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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会议纪要 > 『』公文书横式书写数字使用原则
1『』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一、為使各機關公文書橫式書寫之數字使用有一致之規範可循,特訂定本原則。二、數字用語具一般數字意義(如代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編號、發文字號、日期、時間、序數、電話、傳真、郵遞區號、門牌號碼等)、統計意義(如計量單位、統計數據等)者,或以阿拉伯數字表示較清楚者,使用阿拉伯數字。三、數字用語屬描述性用語、專有名詞(如地名、書名、人名、店名、頭銜等)、慣用語者,或以中文數字表示較妥適者,使用中文數字。四、數字用語屬法規條項款目、編章節款目之統計數據者,以及引敘或摘述法規條文內容時,使用阿拉伯數字;但屬法規制訂、修正及廢止案之法制作業者,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法律統一用語表」等相關規定辦理。2數字用法舉例一覽表阿拉伯數字/中文數字用語類別用法舉例阿拉伯數字代號(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編號、發文字號ISBN988-133-005-1、M234567890、附表(件)1、院臺秘字第0930086517號、臺79內字第095512號序數第4屆第6會期、第1階段、第1優先、第2次、第3名、第4季、第5會議室、第6次會議紀錄、第7組日期、時間民國93年7月8日、93年度、21世紀、公元2000年、7時50分、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520就職典禮、72水災、921大地震、911恐怖事件、228事件、38婦女節、延後3週辦理電話、傳真(02)3356-6500郵遞區號、門牌號碼100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2號3樓304室計量單位150公分、35公斤、30度、2萬元、5角、35立方公尺、7.36公頃、土地1.5筆統計數據(如百分比、金額、人數、比數等)80﹪、3.59﹪、6億3,944萬2,789元、639,442,789人、1:3中文數字描述性用語一律、一致性、再一次、一再強調、一流大學、前一年、一分子、三大面向、四大施政主軸、一次補助、一個多元族群的社會、每一位同仁、一支部隊、一套規範、不二法門、三生有幸、新十大建設、國土三法、組織四法、零歲教育、核四廠、第一線上、第二專長、第三部門、公正第三人、第一夫人、三級制政府、國小三年級專有名詞(如地名、書名、人名、店名、頭銜等)九九峰、三國演義、李四、五南書局、恩史瓦第三世3阿拉伯數字/中文數字用語類別用法舉例中文數字慣用語(如星期、比例、概數、約數)星期一、週一、正月初五、十分之一、三讀、三軍部隊、約三、四天、二三百架次、幾十萬分之一、七千餘人、二百多人阿拉伯數字法規條項款目、編章節款目之統計數據事務管理規則共分15編、415條條文法規內容之引敘或摘述依兒童福利法第44條規定:「違反第2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兒童出生後10日內,接生人如未將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依兒童福利法第44條規定,可處1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中文數字法規制訂、修正及廢止案之法制作業公文書(如令、函、法規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等)1.行政院令:修正「事務管理規則」第一百十一條條文。2.行政院函:修正「事務管理手冊」財產管理第五十點、第五十一點、第五十二點,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生效...。3.「○○法」草案總說明:...爰擬具「○○法」草案,計五十一條。4.關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之「說明」欄-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說明:一、關稅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計算關稅完稅價格附加比例已減低為百分之五,本條第一項爰予配合修正。註:本原則自即日起至93年12月31日止,以「公文書橫式書寫推動方案」第1階段優先推動之無須修法立即採行措施(如各類申請書表、圖表、機關內部表單及相關文件等)為適用範圍。至所有公文書(如令、函等),配合「公文程式條例」第7條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自94年1月1日起全面適用。4公文程式條例中華民國17年11月15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中華民國41年11月2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10條中華民國61年1月2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14條中華民國62年11月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2條、第3條條文中華民國82年2月3日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0449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第3條條文;並增訂第12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93年5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94171號令修正公布中華民國93年6月14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30086166號令中華民國93年5月19日修正公布之第7條條文,定自94年1月1日施行第一條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其程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第二條公文程式之類別如左:一、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二、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三、咨:總統與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四、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五、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六、其他公文。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具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第三條機關公文,視其性質,分別依照左列各款,蓋用印信或簽署:一、蓋用機關印信,並由機關首長署名、蓋職章或蓋簽字章。二、不蓋用機關印信,僅由機關首長署名,蓋職章或蓋簽字章。三、僅蓋用機關印信。機關公文依法應副署者,由副署人副署之。機關內部單位處理公務,基於授權對外行文時,由該單位主管署名、蓋職章;其效力與蓋用該機關印信之公文同。機關公文蓋用印信或簽署及授權辦法,除總統府及五院自行訂定外,由各機關依其實際業務自行擬訂,函請上級機關核定之。機關公文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得不蓋用印信或簽署。