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一、概述•1、定义、法律特征2、分类P503\504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二、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责任为构成要件的原则,或者说无过错即无责任,为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续•过错推定:•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推定的方法确定行为人的过错,即只要加害人不举证其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续•《侵权行为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74、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续•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要实施了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无论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无过错责任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续•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由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害后果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三、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p512四、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P513•关于因果关系:•1.共同故意、共同过失行为•《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1款中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续•《侵权行为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续•2.直接结合行为与间接结合行为•关键词:无意思联络•直接结合,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间接结合,按照各自的过错和原因力,承担按份承担。续•“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1款中规定:“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的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续•*间接结合中一旦有一个人故意则被吸收,由故意者承担责任。•20.一小偷利用一楼住户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进入二楼住户乙的室内,行窃过程中将乙打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乙的人身损害应由小偷和甲承担连带责任•B.乙的人身损害只能由小偷承担责任•C.乙的人身损害应由甲和小偷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D.乙的人身损害应先由小偷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甲承担`•续•4.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两个以上行为人由于过失,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但不能准确地确定是何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的情况。•“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共同危险高空坠物五、特殊侵权行为•P519职务侵权•产品责任:《侵权行为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续•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四十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续•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续•第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续•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续•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续•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续•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续•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第七十七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续•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续•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文标题:侵权行为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15152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