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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2009年6月10日黄交〔2009〕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省交通厅《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必须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管理体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本细则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第四条凡列入全市交通建设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辅助设施,均属监督管理范围。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黄山市交通局主管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全市交通质监机构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立,市交通局下设“黄山市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受市交通局委托具体实施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其业务受省质监站指导;县(区)交通局应设立县(区)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或应有专(兼)职质量监督人员从事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统称县(区)质监组织),并接受市站的指导。第六条市站按照安徽省市级交通质监站标准化建设二类标准(皖交质监[2009]66号文)进行建设,并经省交通厅达标考核验收合格。县(区)质监组织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和必要的试验检测仪器及交通、通讯工具。第七条质监人员必须熟悉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参加有关业务培训,并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执法类别: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方可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第八条质监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九条市、县质监机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促使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实现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目标。第十条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1、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2、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3、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4、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5、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水运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6、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检测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检测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7、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8、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9、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第十一条监督范围一、省站受理范围1、高速公路新、改(扩)建工程和跨本市区域的一级公路新建工程;2、总长度大于1000米(含1000米)、单跨大于150米(含150米)的独立桥梁工程;3、单洞长度大于1000米(含1000米)的独立隧道;4、500吨级及以上码头工程;4级及以上航道工程、500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千吨级及以上船台、滑道工程和3000吨级及以上船坞工程;5、省交通厅要求监督的其他项目。二、市站受理范围1、本市区域内的一级公路新、改建工程和跨本市区域的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国、省道二级以下(含二级)和重要县道的新、改建工程;2、本市区域内的大型桥梁工程(但总长度小于1000米、单跨小于150米);3、单洞长度小于1000米的独立隧道;4、本市境内交通战备公路建设工程;5、500吨级以下码头工程;4级以下航道工程、500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千吨级以下船台、滑道工程和3000吨级以下船坞工程;;6、省质监站委托监督的工程项目。三、县(区)质监组织受理范围1、本县(区)范围内农村公路一级以下新、改建工程;2、本县(区)范围内中、小型桥梁工程;3、市站委托监督的工程项目。第十二条质监机构的主要权限1、对未按监督程序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除通知责任单位限期补办外,有权根据有关规定酌情处以责任单位罚款或责令停工;2、对违反规范、规程和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无质量保证体系而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有权责令其返工或停工整顿;3、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有权提出撤换,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资格;4、质监机构根据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有权调阅受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有关受监工程的一切技术文件,参加有关工程技术方面的会议,在监督检测过程中,可以无偿地使用监理和施工单位的检测仪器、设备等。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发出通知书并责成返工或修补;5、对未经质监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或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交工、竣工验收。第十三条质监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通报制度,定期不定期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站及受监单位报告或通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第十四条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测、检查、拍照;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4、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第四章监督程序和内容第十五条质监机构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独立行使政府监督职能。第十六条质监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提高质监人员素质。质监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依法监督,秉公办事。第十七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公开办事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质监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第十八条从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到工程竣工验收,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期。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备案前三十日,填写《交通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附件1),按监督范围到相应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对于未按时办理监督申请手续的,由相应的质监机构向建设单位发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通知书》(附件2),限期办理监督申请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项目,交通主管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及监督过程中,应按规定分阶段及时提交以下材料: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基本情况一览表(表一)、项目业主组织机构情况表(表二)、监理机构人员情况表(表三)、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情况表(表四);2、工程项目审批文件。包括工可批复(核准、备案文件)、初步设计的批复、施工图审查的批复;3、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相关设备、主要材料供应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副本;4、工程从业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主要设计、监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自检人员以及各从业单位工地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5、工地试验室有关审查结果和申请备案资料;6、地质水文勘察资料、施工图纸、监理计划、监理细则、施工组织设计等;7、各标段工程概况及主要工程量汇总统计表;8、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九条同一县(区)内多个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集中合并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二十条质监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质量监督申请和有关资料时,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质监机构在收到质量监督申请和有关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所收到的文件和资料及施工现场进行核实,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确定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制定监督计划,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附件3)送建设单位。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告知单》(附件4),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必要时向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第二十一条质监机构应根据监督工作计划,采取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巡视督查等方式,对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重点督查质量保证体系、强制性标准、通病治理等情况,特别是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稳定性的重要指标。1、综合督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督查。2、专项督查是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以及调查质量举报等进行的有针对性督查。3、巡视督查是为及时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外观质量等进行的随机督查。第二十二条质监机构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应提出整改要求,并在督查结束后10日内,对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结果向项目管理机构发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督查意见,同时抄送项目主管单位;日常巡视督查结果函告有关单位。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质量缺陷,要求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存在问题的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返修,并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质监机构对质量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实行追踪检查,对严重质量问题的整改结果进行现场核验。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项目开工令发布后公路工程项目六个月内、水运工程项目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和质监机构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交工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单位编制交工质量检测大纲,经质监机构审核通过后,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分阶段组织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第二十四条质监机构在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根据中间质量监督检测情况和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结果,出具《公路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检测意见》(附件5)。第二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后,在项目试运营期间,质监机构应组织工程质量回访,督查其工程质量状况及交工验收提出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督查结果函告建设单位,并督促相关从业单位对存在问题认真整改。第二十六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交《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附件6),建设单位和质监机构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检测单位对关键的抽检指标进行复测,并依据交、竣工验收前的工程质量检测资料,结合监督过程中的检查资料,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附件7)。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
本文标题:黄山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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