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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概况德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1.德国简介•【国名】德意志联邦共和国(TheFederalRepublicofGermany,DieBundesrepublikDeutschland)•【国旗】呈横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5∶3。自上而下由黑、红、黄三个平行相等的横长方形相连而成。•【国徽】•【国鸟】白鹳•【国花】矢车菊【首都】柏林Berlin•【国石】琥珀【人口】约8211万,主要是德意志人,有少数丹麦人,索布族人,弗里斯兰人和吉普赛人。•【地理位置】德国位于欧洲中部,东邻波兰、捷克,南接奥地利、瑞士,西界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法国,北接丹麦,濒临北海和波罗的海,是欧洲邻国最多的国家。面积为35.7万平方公里。•【行政区划】分为联邦、州、地区三级,共有16个州,14808个地区。(16个州的名称是:巴登-符腾堡、巴伐利亚、柏林、勃兰登堡、不来梅、汉堡、黑森、梅克伦堡-前波莫瑞、下萨克森、北莱茵-威斯特法伦、莱茵兰-法耳茨、萨尔、萨克森、萨克森-安哈特、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和图林根。)其中柏林、不来梅和汉堡是市州。•【政党】德国实行多党制,主要有以下政党:德国的政党有:德国社会民主党、联盟90/绿党、基督教民主联盟、基督教社会联盟、自由民主党、民主社会主义党、德国的共产党、共和党等。•【名胜】如:勃兰登堡门(BrandenburgGate):位于柏林市中心•无忧宫(SansSouciPalace):位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东部勃兰登堡州首府波茨坦市北郊•世界遗产——穆斯考尔公园•最古老的哥德式教堂•有名的科隆大教堂:拂晓时分,莱茵河畔的科隆大教堂。德国司法机构•【司法机构】联邦宪法法院是德国宪法机构之一,是最高司法机构。主要负责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执行,并对是否违宪作出裁定。共有16名法官,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推选一半,由总统任命,任期12年。正、副院长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轮流推举。德国国会大厦•此外设有联邦法院(负责民事和刑事案件)、联邦行政法院(负责一般行政司法案件)、联邦惩戒法院(负责公职人员违纪案件)、联邦财政法院(负责财政案件)、联邦劳工法院(审理劳工案件)、联邦社会法院(审理社会福利纠纷)和联邦专利法院(审理有关专利问题的案件)。德国法律在世界上的地位2.德国法的评价德国法以概念精确、法理精深、立法技术高超、法律体系完备而著称,因其具有鲜明的民族和时代特色,推动了大陆法系的现代发展,成为继法国法之后大陆法系的又一分支。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系列规模宏大、规范详尽的成文法典,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德国宪法的历史及评价3.德国宪法发展的几个阶段德国宪法德国资产阶级成文宪法的产生、发展分为四个阶段:•(一)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叶的发展;•(二)19世纪中期至一战期间;•(三)从一战结束到1937年二战全面爆发;•(四)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第一阶段4.德国统一前的立宪活动•(一)1848年法兰克福宪法1848年德国革命爆发后,德意志邦联国民议会在法兰克福召开了制宪会议,以微弱但多数通过了法兰克福宪法。但是,由于受到各邦议会的抵制,这部宪法最终流产,未获施行。•(二)1850年普鲁士王国宪法1850年在德国革命形势的压力之下,普鲁士国王颁布了钦定宪法。该宪法共9章119条,规定施行君主立宪制,“国王人身神圣不可侵犯”,拥有广泛权力,包括宣战的权力、决定国会的召开和解散的权力、法律提案权和对国会两院通过的法律的否决权,内阁大臣对国王负责而不是国会负责;国会实行两院制等。该宪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资产阶级宪法的一些特点,但其实质是以维护普鲁士国王的绝对权威为核心,同时加强了军国主义的势力。•(三)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1866年普鲁士在普奥战争中胜利,成功地将奥地利排挤出德意志邦联,巩固了其在德意志北部和中部的霸主地位。同年,以普鲁士为主导的“北德意志联邦”成立,次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诞生。该宪法承袭了1850年普鲁士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并为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制定提供了蓝本。第二阶段5.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1871年宣告了统一的“德意志帝国”成立,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为德意志帝国皇帝。帝国成立后,对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稍加修改,提交给新选举产生的德意志帝国议会,1871年4月16日,新宪法通过。1871年宪法全文共14章78条。其主要特点如下:1.宪法规定的国家结构形式是联邦制。但与其他联邦国家相比,帝国中央明显享有更多的高度集中的权力。2.宪法确定了君主立宪制的国家政体,但实际上权力集中在皇帝和首相手中,议会不过是粉饰门面的机构。宪法规定世袭皇帝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最高行政首脑。3.宪法确立了普鲁士邦在整个帝国中的领导地位。4.国家实行普遍义务兵役制,推行普鲁士的军国主义。6.对1871年宪法的评价•正面评价:1871年宪法作为德国第一部得到真正实施的、统一的资产阶级宪法,对促进和巩固国家统一,发展生产力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负面评价:1871年宪法是混杂着封建残余,具有浓厚军国主义色彩的资产阶级宪法。第三阶段1919年《魏玛宪法》重点关注7.1919年《魏玛宪法》结构•魏玛宪法1919年8月11日序言:德意志国民团结其种族,一德一心共期改造邦家,永存于自由正义之境,维持国内国外之和平,促进社会进化,爰制兹宪法。第一编联邦之组织及其职责第一章联邦及各邦第二章联邦国会第三章联邦大总统及联邦政府第四章联邦参政会第五章联邦立法第六章联邦行政第七章司法第二编德国人民之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第一章个人第二章共同生活第三章宗教及宗教团体第四章教育及学校第五章经济生活•过渡规定及终结规定8.魏玛宪法基本内容•这部宪法共2篇181条,基本内容如下:1.宪法确立了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赋予联邦中央以极大权限,消弱了普鲁士对各邦的霸主地位。2.宪法规定国家管理形式为总统制共和国,赋予总统广泛权力。总统是国家元首,由直接选举产生。总统拥有极大的权力,可以代表国家,统帅军队,提前召开和解散国会。3.此宪法对公民权利作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它几乎罗列了历来资产阶级宪法和权利宣言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如公民有工作权、休息权等。4.将“经济生活”列为专章,并规定了许多社会化原则和措施。9.对魏玛宪法的评价•魏玛宪法反映了资产阶级宪法的现代发展,它不仅对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宪政原则的确立和发展有着深远影响,而且为其他各国现代宪政原则的确立和宪法制定提供了模式和范例。