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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森林采伐管理改革政策培训资料二〇〇九年十一月第一部分森林采伐管理的政策规范一、森林采伐管理法律法规依据基本政策是:实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制度。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森林条例》、《江西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法规。1、《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订),第五章(森林采伐)第二十九条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第三十条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第三十三条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第三十四条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2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2、《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第五章(森林采伐)第二十八条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第二十九条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第三十六条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二)检疫证明;(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林业部1987年9月10日)第七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定向3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第八条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皆伐面积一次不得超过五公顷,坡度平缓、土壤肥沃、容易更新的林分,可以扩大到二十公顷。在采伐带、采伐块之间,应当保留相当于皆伐面积的林带、林块。4、《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109号令,2002年1月17日修改)第十二条采伐林木过程中所产生的可利用枝桠,梢头、灌木等采伐剩余物,应当充分综合利用。剩余物的利用指标,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逐级下达,不列抵采伐限额指标。第十八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其有效使用期限不得跨年度。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5、《江西省森林条例》(2007年5月1日),第五章(森林采伐)第三十三条单位投资营造人工商品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个人投资营造人工商品林面积50公顷以上需要采伐的,可以单独编制年度森林采伐限额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林木采伐计划实行单列。第三十七条禁止商业性采伐公益林。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需要采伐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需要采伐其他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九条对年采伐限额内胸径10厘米以下的间伐材、成4过熟人工用材林、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的采伐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在非林地上营造的商品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登记造册,林权所有者可以自主采伐。第四十一条商品毛竹林,由生产经营者自主采伐,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年采伐限额,不得采伐四年生以下的毛竹,采伐后的毛竹林每公顷立竹数不得少于1500株。6、《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2009年省长令172号),从2009年8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禁止商业性采伐生态公益林。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需要采伐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省级生态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九条生态公益林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抚育性质的采伐适用于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形成的幼龄林,以及坡度25度以下的中龄林等。更新性质的采伐主要树种的年龄应当按同树种用材林的主伐年龄增加一个龄级。更新采伐分为择伐、小块状皆伐或者带状皆伐等方式,皆伐的伐区面积不大于5公顷。第二十条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生态公益林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二、森林采伐管理政策规定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江西省林业厅近几年来制订了一系列规5范性文件。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文件之中:1、《关于印发江西省木材运输证管理规定的通知》(赣林资字[2006]224号),第十四条规定,凭林木采伐许可证初次办理木材运输证的,该采伐许可证的有效时限为采伐许可证下达的当年至翌年的6月底。2、《关于规范全省阔叶树采伐管理的通知》(赣林资字[2006]146号),根据2005年12月省人大《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的决议》,“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全省按国家标准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区域范围内的阔叶林实行全面禁伐,并逐步扩大全省其它区域天然阔叶林禁伐和天然阔叶次生林封育面积。”我省自2007年开始停止下达阔叶树木材生产计划。3、《关于做好2007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林资字[2007]21号),开始实行“计划前置审批、管理双线运行、分配两榜公示、指标确保到户”的采伐指标分配改革。