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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广告经营 > 第六章 广播电视节目与著作权
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第六章广播电视节目与著作权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主要内容:一著作权概述二著作权的基本内容三著作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四传播者的权利五著作权的管理及侵权的法律责任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一、著作权概述1.著作权与著作权法著作权(copyright),又称版权,是指公民、法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己的科学或文学、艺术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P207)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著作权的特征:排他性;时间性;地域性。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一、著作权概述1.著作权与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确认作者对自己作品的权利以及规定因创作、传播和使用作品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一、著作权概述2.著作权制度的产生发展1910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由法学家沈家本主持制定。著作权法的渊源主要有:(1)我国的法律法规:《宪法》、《民法通则》、《刑法》、《著作权法》(1990年通过,2001年第一次修正,2010年再次修正)、《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5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等。(2)国际条约:我国已加入的著作权国际公约有:《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二、著作权的基本内容1.著作权主体著作权主体就是著作权所有者,即作品的著作权人。著作权产生于作品完成之日。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二、著作权的基本内容1.著作权主体1)作者就是创作作品的公民。创作活动是一种智力活动,智力活动主要用大脑进行,只能是自然人的个体劳动。所以著作权最基本的权利主体就是自然人。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二、著作权的基本内容1.著作权主体2)法人或其他组织这是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创作;代表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最常见的就是媒介的社论或评论员文章。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二、著作权的基本内容1.著作权主体3)不是作者的自然人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接受转让、赠与、继承以及通过委托等获得他人的著作权,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称为“继受著作权人”。其只能享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不能享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二、著作权的基本内容1.著作权主体4)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比如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在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没有承受人,作者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把作品赠与国家,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就归国家所有。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二、著作权的基本内容2.著作权的归属1)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二、著作权的基本内容2.著作权的归属1)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二、著作权的基本内容2.著作权的归属1)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对新闻职务作品的界定:首先,职务作品的作者,应是同本单位存在着隶属关系,具有一定的岗位职责的人员。其次,职务作品应是有关人员接受上级布置,或者虽然上级并未布置,但是属于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应当完成并且体现了岗位职责要求的作品;最后,职务作品应当是供本新闻单位使用的,或是发表在自己的媒体上,或是由本单位向外发稿(如通讯社)。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二、著作权构成案例分析:华声月报诉农民日报社著作权纠纷案1996年5月24日,农民日报社下属的《农村生活报》在该报刊登了《北方边境拦截偷渡客》一文。其与《华声月报》1996年5月5日刊登的文章除了没有署“八省公安边防联合行动”的题眉,其余均相同。同时还刊登了该文配发的两张图片。文字部分刊登了作者署名,两张图片未刊登作者署名,也未注明该文、图原载《华声月报》1996年第五期。华声月报依法提起诉讼,诉称农民日报社侵犯了《华声月报》的著作权,认为《北方边境拦截偷渡客》配发的其中一张署名“法满”的照片应为单位作品。并向法庭提交了指派摄影记者法满拍摄照片的发稿签,作为证据证明照片的拍摄足以代表法人意志。《农村生活》不久给通讯作者(非《华声月报》职工)发去了稿酬,但摄影者婉拒。《农村生活》又刊登启事,声明本报某日一版所刊某文、图原载《华声月报》,人物图片摄影者为某同志,特此补正,并向华声月报社和某同志道歉。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二、著作权构成案例分析:华声月报诉农民日报社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法院判决认为:华声月报社作为《北方边境拦截偷渡客》一文的编辑者,对于该文文稿及照片并不享有著作权。法满虽为华声月报社职工,但法满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图片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应由法满享有,华声月报社不享有著作权,其对《农村生活报》侵犯其著作权的指控不能成立。《农村生活》报转载行为属于法定许可,未注明原载杂志是错误的,但后来主动认错并发表更正,不宜再作追究。判决驳回《华声月报》诉求。《华声月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审查后说服当事人服判息诉。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二、著作权的基本内容2.著作权的归属2)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演绎作品是指对原初作品进行汇编、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汇编、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也是一种创作活动,所以汇编、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人对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原初作品的作者对自己作品仍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演绎者在演绎前必须征得原初作品作者的同意并支付报酬。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在对演绎作品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初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二、著作权的基本内容2.著作权的归属3)汇编作品和其中被使用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汇编作品,是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加以编排而成,只有这种选择或者编排体现了独创性,就成为汇编作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汇编人享有。新闻单位在实施编辑工作过程中和日后行使对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时,都不得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二、著作权的基本内容2.著作权的归属4)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法》明文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说明:“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思考:审稿者和新闻源是否应成为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人?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二、著作权的基本内容2.著作权的归属5)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包括电视作品、录像作品和网上视频作品等。按《著作权法》规定,这类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歌曲的词曲作者和摄影者都享有对自己创作部分的署名权,并且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这类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自己对作品的著作权。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二、著作权的基本内容2.著作权的归属6)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委托作品是指作者按照委托人要求创作的作品。按《著作权法》规定,委托他人创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如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作者。新闻单位约请社会作者为本媒介撰写社论、编辑部文章或评论员文章的,这类文章一般以本媒介为著作权人,必须在约稿时同应约者明确约定,以免发生著作权纠纷。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二、著作权的基本内容3.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客体是指作者创作的以某种具体形式表现出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关于著作权客体的种类,《著作权法》第三条已有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二、著作权的基本内容3.著作权的客体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独创性(originality),或称原创性、初创性。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只是可以同他人作品区别开来的那种个性特征,其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首要条件。可复制性。可以复制的前提是作品必须以某种有形形式存在,也就是以文字、言语、图像、声音、动作、物体等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使人们能够感知和使用。复制,是指通过印刷、影印或其他物理手段按照作品的原来表现形式和内容把一件作品变成许多件的行为。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二、著作权的基本内容3.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法》还规定了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就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本条在201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举例:A公司未经国外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其一部知名作品翻译成了中文,并制成音像制品进行出版发行,而B公司又未经A公司许可,擅自使用A公司翻译的中文内容,也制作了音像制品进行发售。在本案中,A公司的中文翻译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B公司能否构成侵权呢?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二、著作权的基本内容3.著作权的客体新闻媒体上发表的各种体裁的新闻作品,如评论、杂文、散文、通讯、特写、专访、述评、调查报告、采访札记、报告文学、理论文章、小品文以及有相当成分带有记者研究思考的分析性新闻、解释性新闻等,或是具有不同程度的文学色彩,或是具有一定的对现实社会的科学研究价值,具有独创性,都不属于时事新闻,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二、著作权的基本内容案例:两家报纸先后都发表对一位医学专家关于脑梗塞的专访,先发专访的报社记者起诉后发专访的报社抄袭,后者辩称因为被访者是同一个人,说的是同一个问题,所以内容也一样,不是抄袭。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上两家报纸发表的两篇文章,虽然都说是记者采访同一位医生所写成的,主要的观点会相同,但文字表达不至于绝大部分相同。现在被告发表的文章与原告发表的文章绝大部分相同,原告发表的文章在前,被告发表的文章在后,可见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二、著作权的基本内容4.著作权的各项权利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人身权永远归属作者,既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除发表权外,其受保护期是不受限制的。财产权可以同作者分离,通常说的转让著作权(版权),就是指转让财产权。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二、著作权的基本内容4.著作权的各项权利1)著作人身权著作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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