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高薪能否养廉的正方资料
——高薪能否养廉世新大学黄执中总结陈词:大家好!在这场比赛对方辩友给我们出了一个难题。他说啊,你要证明高薪要能够养廉你要做到两件事:第一个你必须要证明只有高薪也能够养廉,你不得接受任何其他的资源。也就是说你所在的这个国家是一个没有警察,没有法律,没有道德教育,只有高薪的国家----如果你不能证明这种国家能够廉,你就得输比赛;第二个,他告诉我们的是,你必须证明高薪百发百中,如果有任何一个人拿了高薪居然还贪污----这就证明高薪不能养廉,否则你就一定要输比赛。这是一个难题,我试着回答这个难题。可是其实大家不知道印象深不深?我们刚才在咨询的过程当中已经给对方出过一个同样的难题了。我说过,用同样的标准来看,运动能不能强身,他说不能。用同样的标准来看,读书能不能变聪明----也不能----这当然的嘛,如果你只读书,也不吃饭你怎么会变聪明呢,因为你马上病了就死掉啦。所以我们要知道,今天这场比赛大家要公平一点,在验证高薪能不能养廉之前有个控制变音----贪污你要抓,我也要抓。道德教育你要教,我们干嘛不教呢?可是有一点我们两个立场不同:我们认为高薪是有助于廉洁的,你认为高薪是无助于廉洁的。%d-t'C;[;W第二,在高薪有助于廉洁跟无助于的情况下呢,你要知道,运动有助于强身是说运动的人比较不容易生病,不是说运动的人刀枪不入,水火不侵啊----你不能说有人运动了结果还生病,所以运动就不能有助于强身----这样太苛刻,用这个角度来看任何的社会问题都会使之于偏激。我们要知道,人类有没有欲望?有!人的欲望有没有极限?如您所说的,恐怕是没有。可是这证明了什么?这难道就证明了所以人一辈子就离不开鞭子跟棍子吗?这难道就证明了所以只要没有鞭子没有棍子跟着你,世界上就没有任何一种力量能够让你自己能够拒绝诱惑吗?!R+H;M-j't%{$w0d$`4I(n我们已经说了,第一个,是风险。人的心是很复杂的,人的心是很复杂的,他的心口有一个天平。你去贪的时候,天平是会权衡,矛盾是会挣扎的,天平的一端摆的您方所说的色啊,贪啊,各种不法的获利。天平的另外一端我们要给他加一点筹码,好让他抗拒这个诱惑。有的人如您所说,他给他加了个道德的筹码;有的人如您所说,他给他加了个法律处罚的筹码;有的,如我所说的,我们给他一点红萝卜,让他舍不得丢掉这个筹码,这一边的筹码越重,你这边,相行之下就越能够抵抗他的诱惑,我们并没有说鞭子没有效果,可是不是说你就可以否认胡萝卜的效果。高薪是一种胡萝卜,他让你舍不得丢掉这么好的工作,当一个工作能够满足你物质的欲望,当一个工作你能从中获得成就感,当一个工作让你觉得值得投入有价值的时候,对你是好的!本文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对高薪养廉进行了系统的分析论证,得出了对公职人员的适当高薪是有助于养廉的结论,高薪将导致腐败行为总数量上的减少,并且还有利于通过市场上的人才流动,来自动地优化国家公职人员的结构、精简机构。本文运用法理和法史合参的方法,通过论证、归纳、对比等方法来阐述了高薪养廉的作用和局限,指出了实施高薪养廉的条件和充分发挥高薪养廉作用所需要的其他制度配合。在论述过程中,本文总结提出了腐败的三大根本原因在于:权力资源的稀缺性、人的私本性、由于公权力行使过程不得不借助于私的人而导致权力的异化。本文分析了高薪养廉制度在古今中外实施的历史和现状,从中提炼出成败得失的原因和对我国现实社会的借鉴意义,并最终提出了把高薪养廉和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一些看法。在进行历史事实的梳理和境外经验的借鉴的基础上,本文围绕着高薪养廉制度进行了理论上的深入阐述,从人性的私本性的论述指出了将把人性预设为私的重要意义;从人的需求层次理论论述指出了高薪养廉的边际效用,和在此基础上采取渐进的方式逐步摸索确定高薪养廉的最佳平衡点以发挥最佳效用而防止因支出过大而效用递减导致的得不偿失;本文更通过法经济学的分析,论述指出了几大可以用来分析包括高薪养廉制度在内的反腐败法律制度的经济学数学模型:(1)“腐败成本=预备成本+机会成本+处罚成本”;(2)“预备成本=取得权力的成本×被处罚的概率”;(3)“处罚成本=处罚尺度×被处罚的概率”。在这些公式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高薪养廉在预备成本和处罚成本两方面提高了了腐败的成本,在其它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将导致腐败数量的减少,因而高薪制度对于养廉是有效的,它以使一部分潜在的腐败者因需求得到满足而放弃腐败,并且它还通过增加腐败成本来作用于私的人群,使手握公权力的人们在私本质的作用下趋利避害而放弃腐败的企图。