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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和全体职工。第三条主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和作业场所。第四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的法则、法规的要求,改进生产工作场地,对生产设备要加强维修和管理,防止跑冒、滴、漏污染环境,影响员工的身体健康。第五条公司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第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治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的制度。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第二章职业病防治的组织管理机构第七条公司的总经理为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职业病工作的副总经理为直接责任人,负责企业职业病防治的日常领导工作。第八条公司职业病工作的领导和总体协调由公司职业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成员由公司正、副经理、各部室负责人组成。第九条公司职业病工作的日常管理由技术检验部负责组织、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员的协调;由行政基建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组织治理方案的实施;其他部门负责相关的工作协调。第十条各部门\车间相应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小组,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技术的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有关责任人为工作小组成员,推动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展开。第十一条生产车间是我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点单位,除设置职业病防治工作小组外,还应配备1~2名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监督第十三条对本公司有引发职业病可能的基层单位,必须设置职业病的防治设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三定期和不定期对有可能引发职业病的工种和部门进行检查和监督,保证有关的制度、措施的落实。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例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学习。第十四条行政人事部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规定,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提供给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由物资贸易分公司负责统一购置;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第十六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十七条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第十八条各部门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第十九条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第二十条各部门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违反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正确使用有关防护用品,不安规定对防护用品进行维护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培训后再上岗、直至给与相关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一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基层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第二十二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第二十二条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漠视职工安全、健康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有权批评、检举、控告。职工必须按照有关的规程、规定,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第二十三条为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状况,减少毒物作用机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岗位应设有盥洗设备、淋浴室及存衣室,配备个人专用更衣箱等。第二十四条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监督全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作。第四章职业病防治工作奖惩制度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由公司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于扣罚: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制度十三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第二十七条对违反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的基层和个人,参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处理,追究其工作责任,并按规定处罚。
本文标题: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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