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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周爱光版本体育法学课件)第一章
案例1•某市一学校高中的体育课上,马某等5名学生在场地上打羽毛球。在马某挥拍劈杀时羽毛球拍的拍柄与拍头突然脱节,球拍的上半部分正好击中一旁的同学刘某的左眼,造成刘某眼球破裂,送医院实施手术将受伤眼球摘除并植入新的眼球。刘某的父母认为学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学校认为马某是造成这次伤害事故的直接原因,应由马某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协商未果,刘某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答下列问题?讨论:•(1)学校是否承担全部责任?为什么?•(2)马某有没有过错,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案例2:足球裁判受贿案2000年3月太阳神俱乐部向中国足协提交了不服裁判的正式申诉,对象是上轮当值主裁龚建平。2001年9月15日在中远1:0赢了绿城的比赛中,绿城第8分钟在一次反击中由谭恩德打入一球,但被判越位在先。第14分钟,中远队的沈晗突入禁区,主裁判龚建平判罚点球,引起绿城队员强烈不满,并罢赛3分钟。2001年12月一位“还有良知的裁判”给浙江方面写了一封匿名信,信的名字叫《一个执法过杭州比赛裁判的自白》。后来有人推测,写信的就是龚建平。2002年1月15日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公布了所谓的“打假扫黑”的涉嫌黑哨的8人名单,其中龚建平“黑名单”上有名。2002年3月5日,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初步圈定了59人甲级联赛裁判名单,其中龚建平名落孙山。案情经过•2002年12月19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对龚建平提起公诉,起诉的罪名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宣武区人民法院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对龚建平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告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龚建平有期徒刑10年。•龚建平及其家属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服,于2003年2月11日正式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2003年3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龚建平的上诉,维持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龚建平有期徒刑10年的一审判决。受贿情况•2001年4月21日,在浙江杭州市黄龙体育场执行全国甲B联赛浙江绿城与天津立飞比赛的裁判任务,赛前在杭州国际大酒店收受绿城俱乐部贿赂款20000元。•2001年7月7日,在杭州市黄龙体育场执行全国甲B联赛浙江绿城与厦门红狮比赛的裁判任务,赛前在杭州西子湖宾馆收受绿城俱乐部贿赂款80000元。•讨论:1、裁判收受贿赂是否有执行标准?•2、吹黑哨行为如何定性?1995年10月5日,浦东社发局下属的文体处与嘉信房产公司协议成立了嘉信乒乓球俱乐部(被告一)成立了,并经浦东社发局批复同意,但该俱乐部迄今未办妥有关登记手续。该俱乐部成立后面向全国招生。因原告(刘某)曾获全国少年乒乓球女双第一名,同月18日,浦东社发局文体处(被告二)与嘉信乒乓球俱乐部共同书面录取原告为嘉信乒乓球俱乐部女队队员。次月5日,原告由辽宁省鞍山市来嘉信乒乓球俱乐部训练、学习。此前,原告曾收到沈阳体育学院的录取通知书。1996年6月,原告因双小腿出现多处皮肤红斑,由俱乐部派人陪同先后去长宁区中心医院、华山医院皮肤科普通门诊就诊,初步印象为:血管炎。但华山医院病理切片报告为:(皮肤)慢性炎症,而非血管炎。同年7月12日,嘉信乒乓俱乐部以原告在试训期间由于健康的缘故,已不能继续进行高强度大运动量训练为理由,对原告作出离队决定。原告及其父母对此处理均表示异议,多次向俱乐部要求恢复训练和学习,均遭拒绝。同月17日,原告法定代理人委托上海医科大学法医学系对原告刘之病情作法医鉴定,同月21日鉴定结论为:刘目前双小腿皮肤正常,不存在皮肤血管炎病变。原病变系感染或过敏因素所致的一次性皮肤红斑结节,并不影响运动训练。案例3:•因被告仍坚持己见,1996年9月12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以原告的名义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我被嘉信乒乓球俱乐部录取后,放弃了在沈阳体育学院的本科学籍。嘉信乒乓球俱乐部现以我患血管炎为理由,向我发出了离队通知。但经医疗鉴定我没患血管炎,为此多次与嘉信乒乓球俱乐部交涉要求归队,未果,为不耽误学习,我父母只好将我领回原籍重新安排了学籍。被告以莫须有的借口辞退我,对我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侵害,要求被告共同赔偿我车旅费、鉴定费、学籍耽误费和精神损失费8万元。(1)俱乐部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2)被告如何确定?责任如何划分?为什么?2005年1月26日,国家游泳中心召开新闻通气会,田亮因违犯总局规定、违犯队规队纪被国家跳水队除名,调整回陕西队。案例四:案例四:兴奋剂事件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女排比赛期间,中国女排主将巫丹就因服用含禁药成分的止咳药而被禁赛,之后在查明原由后并没有遭受进一步惩罚。2000年4月7日,田管中心公布对尹丽丽、宋丽清、刘云峰、崔丹凤四人及其教练的处罚令,上述四人因尿样呈阳性被处以停赛两年和一万元的罚款,时间从提供尿样的日期算起。他们的教练们都受到了相应的“处理”。2000年7月12日,中国女泳名将吴艳艳涉嫌服用兴奋剂。在济南全国游泳冠军赛暨奥运会达标赛后,吴艳艳药检显示呈阳性,最终中国泳协对吴艳艳作出禁赛4年的处罚。2001年10月,因涉嫌服用禁药,著名女子跨栏选手刘静被处以禁赛两年的处分,无缘九运会。什么是法学?法学的概念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法学思想最早渊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时被称为“刑名之学”,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第一节国内外体育法学的研究进展1、特点:重视对体育各个领域法的研究2、发展过程:20世纪50-60年代中期:20世纪70年代:标注性事件3、特征:起步早,内容丰富,成果多,不仅注重法在体育各不同领域中的运用和具体的体育法律分析,同时还关注体育法学学科体系的研究。一、美国的体育法学1、第一阶段:20世纪60年代初-70年代末(起步阶段)2、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90年代初(快速发展期)3、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学科形成期)二、日本的体育法学1、阶段特征:20世纪80年代开始兴起2005年7月,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的成立,标志着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2、研究领域:(1)完善和修改《体育法》研究;(2)关于《体育法》立法配套的研究;(3)关于体育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4)关于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5)关于外国体育法及其中外体育法的比较研究。