本文还对高薪养廉制度的局限性进行了理性而清醒的分析,由于高薪养廉制度对权力的稀缺性和权力的异化没有影响力,它也不是从根本上抑制人类的私本质本身,而是与私本质妥协的结果,所以它在反腐败上是具有不彻底性的,这种不彻底性也导致了它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在首先高薪养廉制度对法制建设具有依赖性,它无法独立地起作用,而只是反腐败措施之一;其次高薪养廉制度无法防大贪、巨贪,它只对降低腐败行为的数量上有作用。解决腐败问题的重点应当是根除腐败的内在根源,而正如本文指出的那样,当这三种内在根源在可预见的历史时期内不可能得以根除的情况下,我们也许只能退而求其次,谋求把腐败抑制在一个社会可以容忍的范围内。高薪养廉制度的论证,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和认识下提出的。这项改革的经济代价可能是十分昂贵的,本文也因此在论述高薪养廉制度时提出了相应的减少这种代价和阵痛的方案。然而这些代价是必须付出的,高薪养廉制度一定能够在中国的反腐败斗争中,找到一席之地,为中国的反腐败法制添上一笔重彩!目录导言一、高薪养廉的提出(一)廉政的呼唤1、权力的本质2、权力的滥用和异化3、廉政的呼唤(二)高薪养廉的提出1、薪俸制度2、高薪养廉的提出二、反腐惩贪史鉴(一)封建皇朝反腐惩贪的历史评述1、封建法律重典治贪的原因2、封建法律重典治贪的成败(二)历史上的高薪养廉制度1、历史上高薪养廉的措施及条件2、历史上高薪养廉的效果分析三、他山之石(一)境外及我国香港地区的高薪养廉1、境外高薪养廉的措施2、境外高薪养廉的效果与条件分析(二)境外高薪养廉的附带利益四、对高薪养廉制度的理性认识(一)人性的需求1、大公无私与自利假设2、权力追求与经济追求3、根据人性的制度设计的意义(二)高薪养廉的需求层次定位(三)高薪养廉的法经济学分析1、经济学模型的建立和分析2、高薪养廉变量分析(四)高薪养廉的局限性五、高薪养廉与我国社会制度(一)对我国实行高薪养廉的辩证认识(二)养廉的关键是将廉政建设纳入法制的轨道结语参考文献高薪养廉的法律思考导言“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这是两千七百年前振兴齐国,成就霸业的一代英才管仲的千古名言,在管仲看来廉耻是立人之大节,盖不廉,则无所不取;不耻,则无所不为。人而如此,则祸乱败亡亦无所不至。然而事实上廉洁这一品质的养成却远非那么容易,作为廉洁的对立面,腐败问题伴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社会而生,它是一个自古以来就困扰着各朝代政权的一大顽症。王亚南先生说:中国古代官僚的生活就是贪污生活。又说:中国古代的一部二十四史,其实就是一部贪污史。[1]尽管各朝代灭亡的原因并不完全相同,但是都无法逃脱兴亡周期率的轮回:从王朝初期狠抓反腐败斗争,到王朝中叶后反腐败制度渐渐松驰,变得有名无实,再到王朝后期便腐败盛行导致王朝灭亡,然后新王朝又从头开始一轮新的轮回。而清廉自持的官吏之少,也是屈指可数,“翻翻二十四史,人们就会明白,有名有姓并且货真价实的清官,不过几十位。明末清初优秀的文学家、史学家张岱,在所著《夜航船》卷7‘清廉类’,扳着指头数了很久,也不过只找出四十位清官。”[2]腐败也是一个世界性的焦点问题,自本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的贪污贿赂犯罪日益严重,更无论非犯罪性质的腐败。由于贪污贿赂,发展中国家的债务增加了30%,仅拉美国家每年被侵吞的财富就达210亿美元之多。[3]廉洁和高效成为各国政府竭力追求的目标,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亡和人民的祸福。古往今来各国从政治家、法学家、经济学家,以至普通百姓都在思考、议论反腐败问题,也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反腐败举措,在这些具体的反腐败举措中,高薪养廉是一项非常引人注目的措施,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它已经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而存在,而在我国则对此项制度颇多争议,支持者和反对者都言之凿凿。因此,对高薪养廉作为一项反腐败的法律制度从法律的角度来进行严肃认真的研究思考是十分必要的。本文正是试图作出这样的探索,即论证薪俸制度与廉政建设之间的关系,我国历史上和国外高薪养廉制度对我国现实社会的借鉴意义,高薪养廉制度的局限性和不足,论证高薪养廉的理论基础,并最终提出高薪养廉和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一些看法。