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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航空机务培训中心最低设备清单/MEL2MEL概述MEL详解MEL使用规定适航法规3MELMEL详解MEL使用规定适航法规4MEL概述1.含义2.依据3.功用4.原则51.含义①MEL→最低设备清单②MMEL→主最低设备清单61.含义③MEL的几个特征运营人依据MMEL并考虑到航空器的构型、运行程序和条件为其运行所编制的设备项目清单。MEL经局方批准后,允许航空器在规定条件下,所列设备项目不工作时继续运行。71.含义③MEL的几个特征[续]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平衡飞机系统的多安全裕度设计保证83.功用①在确保飞行安全的基础上争取飞行正常。②根据航空器的性能和设计余度,允许在特定条件下,某项设备不工作可以继续飞行。9④保留故障的依据①保留故障/缺陷项目应对航空器的安全性、适航性无影响,并以该机型《最低设备清单》为准,凡在《最低设备清单》规定中不允许带故障的项目,不允许作为保留故障/缺陷。②维修手册中规定应立即修复的项目不能保留,影响或限制整个系统的工作或具有隐蔽功能的故障/缺陷项目不能保留。③注:厦航《最低设备清单》中包含了《构型缺损清单》10⑤保留故障/缺陷的修复期限①A类:在MEL规定的修复期限之内修复②B类:在3日历天(72小时)之内修复③C类:在10日历天(240小时)之内修复④D类:在120日历天(2880小时)之内修复11⑥操作程序和维修程序①操作程序(O)在计划或者实施运行时应当完成的具体运行程序要求一般由飞行机组完成,在某些情况下也可由运营人授权其他具有资格的人员完成②维修程序(M)在投入运行前应当完成的具体维修程序要求一般由维修人员完成,在某些情况下也可由运营人授权其他具有资格的人员完成,但要求完成人员具有专业知识或技能、要求使用工具或测试设备时应当由维修人员完成12⑦示例见Page2-74-01-0113⑦示例见Page2-74-01-0114MEL概述MEL是运营人依据MMEL并考虑到各航空器的构型、运行程序和条件为其运行所编制的设备清单。MEL经局方批准后,运行航空器在规定条件下,所列设备不工作时继续运行。批注MEL的实质是批准对飞机型号合格证的修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平衡飞机系统的多安全裕度设计保证15在安全的前提下争取正常最低设备清单是在确保飞行安全的基础上争取飞行正常,根据航空器的性能和设计余度,允许在特定条件下,某项设备不工作可以继续飞行而制定的;是花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对安全进行详尽分析的结果。只要符合最低设备清单的具体条款,并按其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飞行安全是可以得到保证的。但它绝不是各型航空器的维护标准,更不是或以长期带故障飞行的依据。各单位不能用执行最低设备清单的办法,降低维护标准,而应积极加强维护工作,努力提高维护质量,使航空器处于最佳状态。16MEL概述MEL详解MEL使用规定17MEL的适航要求CCAR121的相关要求AC-121-49民用航空器主最低设备清单、最低设备清单的制定和批准18飞机放行要求(CCAR121)(a)合格证持有人在每次完成维修工作和对任何缺陷、故障进行处理后,在符合本条(b)款的要求后由合格证持有人授权的维修放行人员在飞机飞行记录本上签署飞机放行。(b)飞机放行的条件如下:(1)维修工作是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要求进行的;(2)所有的工作项目都是由合格的维修人员完成,并按照CCAR-145部颁发了维修放行证明;(3)没有已知的飞机不适航的任何状况;(4)至目前所完成的维修工作为止,飞机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c)在规定的使用限制条件下,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符合局方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和外形缺损清单时放行带有某些不工作的设备或者带有缺陷的飞机。(d)对于航线维修、A检或者相当级别(含)以下的飞机定期检修工作及结合其完成的改装工作,如飞机放行结合CCAR-145部维修放行证明一同进行,则无需重复签署。