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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36城市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青岛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规范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及分类处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等,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及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城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遵循先点后面、分步实施,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区域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市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五条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导、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各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生活★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36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相关义务。第六条各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监督及考核等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评价指标体系,负责生活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幼儿园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将垃圾分类教育纳入环境教育相关内容,开展校园系列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解决垃圾分类工作中专用车辆的管理和运输,负责可回收物回收过程中治安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垃圾分类工作以奖代补资金的核拨。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新建小区基础设施配套费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宅小区的垃圾分类收集工作,负责将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工作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垃圾分类设施规划和选址工作。★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3/36在建设项目方案审查时,按照国家规范要求,明确生活垃圾收集处置配套的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等环卫设施的具体位置。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交通运输枢纽、站场管理使用单位以及公交车辆运营企业做好垃圾分类设施设置和宣传等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可回收物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督导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试点企业加强对可回收物的收集运输处置,负责全市社区回收网点建设,完善社区回收网络体系。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院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垃圾分类工作中的基础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审计工作。环保部门负责有害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全市有害垃圾处置体系,负责权限内垃圾分类末端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处置及可回收物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监督,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绿色社区评比内容,依法对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处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星级酒店宾馆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动员旅游企业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4/36传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对餐饮单位的餐厨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对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等市场主体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并督促和动员单位、个人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第八条市、区(市)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回收利用的技术创新以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九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的分类方法、分类指南、实施细则等,并向社会公布。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学校应当结合教育教学活动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教育进课堂,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报刊亭、地铁、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公★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5/36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采取适当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第十条本市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报道,并适当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六类:(一)餐厨垃圾:包括居民家庭、农贸市场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餐饮业、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产生的餐饮垃圾,如剩菜、剩饭、菜叶、果皮、蛋壳、茶渣、鱼刺、骨头、贝壳等废弃食物和厨房下脚料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日用小电子产品、废油漆、废灯管、废日用化学品、过期药品等。(三)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废弃物,包括纸类、塑料、玻璃、金属、织物等。(四)装修(装潢)垃圾:是指单位、个人在房屋装修(装潢)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五)大件垃圾:是指体积大、整体性强,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家具等物品。(六)其他垃圾:是指除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装修(装潢)垃圾和大件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容器的设置实行责★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6/36任人制度:(一)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二)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容器的设置,由产生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依法由收运单位免费设置的除外)。(三)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容器的设置,由场所主管部门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容器的设置,由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规定。第十三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相关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和处理设施。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类投放:(一)居民家庭、农贸市场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单位餐饮垃圾应当投放至餐饮垃圾收集容器。(二)有害垃圾应当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或者投放至有★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7/36害垃圾收集容器。(三)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可回收物回收站点。(四)居民装修(装潢)垃圾、大件垃圾实行预约登记上门收集制度。居民到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登记,并投放在指定地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环卫作业单位上门收集;单位装修(装潢)垃圾、大件垃圾由产生单位自运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收运单位运至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处置场所。(五)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第十五条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分类收集应当由具有生活垃圾收集经营许可的环卫作业单位负责。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第十六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餐厨垃圾、装修(装潢)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的运输由具有生活垃圾运输经营许可的环卫作业单位负责。环卫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将垃圾运往指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或处理场(厂)。★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36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由各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贮存。有害垃圾处置企业应当定期到各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收运有害垃圾,所需费用由有害垃圾处置企业承担。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第十七条餐厨垃圾、装修(装潢)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由具有生活垃圾处置经营许可的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进行处置。可回收物应当由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处置。有害垃圾应当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害垃圾处置企业进行处置。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处置有害垃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的规定。禁止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进行可回收物分拣、贮放。第十九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9/36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区、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当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考核。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第二十一条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统计制度。环卫作业单位、有害垃圾处置企业、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从事生活垃圾分类作业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统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信息,并定期向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第二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或者不正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职责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0/36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在市委、市府的领导下,上海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探索等生活垃圾减量化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但目前上海的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尚待完善。为此,拟建议尽快制定《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等,以及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1/36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的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当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本办法分为试用阶段与正式实施两个阶段,在试用阶段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区域由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在正式实施阶段,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内实施。第五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一)
本文标题:城市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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