一、高薪养廉的提出(一)廉政的呼唤1、权力的本质廉政与权力密切相关,什么是权力?有种种不同的说法,有人认为“权力是指它的保持者在任何基础上强使其他个人屈从或服从于自己的意愿的能力。”[4]有人认为“权力是特定主体将他的意志强加于他物,使之产生一种压力继而服从的能力。”[5]罗素则说“权力可以被定义为预期结果的生产。”[6]并与物理学上的“能量”概念作了类比。[7]本文认为,广义上的权力就是一方对于另一方的一种具有强制力的优势。它并不一定表现为权力主体的意志,因为权力现象在社会中是错综复杂的,一个权力主体可能在另一种权力关系中只是服从者,但是即使是权力主体在执行比他更高一层次的权力主体的意志时,他仍然表现出一种强制力和居高临下的优势。权力也有公、私之分,而本文所探讨的权力仅仅是狭义的,是在政治法律领域的公权力中的最主要的一种:国家权力。论文高薪养廉的法律思考(上)来自那么国家权力是怎样产生的?在中世纪,国家权力曾被认为是来源于上帝,“君权神授”,是“天意”对人性的安排,国家权力(王权)是神权的世俗化,因此王权应当服从于教权,这种思想被称为“托马斯主义”。[8]到17、18世纪,霍布斯提出“社会契约论”,他对国家下定义说“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御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9]霍布斯将古希腊学者伊壁鸠鲁最先提出的“社会契约论”与自然法理论结合,论证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源”与流的关系,这是具有进步意义的。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后来被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卢梭等人所继承和发展,从而树立了“公意、主权在民”的思想。对于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卢梭指出“权力”其实来源于“公意”,而“公意”则是人民通过社会契约将自身的“权利”@??忽?的,“每个人由于社会公约而转让出来的自己一切的权力、财富、自由,仅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对于集体有重要关系的那部分”。[10]总而言之,国家权力归根结底是来源于人民的权利,权力合法性的源泉是人民,而不是神、君主、贵族等任何其它方面。这种权力学说成了现代资产阶级革命和国家学说的理论基础,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发展到20世纪,自然法学得到复兴,出于对现行实在法的批判,产生了新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对权力学说又有了新的发展,它可以分为两派,即新托马斯主义的自然法学和世俗的(非神学的)自然法学。其中法国哲学家雅克。马里旦继承和发展了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法律思想,马里旦的国家理论被称为“工具主义”,他“在上帝和国家这两个概念之间,又插进入了一个抽象的人民的标志,在上帝是国家最终决定因素这一大前提下,又强调了人民的地位和作用,因而国家是人民建立的;国家的目的在于人民的共同福利;统治者的权威来自人民;人民控制着国家和他们自己的行政官员;国家和所有政府官员都要对人民负责;民主政体就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国家只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的工具”。[11]总之,现代西方资产阶级法学理论无论是否将国家权力视为一种人格或是一种工具,无论认为权力的最终和最高的来源为何,但在权力和权利的关系上,均承认权利先于权力,国家的权力是来源于人民,是公民权利的产物,也是为公民权利服务的。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权利与权力都不是天赋的,都是一定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道德的和习惯的权利产生在前,法定权利和权力产生在后。而从法定
本文标题:高薪能否养廉的正方资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14021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