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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明汽车保险与理赔——汽车保险汽车保险与理赔第四章汽车保险第一节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二节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第四节机动车盗抢险第五节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第六节机动车辆损失险附加险第七节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第八节其它保险汽车保险与理赔根据公安部信息,截至2009年6月底,中国机动车保有量超1.7亿。2009年上半年,中国私人机动车保有量近1.36亿辆,占机动车总量的76.84%。从单车2000元左右到几千元不等的保费来看,车险市场容量很可能稳定在2000亿以上。汽车保险与理赔我国各财产保险公司中,汽车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其总保费收入的50%以上,部分公司60~70%以上。汽车保险业务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的“吃饭险种”。汽车保险业务的效益已成为财产保险公司效益的“晴雨表”。汽车保险与理赔从市场份额看,我国车险呈人保、太保和平保三足鼎立,人保占主导的格局,三大产险公司占据了一半以上的市场份额,其中人保财险占到41%左右的市场份额,太平洋占11%,中国平安占大约10%的份额,分列前三甲。当然不同地区有一定区别。汽车保险与理赔汽车保险的险种有那些?汽车保险有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和商业汽车保险,基本条款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保监会审批,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执行,2008年2月1日新版交强险和商业基本险A款、B款和C款开始实施,三种产品的费率水平基本一致,总体相差不大。附加险为主险的一种补充,只有购买了主险后,才能购买相应的附加险。汽车保险与理赔因此消费者在投保时可以不必像过去那样花费精力挑选保险公司,选择哪家公司更多地取决于个人偏好,但附加险各保险公司进行差异化经营。汽车保险与理赔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交强险并非不盈不亏,多数网民和机动车车主认为交强险的费率过高,属于暴利行业)。此外,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一、交强险的必要性第一节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汽车保险与理赔交强险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1.交强险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交强险制度的实施不仅关系到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2.交强险有利于普及保险知识,增强全民保险意识,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历史机遇3.实施交强险制度是促进财产保险业诚信规范经营的有利契机二、交强险的重要意义汽车保险与理赔三、交强险的内容(一)基本定义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汽车保险与理赔(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保险期限1.保险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汽车保险与理赔交强险的赔偿项目和赔偿上限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丧葬费康复费医疗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对事故受害人造成的车辆损失、物品损失死亡补偿费交通费诊疗费必要合理整容费对私人物品造成的损失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营养费对公共设施、政府部门物品造成的损失残疾赔偿金住宿费住院费抢救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0(有责)11000(无责)10000(有责)1000(无责)2000(有责)100(无责)13案例五甲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万元,发生交通事故后撞了一骑自行车的人,造成自行车上乙、丙两人受伤,财物受损,其中乙医疗费7000元,死亡伤残费50000元,财物损失2500元,丙医疗费8000元,死亡伤残费35000元,财物损失2000元,经事故处理部门认定甲车负事故70%的责任。思考题:甲车从交强险中能获得多少赔款?14分析交强险分三项限额,分别计算:医疗费用:7000+8000限额10000元,所以按限额赔偿10000元。死亡伤残:50000+35000限额110000元,所以按实际赔偿85000元。财产损失:2500+2000限额2000元,所以按限额赔偿2000元。所以,甲车从交强险中能获得97000元赔款。汽车保险与理赔2.垫付与追偿对于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2)驾驶人醉酒的;(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汽车保险与理赔3.责任免除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4.保险期限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17案例三2007年7月11日晚6时许,原告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济南市某公路由西往东行驶时,与由王某驾驶的往西行驶的大型货车相撞,张某倒地受重伤,即被送医院急救,由于张某昏迷不醒,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救治,并随时有生命危险。大型货车驾驶员王某在肇事后逃逸。伤者张某的家人为挽回张某的生命,先后用去了抢救费10多万元,但毕竟由于家境贫寒,还是欠下医院5万元的医疗费,医院多次向张某家人催交未果,想停止抢救。后经了解,事故发生前王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思考题:1.王某车辆的交强险能否为张某垫付抢救费用?2.《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3.如果王某的车辆根本没有买保险,那么张某的抢救费用应如何处理?18分析1.王某车辆的交强险能否为张某垫付抢救费用?王某车辆的交强险不能为张某垫付抢救费用。“垫付”在交强险中只规定了四种情形,具体为:当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的、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其他情形不予垫付。192.《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3.如果王某的车辆根本没有买保险,那么张某的抢救费用应如何处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汽车保险与理赔(三)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3)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5)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6)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汽车保险与理赔2.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3.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4.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汽车保险与理赔(四)赔偿处理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1)交强险的保险单;(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5)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6)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汽车保险与理赔(五)合同变更与终止1.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2.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3.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汽车保险与理赔车损险是指车辆因遭受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本身损失,以及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本文标题:交强险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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