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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文起草规范第一节公文种类第一条检察机关的公文是检察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办公室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吉林省党的机关贯彻〈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需要,开展检察公文的起草、校核工作。第二条办公室负责办理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个人,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二)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三)意见、办法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四)通知用于发布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五)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六)公报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七)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2(八)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九)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十)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十一)函用于机关之间洽谈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十二)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十三)院领导或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用于检察工作的文稿。第二节公文起草过程第三条公文形成、处理过程:(一)公文的拟制、校核和呈批。(二)公文的核发、印制和用印。(三)公文的利用、管理、清退和销毁。(四)公文的立卷和归档。第四条积极参与电子检务建设,利用检察局域网研究开发检察办公业务软件,逐步实现公文网上传输、传批、传阅、签批,促进检察信息化建设。第五条公文起草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指定专人负责,一般由一人承担,重要的可以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指定若干人承担。第六条公文起草人接到任务后,应立即着手了解起草行文的目的、内容,领会领导的意图和思路,收集有关资料,做到吃透“上情”,了解“下情”。3第七条向省人大的工作报告、全省检察长会议上的文件、讲话等重要文稿,在起草前,可报院领导决定,通知相关部门按要求提供素材。在起草过程中,需有关部门提供详细资料的,起草人可商有关部门继续提供资料。第八条重要公文拟稿前,应拟定提纲,报院领导认可后,开始拟写初稿。多人起草的文稿,应事先确定主题、思路、框架,做好分工,协调有序进行。初稿形成后,应统一观点、文风和语气等,力求公文的完整性和一致性,防止前后矛盾、重复或不协调。第九条凡是内设机构召开的专业会议,需检察长出席并讲话的,业务部门起草初稿后,由检察长办公室修改后送检察长审定;分管副检察长出席讲话的,业务部门起草初稿后,经院领导指定,检察长办公室可参与修改。第十条检察业务中的综合性、全局性文件,业务部门起草初稿后,检察长办公室负责审稿;或由检察长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拟稿。起草重要文件应当在检察长的主持、指导下,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第十一条起草公文应当做到:(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二)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起草人要围绕领导的意图进行深化、拓展,积极发挥起草人在起草文稿中的参谋作用。(三)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4(四)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五)开门见山,文字精炼,用语准确,篇幅简短,言之有物,文风端正。(六)要着力创新,反对东拼西凑,敷衍成章。(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公文中的汉字和标点符号的使用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的要求,计量单位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八)文种、格式使用正确。(九)杜绝形式主义和繁琐哲学。第三节公文格式第十二条检察机关的公文应由版头、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成。(一)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或者加括号标明文种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文件首页上部。联合行文,版头可以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在民族自治地方,发文机关名称可以并用自治民族的文字和汉字印制。下级机关公文的版头应小于上级机关公文版头。省检察院公文版头字高22毫米。(二)密级公文的秘密等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用三号黑体字标注于公文首页的左上方。5(三)紧急程度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用三号黑体字标注于公文首页的右上角;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四)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一般只标注文件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发文字号一般横向居中标注于版头与星线之间偏下。上报公文的发文字号可标注于版头左下方,与“签发人”相对应。发文字号用四号仿宋体字排印。年度号用中括号括起。顺序号自每年第一件起按发出顺序编排。(五)签发人上报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用三号楷体字标注“签发人”,并在签发人后面标注“签发人”姓名。(六)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位于发文字号下方,用二号宋体字,居中排印。(七)主送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机关的统称,位于正文上方,顶格排印。决定、公报、规定、意见、通报、会议纪要等文种,一般不标注主送机关。(八)正文作为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主送机关下方。文中大小题号要按以下顺序使用:第一级“一、二、三……”,用三号黑体字。第二级“(一)(二)(三)……”,用三号楷体字。第三级“1.2.3.