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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3讲
第二章结婚制度第一节结婚的实质要件•结婚,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结婚的实质要件:(男女本身情况和相互关系等)•1.结婚必须双方自愿;禁止干涉婚姻自由。•有效结婚合意须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必须是具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2)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思考:双方通谋成立虚假婚姻,有效?无效?可撤销?•《民法通则》第58条,《民法总则》第154、146条适用?•因欺诈或重大误解而缔结婚姻,效力如何?《民法总则》147、148适用?•VS遭受胁迫,《婚姻法》第11条,可撤销婚姻。•同意结婚意思表示: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法律效力不能附加条件和期限,身份行为,效力法定•2.符合最低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少数民族自治,可以降低。•问题:最低婚龄过高?古代:男20女15;国外:16-18岁。•特许制度:女方怀孕分娩后,虽未达法定婚龄,但为保护婴儿,保护母亲,法定机关可批准未达婚龄的人结婚。•大学生可结婚:2005年,废止了1990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0条:结婚则退学处理)。•3.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度。•问题:同性婚姻合法化?•4.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拟制血亲同。姻亲?•5.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第7条•问题:基于疾病原因限制婚姻自由?生育目的,少数人婚姻自由权保障。•哪些疾病:重大精神疾病;身体重大传染疾病。麻风病艾滋病?•效力:婚前患有,禁止结婚;受欺诈可撤销?婚后患有,婚姻有效,可请求离婚。是否应该取消强制婚检?第二节结婚的程序•结婚程序:又称结婚形式要件,指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经的方式。•1.仪式制:要求当事人举行公开仪式且有证人在场。•中国古代聘娶婚:三书六礼,三书:聘书、礼书和迎书•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基督教宗教婚:新郎新娘进入礼堂;婚礼宣召及祷告;亲吻新娘,点燃蜡烛。•2.登记制:要求结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法第8条,解释一第4条。•制度价值: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贯彻实施;保证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身体健康;避免违法婚姻,预防婚姻家庭纠纷发生,等等。•婚姻登记机关(依照户籍所在地办理登记):涉外:省级•城市:县级、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民政部门。•农村:乡镇人民政府等。•具体登记程序:•1.申请。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需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离婚证)。复婚亦需要登记。•2.审查。•问题:实质审查?形式审查?•3.登记: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书面说明,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予登记情形:•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结婚是要式行为,登记结婚时才确立夫妻关系。平等落户。婚姻登记瑕疵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10条(重婚、禁婚亲属、疾病未愈、未到婚龄)规定以外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婚姻登记瑕疵的几种情形:•1)婚姻当事人一方办理登记;•“郑松菊诉乐清市民政局结婚登记行政行为案”•张树义VS胡建淼,南北两大行政法学家斗法•胡:结婚登记违反法定程序,违法行政行为,应予撤销。•张:仅行政程序上违法,非实质性违法,无婚姻法上婚姻无效情况,自愿结合,符合婚姻法宗旨,应维护婚姻稳定。•一审撤销登记;二审改为婚姻有效。《最高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2)因故不便或不能亲自办理,找“枪手”代替登记。•结婚证上双方有共同生活意愿,若不存在实质要件瑕疵问题,按有效婚姻处理。•3)借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被借用或被冒用人,缺乏结婚真意,可申请撤销登记•借用人或冒用人与相对方间不存在婚姻无效问题,因为登记的并非双方信息,应认定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按照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处理。•4)未达法定婚龄而登记结婚了。•发生争议纠纷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同居关系,撤销婚姻登记。•发生争议纠纷时,已达到法定婚龄,为有效婚姻•《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例1:甲男与乙女恋爱期间女方怀孕,奉子成婚,但女方仅18岁,于是乙制作假身份证,修改年龄;或乙给登记员送礼,直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甲与乙因纠纷欲离婚,如何处理?•尚未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无效,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应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已达法定婚龄: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正了瑕疵,为有效婚姻。按离婚处理。•例2:甲男和乙女2006年11月认识,同年12月登记结婚,结婚时乙向甲索要彩礼2万元。12月10日乙说要回娘家一趟,自此下落不明。经调查,乙婚姻登记时用的身份证为伪造,伪造的身份信息是毫不相干的丙的。•问题:甲和乙缔结的婚姻是否有效?结婚合意不真实,骗婚,无长期共同生活事实,婚姻关系自始不成立。•甲和身份信息上的丙缔结的婚姻是否有效?被冒用,不符合结婚实质和形式要件,无效婚姻。复婚登记•复婚的,也应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配偶间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法》第35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14条:“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收回离婚证,防止当事人重婚。事实婚姻问题•《婚姻法》第8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事实婚姻: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造成事实婚姻原因:•1)受传统习俗影响。举行结婚仪式即可•2)婚姻登记不方便。地理位置偏远•3)法制宣传不够。