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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冶金工业 > 2自治区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2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预登记的,不再办理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供地前,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手续。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预登记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预审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交以下查询申请材料:(一)关于查询××××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查询申请”)纸质和电子版各1套。(二)项目有关批复文件、项目选址位置图。(三)项目所在地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格式见附件3)。(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三、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后,建设项目不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审查认定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与矿产资源规划范围、矿业权矿区范围重叠的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四、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查询申请”的复函。(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三)涉及矿区范围重叠的,要有与矿业权人签订同意压覆的补偿协议。(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后,依据国土资发〔2010〕121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出是否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或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五、建设单位需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编写“评估报告”。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查询××××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号)•(格式文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概述建设项目立项背景、审批(核准、备案)状况、地理位置、拟用地范围及考虑建设项目安全保护距离后的评估范围(附规范的1954北京坐标系和1980西安坐标系表示的拐点坐标)、面积或长度。•因评估区范围确定不当引起的一切责任后果由建设方负责。•现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上,专此申请查询该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以上申请,请予答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详细通讯地址和邮编)•注:建设项目安全保护距离的确定需符合有关规范或规定,拟用地范围加上安全保护距离后的总范围即评估区范围。••××××年××月××日•关于××××建设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格式文本)••1、建设项目概况:简要说明建设项目的由来,项目主管机关,建设单位,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及文号,拟建地点,拟征地范围及考虑建设项目安全保护距离(符合有关规范或规定)后的综合评估区范围(附规范的1954北京坐标系和1980西安坐标系表示的拐点坐标)、面积(或长度距离)、坐标、拟投资规模。•2、建设项目综合评估区内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3、其他说明事项。•••××××年××月××日
本文标题:2自治区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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