即县(市、区)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分配方案要制订到村(组),经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后,转报省林业厅审批直接下达。经批准后,集体部分村(组)之间的生产计划不能任意调整,并按照省—县—乡—村(组)逐级下达,实行两榜公示,确保落实到户。4、《关于加强森林采伐管理的通知》(赣林资字[2007]447号),文件对森林采伐限额(计划)、商品林采伐、生态公益林采伐及树木采集(挖)利用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从2008年一直执行到2009年。5、《关于进一步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赣林资字[2009]333号),文件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结合我省实6际,就完善森林采伐限额(计划)、公正合理分配采伐指标、放活商品林采伐管理、管严生态公益林采伐以及加强林木采伐检查监督等方面,对林木采伐管理政策作出重要调整。这是本次培训的重点内容,大家都必须理解好、掌握好,在今后工作中执行好。主要内容概括为12个方面:5.1调整采伐限额管理范围。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林木(包括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林木),以及苗圃地内人工播种或扦插繁殖而培育的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要坚决防止山上天然阔叶树充当山下非林业用地的阔叶树或苗圃地内人工培育的阔叶树,办理放行手续,且不纳入限额管理的违法行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派人实地核实,并对核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5.2一定规模单位可单独编限。经省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经营面积在10000亩以上民营林场的采伐限额可实行单独编制和下达;单位(含乡镇政府、村级组织等)投资营造商品林15000亩以上、个人投资营造商品林750亩以上,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民营林场,以及已批准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经营单位(企业、个人等)需要采伐林木的,采伐计划可单列。5.3简化采伐限额指标结构。商品林采伐类型由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低产林改造和其他采伐五种类型,简化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三种类型;抚育间伐和其他采伐可占用主伐指标。公益林采伐分为更新采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三种类型。不再细化消耗结构(商品材与非商品材)和林分起源(人工林与天然林)分项限额。7—2010年,作为“十一五”最后一年,五种采伐类型统一合并为三种类型,但消耗结构还是区分商品材与非商品材限额,“十二五”期间再捆绑使用。对森林采伐实行由蓄积量和出材量双项控制改为由蓄积量单项控制,即按一定的出材率折算出材量的立木蓄积量,这一项不突破采伐限额就行。各树种出材率是关键,各县(市、区)统一按编限时的平均综合出材率(约62.24%)实行总体控制,具体分树种(杉木、松类和阔叶树)的出材率视实际情况而定。5.4自主确定集体商品林采伐年龄。集体人工林采伐年龄,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按经营方案确定;未编制经营方案的,以县(市、区)为单位自行划定。原属国有、现已转制及国乡联营的,参照集体林确定采伐年龄。国有一般用材林主伐年龄仍按照《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执行,国有新造人工用材林及人工短轮伐期用材林按赣林资字[2003]80号文件执行。5.5实行商品材生产计划备案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在合理测算一定数量用于农民自用材、烧材等非商品材消耗后,按剩余采伐限额数90%以内的比例自行确定商品材生产计划。—2010年,因商品材与非商品材限额仍分开使用,生产计划备案时原则上控制在商品材限额的80%以内安排。—2010年开始,集体商品材生产计划上报备案时不再细分到乡镇(村),但备案同意后,各地必须一次性分解到乡镇(村)一级。—2010年开始,超出上报备案商品材生产计划申请追加的(含县限额内追加、省预留限额内追加),需上报省林业厅批准。8—生态公益林不制定木材生产计划,严格实行先按程序审批、后使用限额计划的办法5.6商品林采伐指标可结转使用。商品林各项采伐限额指标有结余的,报省林业厅备案同意后,可以结转到以后各年度使用。但公益林采伐指标不结转使用。—2010年,作为“十一五”最后一年,采伐指标不结转使用。5.7延长采伐证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有效时限。采伐许可证核发与采伐时间仍然为当年1月1日到12月底。林木采伐后,凭采伐许可证初次办理木材运输证,采伐许可证办理的有效时限延长至翌年12月底。5.8按分类排序合理分配采伐指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各乡镇林分蓄积、面积分别占全县的份额,将采伐蓄积指标(或出材),一次性分解下达至乡镇(场)以及计划单列的林权单位。以乡镇(村组)为单位,根据森林经营者的采伐申请,对符合采伐条件的山场(以小班或宗地为单元),逐块实地核实后,按照分类排序的原则合理安排采伐指标。—皆伐方式的主伐按林木林龄从大到小依次排序;—抚育性质的采伐,依据造林的年龄、间伐次数等从小(少)到大(多)依次排序;—其他采伐(如低产林的皆伐改造等)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亩均蓄积、郁闭度等从小到大依次排序或统一安排。5.9推行小片皆伐经营。以相对集中连片为原则,进行伐区配置,皆伐后及时更新造林。小片皆伐面积一般不超过300亩,主要对象包括:—人工商品林;9—阔叶树所占比例须在三成以下的低产天然商品林,并要求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1)林相差、林分郁闭度0.3以下;(2)林木基本停止生长、亩均蓄积量3M3以下;(3)遭自然灾害死亡20%以上。对造林清山涉及到的少量有杂灌木,比照小片皆伐执行。5.10简化采伐审批环节。森林经营者可以向辖区林业工作站,或直接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在采伐指标落实后,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协助或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取消其它各类中间审核环节。简化为实行两种采伐作业设计格式:—《采伐简易申报卡》:适用于森林经营者采伐蓄积10M3以下的林木,抚育间伐胸径全为10厘米以下的林木,采伐零星林木、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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