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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九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常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依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领导是直接负责人,“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而设立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主管负责人、其他主要领导、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各部门、各生产岗位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职工安全职责(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从自己做起,争做安全生产模范标兵;(2)严格执行岗位和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3)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减少事故伤害;(4)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5)积极参加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各项活动。消防工作管理规定1、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规章制度。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部门、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签订责任状。3、定期不定期检查督导消防工作并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4、每年召开一次防火工作会议,对消防工作进行总结、查找问题,分析形势,明确思路,布置下步工作。5、各单位防火设施到位,消防器材齐全有效。火灾隐患及时整改。防火安全检查内容1、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工具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2、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落实情况。3、工作场所用火、用电情况。4、职工的防火意识情况。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为了及时发现、消除生产活动中的安全事故隐患,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公司实行安全生产逐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1、检查频次公司安环处除了对生产设备,设施、生产活动进行检查外,还要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查找隐患,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检查结果备案。热力站、材料车间班组要每天对所管的设备、设施及工作场所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事故隐患。作业岗位的安全检查:作业人员作业前要对设备、环境、防护、安全用电等进行检查,确保作业安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之前,公司及各部门都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节日、活动期间安全生产万无一失。2、检查内容(1)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2)安全劳动纪律;(3)劳动防护和保护;(4)特殊工种作业;(5)施工现场和工作场所设备、设施及安全生产。3、整改及标识(1)检查中查出的问题、事故隐患、违章行为,必须立即整改、立即纠正。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定期完成。整改期间要进行整改检查,在隐患没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危及人身安全,应立即停止作业。(2)所有场所,生产设施,电力设施设备,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都按要求设立警示标志。(3)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一律悬挂在设备旁或墙面上,便于指导操作。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保证,是把安全生产指标与岗位责任具体连接、安全生产指标与奖惩挂钩的具体体现,积极推行这一制度,将促进安全生产的管理。(一)奖励公司对在工作中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1、在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提高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同时,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2、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3、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成绩突出、安全生产竞赛活动中优胜的单位和个人。4、全年无生产和伤亡事故,安全管理工作较好的部门。5、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事故和职业性危害有显著成绩的。6、在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的。物质奖励:对上述有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50——500元的奖励。(二)处罚公司对在工作中不能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能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不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部门和个人给予纪律和经济处罚:1、违反劳动安全纪律,消极怠工,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造成生产安全隐患的。2、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职工生命,公司财产受到损失的。3、对一贯忽视安全生产、违反政策、法规、制度和号令职工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者及其失职人员。4、凡已供给了安全保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由于个人不使用或使用不当造成本人的事故伤害的。5、对隐瞒事故真相,有意不报、拖报、瞒报的责任者。6、对有意造成各种破坏性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7、凡年度工伤频率轻伤超过3.6%,重伤超过4%0,发生死亡事故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目的:使之熟悉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1、公司对其他从业人员实行上岗前三级培训教育制度,即:公司级岗前安全培训,处室、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和热力站、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2、公司级岗前安全培训主要内容:(1)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4)有关事故案例等。3、处室、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主要内容:(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2)所从事的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3)所从事的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标准;(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处理;(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6)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8)有关事故案例;(9)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4、热力站、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主要内容:(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3)有关事故案例;(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安全培训规定1、从业人员在公司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接受处室、车间级和热力站、班组级的安全培训。2、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培训。3、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我公司特殊工种为:焊工、电工、厂内机动车驾驶、起重机械、司炉工。4、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公司分级进行。5、安全培训要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6、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7、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8、其它从业人员是指除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全体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为了及时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传达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布置我公司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任务,总结安全生产情况,我公司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1、公司总经理每年召开两次以上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生产工艺技术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持续适应安全生产要求。2、各处室、材料车间负责人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布置、落实、总结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落到实处。3、热力站、材料车间班组负责人每周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检查、分析、总结一周的安全生产情况,确保本单位生产安全。4、各专业工种、各作业岗位作业前,要熟知作业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员要进行岗前安全检查和安全提示,确保岗位作业安全。事故分类1、轻微事故:没有造成人员死亡或伴有人员轻伤的事故、影响供热不超过8小时,影响供热范围不超过一个供热站辖区的生产事故。2、一般事故:造成人员死亡1—2人或重伤10人以上的人身伤害事故、经济损失超30万元的事故。3、较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3—9人或重伤20人以上的人身伤害事故、经济损失超100万元的事故。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1、电工必须持有操作证才能参加实际操作。2、电工在操作前应详细检查所需工具是否安全可靠,并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3、各种电气设备未经验电,不准用手触及,不准在运转中拆卸、修理,必须在停车后,验明无电后方可进行操作,并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牌。4、禁止在400伏以上电压的线路或其它带电体上作业。测电笔禁止超出使用范围。5、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设备附近不准堆放各种易燃易爆、潮湿和其它妨碍安全操作的物体。6、动力配电箱的闸刀开关禁止带负荷拉开。拆除的电器和线路,必须及时用绝缘布将可能来电的线头包扎好。7、使用梯子操作时,梯子的角度应以60度为宜,地面要有人监护。气焊工安全操作规程1、气焊工必须持有操作证才允许独立作业。作业时要穿戴好防护用品。2、从事气焊作业时,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少于10米,两种气瓶间要保持5米以上距离。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夏季要防止曝晒。气瓶严禁卧放使用。3、气焊或切割容器和管道时,先将容器或管道内残存的易燃易爆及有毒气体和液体清除,并将所有孔口打开后方能进行焊割作业。带电设备应先切断电源。4、安装氧气瓶与乙炔瓶压力表时,人必须站在瓶的一侧,将瓶口吹净,瓶口严禁接触油脂。气瓶搬运时,应装好瓶帽,在取瓶帽时,不得用金属锤敲击。冬季作业气瓶阀或减压阀冻结时,严
本文标题:安全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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