起,做好离退休同志的思想政治工作。第七章对统一战线及群团组织的领导第二十八条认真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配合党委统战部做好本单位的统战工作,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本单位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做好知识分子工作,定期召开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关心知识分子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第二十九条定期研究本单位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群团组织进行政治、业务、思想和工作方法等方面的教育和引导,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促进群团组织按照正确的政治和思想方向向前发展。第三十条领导工会、教代会工作,支持工会、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党委全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重庆大学二级党组织工作细则(试行)》同时作废。重庆大学党支部工作细则(中共重庆大学委员会2005年第8次常委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基层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学校基层党支部是在学校党委和二级党组织领导下的最基层党组织,是学校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党支部团结和带领本单位的党员和群众,积极开展工作,为学校各项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第三条党支部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第二章党支部的设置第四条党支部的设置应遵循便于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党支部作用,有利于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有利于加强党同群众联系的原则。第五条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经所在二级党组织批准,可建立党支部。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所(中心、教研室、研究室)设置;学生党支部按系、专业、年级、班级或学生社区设置;机关、产业、后勤、直属单位等一般按部门设置党支部。不能单独设立党支部的,可根据工作性质相近、业务相关、工作联系紧密的单位联合组成党支部。第六条为便于管理和组织活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划为若干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党小组作为党支部的组成部分,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七条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根据党支部党员人数及工作需要,支部委员会由3—7人组成,可设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等,必要时可设副书记、青年委员、保卫委员以及统战委员等。支部书记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如支部规模较大,可增选副书记1名。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名。支部委员会委员及正、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支部委员会委员及正、副书记由所在二级党组织批准,报党委组织部备案。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党支部,可由二级党组织任命党支部书记,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进行选举。第八条党支部正、副书记及支部委员会委员应由经过一定党内生活锻炼,党性强,作风正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群众认同度高的正式党员担任。学生党支部正、副书记可由政治辅导员担任,也可由专业课教师、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党员担任。第九条党支部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书记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经常同行政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强化支部委员会委员的理论学习,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议,抓好支部委员会班子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第三章党支部的基本任务第十条党支部是所在单位的战斗堡垒,对本单位的各项工作起模范带头和监督保证作用。第十一条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以及本支部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和带领师生员工,保证本单位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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