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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本章主要讲述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有关争议的预防和处理的各个条款,包括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的订立及相关的知识。•本章重点:合同中的检验条款、索赔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和仲裁条款•本章难点:不可抗力的界定、仲裁与诉讼的异同第一节商品检验一、商品检验的内容、意义二、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范围:•现行《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规定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商品•船舱和集装箱检验•海运出口危险品的包装检验•对外贸易合同中规定由商检局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三、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检验时间与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依据与检验方法•复验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关于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定的三种做法:一、在出口国检验(一)在产地检验:即在货物离开生产地点之前,由卖方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或买方的验收人员或买方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验收。(二)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即以离岸质量重量为准。二、在进口国检验(一)在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检验,也就是以到岸质量重量为准。(二)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三、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在国际贸易中最为常用)(1)货物须于装运前由双方约定的装运港或装运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其检验证书作为卖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或要求银行支付、承兑或议付时递交的单据之一;(2)在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的一定时间内,买方有权复验。复验证书如证明货物不符合同规定不属于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买方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复验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或索赔。检验检疫机构一、国外的检验机构国际上比较著名的检验机构:(一)官方机构美国粮谷检验署(FGES)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法国国家实验室检测中心等(二)民间、社团检验机构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L)香港天祥公证化验行等二、我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基本任务(一)我国目前的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名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基本任务:1、实施法定检验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或有关的检验检疫事项实施强制性的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准输入输出。2、办理鉴定业务我国境内的检验检疫机构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以及国内外有关单位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规定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签发各种鉴定证书,作为办理进出口商品的交接、结算、计费、理算、通关计税、索赔、仲裁等有效凭证。3、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我国官方检验检疫机构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及生产、经营、储运单位以及官方机构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和认可的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以推动和组织有关部门对进出口商品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常见的检验证书价值检验证书验舱证书消毒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书重量检验证书验残检验证书产地检验证书卫生检验证书数量检验证书品质检验证书检验证书的作用•作为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重(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作为买方对品质、重(数)量、包装等条件提出异议、拒收货物、要求理赔、解决争议的凭证•作为卖方银行议付货款的一种单据•作为通关验放的有效证件•作为证明货物在装卸、运输中的实际情况,明确责任归属的依据第二节索赔与理赔一、索赔与理赔的定义1、索赔:是指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其遭受损失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损害赔偿的行为。2、理赔:是一方对于对方提出的索赔进行处理。索赔与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索赔与理赔中的要点1、索赔依据A法律依据:买卖合同和适用的法律规定。B事实依据:违约的事实,情节及其书面证明。2、索赔期限是指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期限。按照法律和国际惯例,受损害的一方只能在一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否则即丧失索赔权。3、索赔金额(1)如果合同规定有约定的损害赔偿的金额或计算方法:通常应按约定的金额或根据计算方法计算出的赔偿金额提出索赔;(2)如果合同未作具体规定,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的基本原则为:A赔偿金额应与因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B赔偿金额应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料到的合理损失为限;C由于受损害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使有可能减轻而未减轻的损失,应在赔偿金额中扣除。•案例分析:某国一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出口商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商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有沙门氏细菌超过合同标准。•2、收货人实际收到998箱,缺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缺少60公斤。•问:根据上述案情,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三、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1、异议与索赔条款一般是针对卖方交货质量、数量或包装不符合同规定而订立的,主要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以及索赔的处理方法等。2、罚金条款(违约金条款)较多使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延期接货或延期付款的场合,它的特点是预先在合同中规定罚金的数额或罚金的百分率。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第三节不可抗力一、不可抗力条款的定义与作用:不可抗力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引起不可抗力的两类原因:自然原因社会原因•构成不可抗力的要点:•1.意外事故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2.不是因为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身的过失或疏忽而导致的;•3.意外事故是当事人双方不能控制的、无能为力的。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二、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一)性质与范围:自然力量、社会原因规定办法:(1)概括规定(2)具体规定(3)综合规定(二)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免除合同延期履行合同(三)不可抗力的通知•按照国际惯例,当发生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时,当事人要取得免责的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通知中提出处理的意见,对此,《公约》第79条第4款明确规定: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四)不可抗力的证明•国际贸易中,当一方援引不可抗力要求免责时,都必须向对方提交证明文件,作为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据。国外,一般由当地的商会或合法的公证机构出具我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设在口岸的分会出具。我某进口企业按FOB条件向欧洲某厂商订购一批货物。当我方派船前往西欧指定港口接货时,正值埃及与以色列发生战争,埃及被迫关闭苏伊士运河。我所派轮船只得绕道南非好望角航行,由于绕道而增加航程,致使船只延迟到达装货港口。欧洲厂商要求我方赔偿因接货船只迟到而造成的仓租和利息,我方拒绝了对方要求,因此引起争议。问题:请问欧洲厂商的要求合理?为什么?案例1某年,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成交小麦100公吨每公吨CFRLondon400英镑,总金额为40000英镑,交货期为当年5月~9月份。签约后,A公司购货地发生水灾,于是我方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但对方回电拒绝。案例2问题:我方要求以不可抗力免除交货的理由是否充分?第四节仲裁(arbitration)一、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是一种主要的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解决的形式友好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二、仲裁协议的形式与作用(一)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条款(ArbitrationClause)或事前协议提交仲裁的协议(Submission)或事后协议若事前协议与事后协议不一致,以事后协议为准两种仲裁协议的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仲裁协议的作用•核心作用是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Jurisdiction)三、仲裁程序(ArbitralProceeding)1、仲裁申请2、仲裁庭的组成3、仲裁审理4、仲裁裁决四、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我国于1987年加入该公约。五、仲裁条款的规定(一)仲裁地点(二)仲裁机构(三)仲裁规则(四)仲裁裁决的效力若败诉方不执行裁决,仲裁机构不能强制执行,但胜诉方有权向有关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五)仲裁费用的负担–案例分析:甲方与乙方签定了出口某货物的合同一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方国家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品质问题发生争议,于是将争议提交甲国仲裁。经仲裁庭调查审理,认为乙方的举证不实,裁决乙方败诉。事后甲方因乙方不执行裁决向本国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乙方不服。问:乙方可否向本国法院提请上诉?为什么?
本文标题:67商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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