19第121.647条仪表或者设备失效(a)在飞机所装的仪表或者设备失效时,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起飞:(1)该飞机具有经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2)局方颁发给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批准其按照最低设备清单运行,飞行机组应当能在飞行之前直接查阅经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上的所有信息。查阅方法可以是阅读印刷资料或者其他方式,但这些方式应当经局方批准并规定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经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在运行规范中得到局方授权的,构成经批准的对型号设计的修改,而不需要重新进行型号合格审定。(3)经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i)根据本条(b)款规定的限制编写;(ii)对某些仪表和设备处于不工作状态时该飞机的运行作出规定。(4)应当向驾驶员提供注明不工作仪表与设备的记录和本款第(3)项第(ii)目要求的信息。(5)该飞机按照最低设备清单和运行规范中规定的所有适用条件与限制实施运行。20第121.647条仪表或者设备失效(b)下列仪表和设备不得包含在最低设备清单中:(1)该飞机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适航规章中明确规定或者所要求的,并且在所有运行条件下对安全运行都是必需的仪表和设备。(2)适航指令要求应当处于工作状态的那些仪表和设备,但适航指令提供了其他方法的除外。(3)本规则要求该种运行应当具有的仪表和设备。(c)尽管有本条(b)款第(1)、(3)项的规定,飞机上某些仪表或者设备不工作时,仍可以依据局方颁发的特殊飞行许可运行。21AC121-49规定主最低设备清单确定了在保持航空器安全水平的情况下哪些设备项目可以处于不工作状态,这种安全水平是针对航空器型号审定并在审定基础中明确最低标准的具体运行类型而言。应该指出的是,虽然适航标准要求在设计航空器时应带有特定系统和部件,但是如果航空器能够达到型号审定要求的安全水平,主最低设备清单也允许在某些设备项目不工作时航空器能够进行短时间的运行。22AC121-49为了确定在任何既定运行情况下所需的设备项目,必须考虑当这些设备项目处于不工作时与安全运行相关的各种因素。这些因素包括随后出现的故障可能对航空器及其机组成员产生的影响、机组工作量的增加或者机组人员工作效率的下降以及机组人员对不良环境条件处理能力的下降等。23AC121-49最低设备清单是为运营人在特定条件下开始飞行时,航空器允许带有不工作的特定仪表、设备项目或功能提供的一个清单,运营人应根据现行有效的机型主最低设备清单制定自己的最低设备清单,并充分考虑航空器构型、选装设备、运行条件、维修条件、所飞航路等以及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的特殊要求。24AC121-49最低设备清单可接受性的一般原则如下:(1)限制相同或更为严格:运营人的最低设备清单限制不得低于主最低设备清单、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运行规范、经批准的飞行手册或适航指令的限制;(2)具有针对性:运营人的最低设备清单中的操作程序和维修程序应只适用于其自身航空器及其所实施的运行;(3)满足适用性:最低设备清单应满足对运营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及运行时所适用的运行规章。25AC121-49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是指民航总局批准的在特定运行条件下可以不工作仍能保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的设备项目清单。MMEL包含这些设备项目部工作时航空器运行的条件、限制和程序,是运营人制定各自最低设备清单的依据。最低设备清单(MEL):是指运营人依据MMEL并考虑到航空器的构型、运行程序和条件为其运行所编制的设备项目清单。MEL经局方批准后,允许航空器在规定条件下,所列设备项目不工作时继续运行。MEL应当遵守相应航空器型号MMEL的限制,或者比其更为严格。航空器评估组(AEG):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的方式,对航空器有关的持续适航文件、运行配置、机组和执照训练要求、MMEL等文件进行评审的机构。