第四條機關首長出缺由代理人代理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應由首長署名者,由代理人署名。機關首長因故不能視事,由代理人代行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除署首長姓名註明不能視事事由外,應由代行人附署職銜、姓名於後,並加註代行二字。機關內部單位基於授權行文,得比照前二項之規定辦理。5第五條人民之申請函,應署名、蓋章,並註明性別、年齡、職業及住址。第六條公文應記明國曆年、月、日。機關公文,應記明發文字號。第七條公文得分段敘述,冠以數字,採由左而右之橫行格式。第八條公文文字應簡淺明確,並加具標點符號。第九條公文,除應分行者外,並得以副本抄送有關機關或人民;收受副本者,應視副本之內容為適當之處理。第十條公文之附屬文件為附件,附件在二種以上時,應冠以數字。第十一條公文在二頁以上時,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第十二條應保守秘密之公文,其制作、傳遞、保管,均應以密件處理之。第十二條之一機關公文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其制作、傳遞、保管、防偽及保密辦法,由行政院統一訂定之。但各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十三條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第十四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本條例修正條文第七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6法律統一用字表62年3月13日立法院(第1屆)第51會期第5次會議及第78會期第17次會議認可用字舉例統一用字曾見用字說明公布、分布、頒布布佈徵兵、徵稅、稽徵徵征部分、身分分份帳、帳目、帳戶帳賬韭菜韭韮礦、礦物、礦藏礦鑛釐訂、釐定釐厘使館、領館、圖書館館舘穀、穀物穀谷行蹤、失蹤蹤踪妨礙、障礙、阻礙礙碍賸餘賸剩占、占有、獨占占佔牴觸牴抵雇員、雇主、雇工雇僱名詞用「雇」僱、僱用、聘僱僱雇動詞用「僱」贓物贓臟黏貼黏粘計畫畫劃名詞用「畫」策劃、規劃、擘劃劃畫動詞用「劃」蒐集蒐搜菸葉、菸酒菸煙儘先、儘量儘盡麻類、亞麻麻蔴電表、水表表錶擦刮刮括拆除拆撤磷、硫化磷磷燐貫徹徹澈澈底澈徹祗祗只副詞並並并連接詞聲請聲申對法院用「聲請」申請申聲對行政機關用「申請」關於、對於於于給與與予給與實物給予、授予予與給予名位、榮譽等抽象事物紀錄紀記名詞用「紀錄」記錄記紀動詞用「記錄」事蹟、史蹟、遺蹟蹟跡蹤跡跡蹟糧食糧粮覆核覆複復查復複複驗複復7法律統一用語表62年3月13日立法院(第1屆)第51會期第5次會議認可統一用語說明「設」機關如:「教育部組織法」第五條:「教育部設文化局,……」。「置」人員如:「司法院組織法」第九條:「司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第九十八條」不寫為:「第九八條」。「第一百條」不寫為:「第一00條」。「第一百十八條」不寫為:「第一百『一』十八條」。「自公布日施行」不寫為:「自公『佈』『之』日施行」。「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自由刑之處分,用「處」,不用「科」。「科」五千元以下罰金罰金用「科」不用「處」,且不寫為:「科五千元以下『之』罰金」。「處」五千元以下罰鍰罰鍰用「處」不用「科」,且不寫為:「處五千元以下『之』罰鍰」。準用「第○條」之規定法律條文中,引用本法其他條文時,不寫「『本法』第○條」而逕書「第○條」。如:「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科五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法律條文中,引用本條其他各項規定時,不寫「『本條』第○項」,而逕書「第○項」。如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依第一項宣告褫奪公權者,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制定」與「訂定」法律之「創制」,用「制定」;行政命令之制作,用「訂定」。「製定」、「製作」書、表、證照、冊據等,公文書之製成用「製定」或「製作」,即用「製」不用「制」。「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法律條文中之序數不用大寫,即不寫為「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佰、仟」。「零、萬」法律條文中之數字「零、萬」不寫為:「0、万」。8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確保國家機密,維護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家機密,指應保守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其詳細項目,由中央各院、部、會、局、處、署依其職掌,訂定頒佈。各省(市)政府主管機密項目,由各省(市)政府參照中央各院、部、會、局、處、署機密項目,分別訂定,報經上一級機關核定後頒佈之。第三條本辦法之適用範圍如左:1.各級政府機關。2.各級民意機關。3.各級公營事業機構。4.其他直接或間接承辦國家公務之機構。與前項各款之機關或機構訂立公務契約之民營廠商,其有關保密規定,參照本辦法辦理。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之保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第四條公務人員應依法忠誠服務,絕對保守國家機密,處理機密公務時,並須採取保密措施,嚴防洩密。第五條各機關首長暨單位主管,對維護國家機密,負責監督、推行,指定忠誠可靠人員處理機密公務,發生洩密時並負連帶責任。第六條為貫徹本辦法之實施,各機關或機構應實施定期檢查,其為經常處理機密之機關或部門,並須酌情加強辦理。第二章機密等級區分第七條9國家機密,定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密」四級,其區分標準如左:1.具有最高機密性之資料,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受到最嚴重損害者,為「絕對機密」。2.機密資料,洩漏後,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嚴重損害國家利益與尊嚴及對外國政府有重大利益者,為「極機密」。3.機密資料,洩漏後,足以損害國家利益或尊嚴、或有利於外國者,為「機密」。4.其他應保守機密者,為「密」。前項等級,不得亂用。其不須保密事項,亦不得區分機密等級。第八條機密等級依各該資料之內容區分,不得依照與其他資料之關係區分。機密資料有數種不同之機密等級時,以其中最高之機密等級為該資料之機密等級。非機密資料經予整理彙編後具有機密價值時,應適當區分機密等級。第九條「絕對機密」或「極機密」,由左列人員親自核定:1.中央各院、部、會、局、處、署首長及所屬司署長,或同等職級之主管。2.省政府主席暨所屬廳處長、直轄市市長、各縣(市)長。3.與國家安全有關之重要專業機關首長。4.中央研究院院長、大專院校校長。5.與國防工業有關之重要生產機構首長。6.派駐國外之大使公使及派往國外之考察人員。7.臨時獲得授權之官員。第十條「機密」或「密」由經辦人員審慎區分,單位主管審核公文時,應同時注意其區分是否適當。第十一條機密等級標示位置如左:101.單頁或活頁文書、照相底片暨所製成之照片,標示於每張右上角,加裝封面或封套時並於封面或封套右上角標示之。2.錄音片、影片,其機密等級標示於本片及封套標題下,或其他易於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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