……”第四级“(1)(2)(3)……”一般公文应尽量避免采用多层次结构。文件使用的字体字号,正文用三号仿宋体字,如是国际标准A4型(297毫米×210毫米)的,每页22行,每行28字;如公文用纸6幅面是16开型(260毫米×184毫米)的,每页19行,每行25字。印发(转发、批转)××的通知,通知正文用三号楷体字,被印发(转发、批转)文件用三号仿宋体字。(九)附件公文附件,应当置于正文之后,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附件要另起版,标题用二号宋体字,正文用三号仿宋体字。(十)发文机关署名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的右下方。(十一)成文日期一般署会议通过或者领导人签发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特殊情况署印发日期。成文日期应当写明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排印。决议、决定、规定等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打印文件的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与正文不在同一页时,应在空页左上角标注“(此页无正文)”。(十二)印章除会议纪要和印制的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外,公文应当加盖机关印章。用印位置在成文日期的上侧,做到“齐年压月”。(十三)印发传达范围用三号仿宋体字加括号空两格标注于成文日期的左下方。(十四)主题词按上级机关要求和《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位于抄送机关上方。“主题词”三字用三号黑体字,词组用三号宋体字,词组间空一格。7(十五)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不相隶属机关。抄送机关名称标注于印制版记上方,主题词下方,用四号仿宋体字。(十六)印制版记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份数组成,位于文末页下端。印发机关名称和印发日期用四号仿宋体字置于文件末页下端两条间隔线中间,印刷份数用五号宋体字加括号置于间隔线右下方。第十三条公文的汉字从左至右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书写习惯排印。公文用纸幅面规格提倡使用国际标准A4型,也可采用16开型。左侧装订。第四节行文规则第十四条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上报的公文应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3000字。下发的公文也应尽量简短、精练。第十五条检察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8(二)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三)机关各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机关的相关部门行文。检察长办公室根据检察长(党组书记)授权,可以向下级机关行文;机关的其他部门,不得对下级机关发布指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四)检察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五)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第十六条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标注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严禁在“报告”及其它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事项涉及其他业务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中写明。第五节公文校核和签发第十七条办公室负责对院领导或办公室负责同志签发前的下列公文进行校核:(一)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名义印发的文件,包括规范性文件、重要会议文件、院领导的重要讲话、通知、通报等。(二)以中共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名义向省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或省委政法委的报告、请示以及有关重大案件的专报。9(三)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与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文件。(四)需要在《吉检办通报》上刊发的院领导同志讲话。(五)以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六)院领导同志交办的需要核稿的其他文稿。各业务部门以本部门名义行文的文件及办理具体案件依法履行法律手续等程序性文件不在检察长办公室的核稿范围。第十八条凡属核稿范围内的文稿中,涉及法律适用重大问题的,须另行送法律政策研究室进行法律审核。第十九条校核的主要内容:(一)有无发文必要性,对没有必要行文、可发可不发的文件,提出不发的意见,供院领导决策时参考。(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三)送核文稿与现行有效的检察工作文件是否矛盾,防止文件内容相互矛盾,以保证检察工作的连续性。(四)送核文稿中涉及其他机关或本院其他部门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防止文件内容与其他机关或本院其他部门的规定或意见发生冲突。(五)送核文稿是否具有可行性,防止文件内容空泛、不解决实际问题。(六)送核文稿的逻辑、文字以及数字、标点符号的运用是否准确,是否做到层次清楚、文字精炼、数字准确、标点正确。10(七)送核文稿的文种、格式是否准确规范,发送范围适当。(八)文稿内容涉及有关业务部门业务范围的,是否经过协商并履行会签手续。第二十条公文校核的基本要求:(一)着眼检察工作全局,贯彻集中统一思想,克服和防止政出多门。(二)坚持少行文、行短文,克服和防止文件过多过滥、长篇大论。(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稿工作,做到严肃、认真、及时。(四)保守秘密,不得将所审核文稿中的涉密内容向无关人员透露。第二十一条公文送核时除提供文稿清样(含附件)外,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以便核稿人员全面掌握情况,提高审核质量:(一)发文纸。各部门需要送核的文稿,应按规定填写发文纸。拟发《吉检办通报》的院领导讲话,不填写发文纸,由主办部门负责人在呈批单上提出意见并报院领导本人同意,或由院领导本人直接作出批示。(二)领导批示。1.属高检院或省委领导同志批办、过问事项的文稿,应附高检院或省委领导同志批示。2.院领导批示交办的公文,在文稿送核时应将批示原文附上。113.院领导对文件起草作出口头指示的,承办人要将领导指示记载在呈批单上,或单独附记录稿。4.文件起草过程中,院领导对文稿作出批示或直接修改的,送核时要将院领导批示或修改稿附上。5.有承继关系的文稿,高检院领导、省委领导和院领
本文标题:公文起草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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