法西斯根本法重点关注9.法西斯根本法的产生1933年初,纳粹党头目希特勒就任德国政府总理。他上台后,总统兴登堡利用魏玛宪法赋予总统的极大权力宣布取消公民所有的民主权利。于此同时,希特勒颁布了一系列带有国家根本法性质的法西斯法律,魏玛宪法建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被彻底摧毁。10.希特勒颁布的主要的法西斯根本法•一.1933年3月22日《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即“授权法”。这项法律把国家立法权、行政权集中于希特勒一人手中,从而确立了他对国家的个人独裁。•二.1933年4月7日《文官任用法》这是一项典型的种族主义和排斥异己分子的立法。《文官任用法》的矛头是针对纳粹党以外的一切社会力量的,其目的在于以纳粹党一党来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清洗国家机关。•三.1933年12月1日《关于政党及国家之保障的法律》。该法规定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的法西斯主义是德国国家的指导思想,党和国家相结合,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党魁即为各级行政首脑。这就把国家完全控制到了法西斯政党党徒手中。•四.1923年7月14日《禁止组织新党的法律》它宣布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是惟一合法的政党,凡维持其他政党或组织新政党的人都以谋叛论罪。这项法律颁布后,本来已经名存实亡的国会,其议员又全部换成了清一色的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党徒。•五.1934年8月《关于帝国最高领袖的法律》这是希特勒乘兴登堡去世,总统职位空缺之机颁布的旨在巩固个人独裁统治的法律。•六.有关废除联邦制的法律,主要有《联邦摄政法》、《德国改造法》及其施行令等。《联邦摄政法》和《德国改造法》这两项法律把邦政府变成了联邦政府的下属机构,联邦制的德国成为由纳粹党一党控制的中央集权国家。11.法西斯根本法的评价德国法西斯统治时期所颁布的根本法对历史的反动作用是极为明显的,它是人类法律制度史中最黑暗的法律制度之一。第四阶段12.二战后德国西部地区适用的根本法背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西部德国先后适用了苏、美、英、法四国《联合声明》,《泼茨坦协定》,美、英、法三国《占领法规》和《基本法》等规范国家政治、经济基本制度的根本法。•【一】军事占领和管制时期的根本法1.苏、美、英、法四国《联合声明》签订于1945年6月5日。它决定对德国实行军事占领和管制,德国被划分为四占领区,即东区(苏占区)、西北区(英占区)、西南区(美占区)、西区(法占区)。2.《泼茨坦协定》于1945年8月由苏、美、英三国政府首脑签署。该协定不仅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条约,而且在1949年《基本法》产生前对德国有根本法的作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重点关注•【二】联邦德国基本法《泼茨坦协定》颁布后,美、英、法三国为了把德国建成他们理想中的资本主义国家,于1947年底召开伦敦会议,决定率先在德国西部占领区筹建西德国家。1948年9月,由“协商会议”负责起草制定西部德国的国家根本法。1949年5月8日根本法予以通过,5月23日美、英、法三国军事长官正式批准使之生效。这样,在西部德国地区产生了一部体例完整并具有单一国内法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该法后经多次修订,一直使用至今。1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与《魏玛宪法》相比所具有的发展和变化重点关注•1.《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以更大篇幅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保障和平问题作了规定。•2.《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限制联邦总统的权力,大大加强了联邦总理的地位。•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首次对政党的权利义务做出宪法规定。•4.《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确认了限制国家主权、承认国际法的法律效力优于国内法的原则。•5.《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设立联邦宪法法院,并规定了违宪审查制度,稳定社会秩序,铲除法西斯统治的消极影响,推进联邦德国的民主政治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4.评价尽管《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带有明显的“临时过渡”性,但半个世纪以来,它在联邦德国事实上起到了宪法的作用。总而言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过渡时期相当于宪法地位的法律,是目前德国的根本大法。15.联邦德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新发展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以及西部德国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美、英、法三国和联邦德国之间的关系也逐渐发生了变化。1955年西部德国占领军改称盟军,占领军高级官员改任外交大使。同年5月,“占领法规”正式宣布废除,从此,联邦德国完全成为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德国西部地区所适应的根本法也只有《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6.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修改自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实施以来,随着德国政治经济的发展,乃至欧洲和世界政治格局的不断变化,《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已经显得越发迫切。到目前为止《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已经被修改了三十多次,例如:1954年在联邦立法权中增加了国防事务的内容。1956年增加了联邦有权实行义务兵役制并组建武装部队的规定。1968年增加了有关国家处于战争时期或防御状态建立联合委员会的规定。1976年还就有关州的区域划界进行调整并成立新州,对联邦议院的任期、集会、选举等问题也作了新的规定。17.《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后续影响1990年8月31日,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宣告统一,前者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加入后者,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不复存在,自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德国现在所有的州,即巴伐利亚、勃兰登堡等16个州。谢谢观看!•希望大家对德国宪法有初步的认识!•如果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本小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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