飞行运行评审委员会(FOEB):由具体负责航空器型号审定的当局有关人员组成的委员会,由运行、电子、维修监察员和航空器型号审定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或修订MMEL。26AC121-498.1MEL使用的基本原则8.1.1MEL是为特定条件下签派或者放行带有不工作设备项目或功能的航空器运行的一份偏离性文件,对于未包含在MEL内,但与航空器适航性有关的所有设备项目都应当处于工作状态。8.1.2对于签派或者放行已经完成,但航空器以自身的动力开始移动前发生的故障或者缺陷,机长应当按照MEL进行处理,并且获得新的或者修正的签派或者放行和必要的适航放行,新的或者修正的签派或者放行应当包括有关设备项目不工作的必要限制。8.1.3MEL不适用于处置飞行过程中发生或者发现的故障或者缺陷,一旦航空器以自身的动力开始移动,飞行机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飞行手册来处置,并且机长有权力决断是否继续飞行。27AC121-498.3操作程序和维修程序8.3.1操作程序(O)表示在计划或者实施运行时应当完成的具体运行程序要求,一般由飞行机组完成,在某些情况下也可由运营人授权其他具有资格的人员完成。8.3.2维修程序(M)表示在投入运行前应当完成的具体维修程序要求,一般由维修人员完成,在某些情况下也可由运营人授权其他具有资格的人员完成,但要求完成人员具有专业知识或技能、要求使用工具或测试设备时应当由维修人员完成。8.3.3除非特别规定以外,不得从航空器上拆下不工作设备项目或者部件。28AC121-498.4故障保留和纠正期限的延迟8.4.1当按照MEL签派或者放行带有不工作设备项目或者设备项目缺损的航空器时,应当按照AC-121-63的规定对保留故障进行控制。8.4.2对于修理期限类别为B、C类的项目,可以在获得主任维修监察员批准的情况下将纠正期限延迟一次同样的周期,并且不得再次延迟。29AC121-498.5MEL和AD的冲突8.5.1当AD适用于某一按照MEL可以不工作的设备项目时,不能因此而来回避或者延迟AD的符合性,如确实需要延迟对AD的符合性则按照AD延迟申请批准。8.5.2当AD规定要求某些设备项目安装或者工作的情况下才可以运行时,尽管按照MEL允许其不工作,也应当符合AD的要求。30AC121-498.6部件之间的关联8.6.1当MEL允许某一系统不工作时,该系统的单独部件也同样允许不工作;但当MEL允许某一系统内的单独部件不工作时,不代表该系统也同样允许不工作。8.6.2对于与MEL允许不工作的系统相关的警告和提示系统,除非MEL明确允许其解除工作,否则必须正常工作。8.6.3尽管MEL分别允许某些设备项目不工作,运营人应当考虑这些不工作设备项目之间的相互影响、机组工作负荷和飞行限制。31MEL概述MEL详解适航法规32MEL相关的公司要求《维修工程管理手册》最低设备清单《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保留故障/缺陷33保留故障的依据保留故障/缺陷项目应对航空器的安全性、适航性无影响,并以该机型《最低设备清单》(注:厦航《最低设备清单》中包含了《构型缺损清单》)为准,凡在《最低设备清单》规定中不允许带故障的项目,不允许作为保留故障/缺陷。维修手册中规定应立即修复的项目不能保留,影响或限制整个系统的工作或具有隐蔽功能的故障/缺陷项目不能保留。34保留故障/缺陷的基本原则保留故障应按照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确认飞机故障/缺陷或故障/缺陷件为前提,对于没有确定航空器故障/缺陷或故障/缺陷件的航空器不得投入运行。保留故障一般应当以飞机最低设备清单(MEL)和构型缺损清单(CDL)为依据。如不能在MEL和CDL中找到明确依据,对于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适航性和飞行安全的故障/缺陷则不能保留。35保留故障/缺陷的基本原则当一架飞机多套系统或部件失效时,即使这些失效的系统或部件在MEL允许范围内,也要在对它们进行保留时,确保其不会因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而导致飞机的整体性能降低。对于按照MEL的规定可以保留,但会造成飞行组不适当的工作负荷的多个保留故障,应在投入前修复保留故障降至适当的数量。36保留故障/缺陷的基本原则在维修基地必须充分考虑故障对后续航班的影响,避免因所保留故障的
本文标题:M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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