法律观念淡薄•制度价值:•符合现实国情,在一定时期内,在一定范围内,有助于维持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有助于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各国立法例:承认主义、不承认主义、相对承认主义。•我国的立场:相对承认主义•我国立场: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1992年2月,女方19岁,男方24岁,他们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在一起,是否构成事实婚姻?•1992年2月,女方17岁,男方24岁,他们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在一起,是否构成事实婚姻?1996年,他们补办结婚登记,合法婚姻何时生效?1994.02.01《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符合结婚各实质要件:事实婚姻不符结婚各实质要件:同居。可补办登记,从符合时算。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同居关系补办登记:合法婚姻从符合实质要件是起算未补办结婚登记:同居关系•事实婚姻特征:•1)男女应无配偶。•VS事实重婚(有配偶,夫妻名义同居)•2)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VS非婚同居(终身共同生活目的性较弱)•3)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VS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同居)•4)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VS法律婚姻(办理了结婚登记,且符合实质性要件)•有配偶同居VS无配偶同居:性质不同(是否违反一夫一妻);主体不同(至少一方有配偶?);法律后果不同(离婚理由、损赔理由VS不禁止,可诉子女扶养、分割财产)•案例:大龄青年张某与吴某1992年举行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居住,未登记结婚。在村口开批发部,育女儿张大丽。1998年吴某因病死亡。张某随后与合作伙伴唐某经营批发部日久生情,1999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未登记结婚,2005年育女儿张小丽。2010年张某车祸身亡。就张某遗产继承发生分歧。张大丽要求父亲遗产都归自己所有,唐某和小丽无继承权。经查证,张某死亡后有6张存款单,其中3张为1997年所存,共计8万元。其余1999年后所存共计10万元,批发部现有货物价值10万元。大丽提供证据,母亲死亡时批发部有约2万元货物。如何解决这一纠纷?•1.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法》第10条: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张某是不是吴某的法定继承人?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3.唐某是不是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婚姻法解释一第5、6条•4.张大丽、张小丽是不是张某法定继承人?《继承法》第10条•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共同所得财产,共同共有,要先对共同财产先进行分割,再开始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0、13条。结婚过程中的财产问题•1.结婚中的婚约、订婚及其效力问题:•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做出的事先约定。•婚约效力: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解除婚约的效力:人身关系:可自由解除婚约,无人身强制性。财产关系:赠送财物,一般大笔的可要求返还。•2.结婚过程中给付的彩礼、性质,以及彩礼返还问题:•彩礼:婚姻当事人及其亲属依照当地习俗,向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给付的财物。•彩礼性质:不属于买卖婚姻,也不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一般被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请求返还彩礼(酌情):《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给付财产的性质认定与返还:•1)包办、买卖婚姻:返还;2)自愿赠与,不返还;3)以订婚为名而诈骗钱财,应返还;4)以恋爱订婚为名,自愿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不返还。5)借婚姻索取财物,时间不长或生活困难,酌情返还;6)订婚的花费,一般不请求赔偿。7)彩礼,有条件返还•案例:张某与吴某举行订婚仪式,张某为吴某购买项链和金戒指,且按当地习俗给吴某彩礼5万元。二人接触一段时间,张某发现吴某性格不好,没有共同语言,提出解除婚约,且要求返还项链戒指和彩礼。吴某认为当初提出订婚是张某,现大家都知道自己订过婚,对其名誉有不良影响,不愿解除婚约,要求结婚。且项链戒指和彩礼都是张某自愿赠与的,不愿退还。•婚约性质和效力:•所给付财产性质:赠与?索要?按风俗给付彩礼?•思考:如何确定返还婚姻彩礼诉讼的当事人?•返还彩礼之诉和离婚之诉是否合并审理?第三节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一、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概述•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都是欠缺婚姻实质要件的违法婚姻。•违反结婚公益要件VS违反结婚私益要件•申请人区别: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公权力机关)VS当事人•各国立法例存在差异:•比如,重婚、禁婚亲属:瑞士:无效VS日本:可撤销•婚姻无效的程序:当然无效VS宣告才无效•撤销婚姻的程序:申请,经司法程序撤销。•宣告无效或是撤销后的效力:溯及既往无效VS撤销之后无效•制度价值:•1.有利于坚定结婚的法定要件,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2.有利于减少和预防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婚姻权益。•3.有利于增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二、婚姻无效•无效婚姻: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性质:无效婚姻本身并不能称其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同居关系•婚姻无效的原因:《婚姻法》第10条•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申请人: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违反公益要件)•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3.禁止遗弃•遗弃,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刑法》第261条规定了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
本文标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3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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