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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导论第二章行政法基本原则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第五章抽象行政行为第六章具体行政行为第七章行政处罚第八章行政许可第九章合同与行政指导第十章行政程序第十一章行政复议第十二章行政赔偿第十三章行政诉讼目录第一章行政法导论第一章行政法导论•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的渊源•我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行政法律关系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的概念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含义是执行和管理。马克思说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习语的行政包括私行政与公行政。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指公共行政,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组织采取特定法定手段与方式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公行政又分为政府行政与社会公行政。公行政的最大特点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增进和公平分配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解读“行政”定义的困境二、行政权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权是国家公行政实施的基础条件,离开行政权行政将寸步难行。行政权从内容上看是国家的一种治权,它以实现社会的治理为己任。它从特征看:具有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和强制性;它的内容很广泛,且有很强的专业性;它的实施必须定位于具体的行政主体和公务员。与国家其他公权力的区别是它具有主动性、广泛性和自由裁量性的特征。与公民权利的区别是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特征。三、行政法的概念诸说与特征(一)诸说1、管理论从行政权功能上强调对社会的组织和管理,认为行政法是规定国家各方面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称,强调行政法是国家管理法。2、控权论从行政权容易对社会侵权角度,认为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法,此观点流行于英美。如英国的韦德、美国的施瓦茨。3、平衡论认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此观点由我国学者20世纪90年代提出,今天在我国占主导地位。•行政法是指调整与规定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所产生的关系,以及对行政权力和行政活动进行监督与救济过程所产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的核心是对行政权的规范,因此围绕着行政权力,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就包括了有关行政权力的设定、配置;行政权力的行使;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救济三大部分的行政法律规范。(二)特征形式特征是难以制定统一法典,由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其数量之多居各部门法之首。内容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济法四大块。内容特征:一是内容广泛,二是规范易变,三是实体与程序交织一起.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与历史发展一、渊源(一)国外行政法法源可分为制定法源与非制定法源。1.法国有:宪法、法律、条约、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法的一般原则、判例和习惯法。2.美国有:宪法、立法、总统的行政命令、行政规章;判例法。(二)中国行政法的法源:1.宪法:包含对国家行政权的配置以及权力的行使原则等内容。2.法律:指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地方性法规:是指省、直辖市、自治区(或政府所在地)、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及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6.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例。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7.国际条约与协定。8.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9.判例。二、国外行政法的发展大陆法系的行政法产生较早,体系完善、理论发达。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有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存在两种法律规则,即公法和私法。但是由于大陆法系各国的历史不同,在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上也存在差异。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特点:各国都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普通法院在审理各种案件(包括行政案件)时,适用同一体系的法律规则。三、我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一)1949-1957的初创阶段。国家制定了大量的行政组织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建立了行政监察制度。(二)1957-1978的停滞和遭受摧残阶段。(三)1978-1989的重建阶段。一、是恢复原有法制,解决无法可依;二、是制定八二宪法,确定行政法制发展方向;三、是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四、是确立行政立法制度,健全行政法制;五、是建立行政裁决制度,保障公正行政;(四)1989-2005的发展阶段:一是在行政管理领域确立依法行政;二是制定行政诉讼法,建立行政诉讼制度;三是制定国家赔偿法,建立行政赔偿制度;四是制定公务员法,建立公务员制度;五是制定行政监察法,完善行政监察制度;六是制定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建立行政程序法制。四、行政法学的发展(一)国外行政法学的概况1、控权论的主要观点:(1)行政法的目的在于保障私人的权利和自由。(2)行政法的基本内容是控制和限制政府权力。(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严格依法行政,“无法律无行政”,行政自由裁量权压缩至零。(4)行政法的手段是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2、管理论的主要观点:(1)行政法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行政法的内容是调整国家管理关系,规定国家管理的原则和制度。(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管理至上,民主集中制。(4)行政法的手段是命令与强制。(二)我国行政法学的概况:1、1978-1985的创建阶段,1985-1989的发展阶段,1989-2005的学术流派形成阶段。2、平衡论的主要观点:(1)行政法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2)行政法的内容是调整国家管理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共构和谐统一的行政法治秩序。(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对积极行政适用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对消极行政适用无法律无行政。(4)行政法的手段是命令与强制、行政程序与司法审查的并用。结合实际评析三种观点的利弊(讨论)第三节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二)特征1、行政主体一方恒定。2、权利义务不对等3、行政权力不可处分性。4、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一)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与组织,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二)内容包括:1、行政主体之间及行政主体与其公务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2、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3、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三)客体包括物、人身和行为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类型(一)实体与程序关系(二)内部与外部关系(三)行政与监督行政关系(四)明示与暗示关系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指因法定事由出现后,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按行政法规定的权利义务模式形成的必然的权利义务联系。其条件有二:一是行政法已规定了权利义务模式,二是能使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已出现。(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后,因一定的原因而发生了局部变化。如主体的变化或客体的变化本章的思考题:一、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二、我国行政法的发展现状如何?三、如何评价行政法的三种学术观点?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依法行政原则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概念:(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之中,作为行政法的精髓,指导行政法的制订、修改、废除并指导行政法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二)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行政法制订、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的各个环节之中。(三)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贯穿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权的获得、行使及对其监督的基本准则。也是揭示行政法基本特征并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四)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五)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能够集中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和行政法的主要矛盾,并反映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宪政精神,对行政法规范的制订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法律准则。[综合上述各家观点,并结合我国行政法制的发展和行政法治的实践,我们认为,所谓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现代民主宪政精神,集中体现行政法的目的和价值,贯穿于行政法规范之中,并指导行政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规范行政行为实施和行政争议解决的基本准则和原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蕴涵着行政法的精神实质,是行政法的具体原则和规则存在的基础;反映着行政法的价值目标,是行政法理论中带有基础性、根本性的问题。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指导功能指导行政法律规范制订、实施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基本使命。(二)解释功能(三)整合功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统一性和稳定性维系着行政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四)补缺功能总之,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行政法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的基本准则和原理,具有普遍性和原理性;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仅是一种具有指导性的原理或准则,而且是一种具有规范性的法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精髓,是行政法价值观念的体现,因而具有较高的层级和约束力。因此,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具有违法与合法的判断标准作用,而且具有善或者恶的道德评价标准作用。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一)法律性(二)部门法特定性(三)运用的普遍性(四)可操作性第二节依法行政原则一、合法行政二、合理行政三、程序正当四、高效便民五、诚实守信六、权责统一一、合法行政合法行政是依法行政原则的首要内容,贯穿于行政权力的始终,是指导、规范行政权力运作的基本准则(一)职权法定职权法定是指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职责权力都应当由法律予以创设和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应当以法律为依据。非依法律取得的权力都应当被推定为无权限,非依法律规定行使的权力应推定为无效。(二)依法的规定行政依法的规定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这包括遵循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行政。(三)法律优先1.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下位法的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2.在法律原无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后,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根据法律优先的精神,我国宪法和法律对行政机关制定法律规范适用的是“根据”原则,而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律规范适用的是“不抵触”原则。(四)法律保留法律保留本意是指有关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重大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规定,行政机关如加以规定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根据国务院《纲要》的规定,凡涉及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事项,应贯彻法律保留的精神。这可从三个方面来理解:1.凡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事项,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或者经法律授权由法规、规章加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随意作出决定。2.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增设其义务,也不能作为行政主体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增设其义务的根据。3.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的情况下,所作出的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增设义务的决定为违法行为。二、合理行政合理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不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而且要求行政行为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根据《纲要》的精神,我们将合理行政的内容
本文标题:46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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