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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乡规划法规4.1城乡规划概述4.2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审批4.3城乡规划的实施4.5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4.4城乡规划的修改城乡二元结构4.1.1城乡规划立法背景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一法一条例:《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实施)弊端:其一,不利于城乡统筹均衡发展其二,造成法律空白地带《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4.1城乡规划法规概述(1)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它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是政府指导、调控城市和乡村建设的基本手段,是促进城市和乡村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区的概念4.1.1城乡规划概述4.1.1城乡规划概述(3)规划区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建成区,即实际已经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二是尚未建成但由于进一步发展建设的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2)规划管理:规划管理是指组织编制和审批城乡规划,并依法对城市、镇、乡、村庄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的安排实施控制、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活动。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区的概念4.1.2城乡规划的种类城乡规划分类①城镇体系规划②城市规划③城市总体规划④城市详细规划⑤城市控制详细规划⑥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⑦镇规划⑧乡规划、村规划4.1.3城乡规划法制定与实施的一般原则1.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2.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3.环保节能原则。4.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原则。5.体现地方特色,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风貌原则。6.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的原则。(1)城镇体系规划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2)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3)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4.2城乡规划的制定4.2.1城乡规划体系和编制的内容1.城乡规划体系4.2.1城乡规划体系和编制的内容(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涉及的城镇包括市、县城和其他重要的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城乡规划法》第13条的规定,在编制时应包括以下内容: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2.城乡规划编制的内容4.2.1城乡规划体系和编制的内容(2)城市规划、镇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镇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同时强调: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2.城乡规划编制的内容4.2.1城乡规划体系和编制的内容(3)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包括本行政区域的村庄发展布局。2.城乡规划编制的内容4.2.1城乡规划体系和编制的内容(1)委托由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编制工作。(2)审议与讨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在上报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3.城乡规划编制的程序4.2.1城乡规划体系和编制的内容(3)公告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4)审批与备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均需报相应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备案。3.城乡规划编制的程序4.2.2城乡规划的审批与备案①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②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③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④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1.城乡规划的审批4.2.2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权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2.城乡规划的备案城乡规划的实施是指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生效后,即具有了法律效力,在城乡规划区内的任何土地利用及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满足城乡规划的要求,使生效的城乡规划得以实现。1.城乡规划实施概念4.3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公布制度是指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就应向社会公布。一方面使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了解城乡规划内容,以其作为各项建设活动的准则,自觉规范自己的建设行为,即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活动;另一方面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检查。民众对各类违背城乡规划的违法行为,应及时进行监督和举报。2.城乡规划公布制度1、行政监督检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4.5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4.5.1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2、人大的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3、公众的监督体现在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的查阅和监督。4.5.1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行政主体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违法编制或实施城乡规划的4.5.2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法律责任1.针对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无资质、超越资质、违反编制标准进行城乡规划编制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以及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4.5.2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法律责任2.针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案例基本案情:某市于1999年制定了该市的城市规划并上报有关部门得到批准,但一直未对外公布。2008年经评估认为需要修改。于是该市立即组织设计人员着手进行规划的修改,修改内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完毕立刻向全市市民公布。你认为该市做法正确吗?案例评析案情评析:(1)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就应向社会公布;(2)应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规划。五种情形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规划应当依照原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本文标题:第4章_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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