三、我国的体育法学一、体育(SPORT)的概念(一)体育概念的内涵国内外对于体育的定义不尽相同,总的来说体育概念具有三个主要特征:即规则性、竞争性和娱乐性,只不过是不同类型的体育活动中这三个特性的表现强度不同。周爱光定义体育为“一种具有规则性、竞争性或挑战性、娱乐性和不确定性的身体(身体性)活动”。(二)体育概念的外延逻辑学的7个划分规则:工作性质、活动目的、活动场所、年龄、身体状况、运动水平和体育活动的国内外组织性质。第二节、体育与体育法学的界定目前国际体育法学界对于体育法学概念以及体育法学学科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学科的问题上尚未达成共识。第一种观点:不存在体育法和体育法学学科第二种观点:体育法已经存在,体育法学科正在形成过程之中。第三种观点:体育法学已经是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争议: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注重法院判决的体育案例和一般法律在体育中的应用,这是造成某些学者否认体育法和体育法学学科存在的原因。然而,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十分重视体育法律、法规的成文法制定,因此,对于体育法和体育法学学科的确立不存质疑。二、体育法学的概念体育法学具有体育人文社会学科的特征,又属于法律范畴,它属于法学与体育学的交叉学科。因此,它以体育法律关系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综上所述,大多数学者认为体育法和体育法学学科已经存在,各种不同观点为体育法学概念的本质属性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在明确体育法学属概念和种差的基础上,定义体育法学:体育法学是研究体育法和应用于体育的法及其体育法律现象的一门学问。1、体育法学的研究对象2、体育法学的主要研究内容3、体育法学的主要研究方法4、学习体育法学的意义第三节体育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课前思考:在什么情况下才可能产生体育法和体育法学?一、体育法学的研究对象体育法体育法学二者是否等同?(一)体育法和体育法学体育法:是指为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维护正常的体育之需、发展体育事业,由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一定的体育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体育法学:体育法学的产生是以体育法的产生和发展为前提条件的。体育法学是在体育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体育法之后,才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什么是研究对象?(二)体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概念:研究对象就是一门学科所研究的现实世界的某些现象,或者这些现象的某些方面。体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体育法、应用于体育的法和体育法律现象。☆体育法律、法规,体育法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体育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基本原则以及有关的规定、观点和学说;☆体育法的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及其法律责任问题;☆我国体育立法的实践和经验;☆国外体育法学理论、立法实践及实施的情况等。涵盖领域案例:中国青年报:“刘翔现象”呼唤《体育法》的完善2004年09月23日12:56媒体上争议不断的刘翔和“刘翔们”是否可以加入娱乐圈的问题,我认为要害在于,必须首先弄清楚“刘翔们”的身份,才可能有公正合理的判断。在我国,国家竞技体育运动员的训练和生活,实际上是由财政负担。对他们约定俗成的称呼是“运动员”,而本质上,他们应属于纳税人供养的执行特殊公共任务的“准公务员”。案例:体育协会的处罚权有何限制?——小球运动管理中心处罚周某、田某事件思考:中国台球协会应该如何处理周某?如何处理田某?(一)体育法(二)应用于体育的法(三)体育法律现象二、体育法的主要研究内容三、体育法学的主要研究方法(一)法律解释方法(二)法社会学方法(三)法哲学方法(四)比较法学研究方法(五)判例分析方法四、学习体育法学的意义(一)掌握体育法学基本知识,服务体育法制建设(二)以法律为武器,维护合法权益(三)提高管理效率,减少经营成本(四)养成守法意识,做守法公民•(1)学校是否承担全部责任?为什么?•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根据教育的有关法律,学校义务为学生提供安全的体育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体育器材的安全,及时发现隐患。•而在本案中,因为羽毛球拍是从学校体育器材室借出来的,学校义务保证借出的体育器材能安全使用,而本次事故的发生正是由于学校借出的羽毛球拍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致使马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球拍突然脱节而造成刘某左眼严重受伤。•因此,本次伤害事故的发生与学校借出的羽毛球拍有质量问题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学校对此事故应负有全部责任,赔偿刘某的全部损失。•(2)马某有没有过错,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在本案中马某并没有过错,对本次事故不承担法律责任。•因为马某对羽毛球拍头与拍柄的突然脱节无法预测,也不可能预测到。对马某来说这次事故的发生属于意外事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典所规定的贿赂犯罪,从犯罪主体讲有两类,:一是刑法第385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二是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商业贿赂犯罪。•我国体育法第31条第3款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对足球运动而言,这里的“全国性协会”就是指中国足协。因此,在对足球比赛的管理上,中国足协享有法定的管理权限,其行使职权为应当属于执行国家公务。同样,足协指派特定人员担任比赛裁判的行为正是足协行使其职权的表现,而裁判在赛场上执行职务的行为当然属于从事公务的行为。与仲裁员的比较•根据《中华
本文标题:(周爱光版本体育法学课件)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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