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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概述一、概念与特征二、类型(37)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生命健康4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侵犯人身权利强奸罪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侵犯人身自由9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非法雇用童工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名誉2侮辱罪诽谤罪侵犯民主权利6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妨碍婚姻家庭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侵犯其他权利7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需要国家将生命权置于首位,并且培养敬畏生命的意识;需要个人学会珍爱自己生命,学会尊重他人的生命。•视频链接:•2007感动中国年度人物——孟祥斌(为救助自杀女子而牺牲)•第二节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一、故意杀人罪(一)概念与特征1.客体要件:生命?生命权?2.客观要件:⑴对象:他人——自己以外的有生命的自然人讨论1:生命的开始——独立呼吸说讨论2:生命的结束①综合标准:自发呼吸停止、心脏跳动停止、瞳孔反射机能停止②脑死亡标准:无反应性和感受性;没有运动和自主呼吸;没有反射;脑电图平直(哈佛标准)③采用脑死亡标准的利与弊讨论3:不能犯⑵行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讨论4:行为方式(1)杀人行为(从预备开始)(2)后果: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可能造成被害人伤害;可能未致受害人损伤。(3)对象的不能犯未遂的情形事实上被害人已死而主观上行为人不知道,实施“杀戮”行为。如果已知对象死亡,因仇恨加几刀,不能认定杀人罪。(至多是侮辱尸体罪)质疑:“杀害”一个死人,是否可能给社会造成实质的危害?刑法惩罚这类行为的意义何在?不作为杀人行为(1)宋福祥杀妻案(4年有期徒刑)(2)遗弃与不作为杀人的关系遗弃致人死亡,国外,视为侵害生命权的危险犯,最高刑30年,中国刑法最高刑5年。因此,应当认为,中国刑法的“遗弃致人死亡”不能包容行为人的放任,只能是过失。对没有生存能力者的遗弃与不作为杀人行为同质。如弃婴于荒野;弃婴于路边而没有被好心人收留的;将老弱病残幼没有自理能力的亲属置于家中不管不问,引发死亡。但司法实践中符合故意杀人罪条件的遗弃行为往往并没有以故意杀人罪处理。思考:是谁赋予了家庭中强势者的杀人权?•1994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宋祥福酒后回到自己家中,因琐事与其妻子李霞发生争吵厮打。李霞说:“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死了。”被告人宋说:“那你就去死。”后李霞在寻找准备自缢用的凳子时,宋喊来邻居叶宛生对李霞进行规劝,叶走后,两人又发生吵骂厮打。在李霞寻找自缢用的绳索时,宋采取不管不问不加劝阻,致使李霞于当晚在其家门框上上吊自缢身亡。经南阳市卧龙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李霞系机械性窒息死亡(自缢)。(二)认定1、相关特别条文的规定(转化犯):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238)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247)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248)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289)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292)2、以放火等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定性——法条竞合讨论:放火致死与杀人既遂谁重?放火未死与杀人未遂谁重(结果与情节)3、安乐死:⑴类型不作为安乐死——消极安乐死作为的安乐死——①本来安乐死——没有缩短患者生命②间接安乐死——具有缩短生命危险③积极安乐死——作为缩短生命手段(故意杀人)⑵积极安乐死非犯罪化的利弊思考:安乐死立法在中国不可能演变为现实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为安乐死行为作无罪辩护?是否所有安乐死行为都能够作无罪辩护?4、自杀案件⑴相约自杀⑵引起他人自杀⑶教唆帮助、逼迫、诱骗自杀——间接正犯①教唆帮助没有辨认控制能力人的②利用某种关系地位以心理强制的——例如邪教组织③欺骗被害人对死亡发生认识错误的5、大义灭亲案件•案例:张某与女青年赵某谈恋爱,俩人多次发生性关系。双方家庭反对他们的事,两人曾外出私奔十余天。后张某给赵某写信,说二人的婚事家里人都不同意,要赵带上“苯巴比妥”药一起自杀。赵接到信后,带上“苯”药三瓶计225片,找到张。张向赵询问“苯”的药性,赵说少吃了头昏,吃多了就什么也不知道了。张先服下35片药,赵掺白水喝不下,便冲了一碗白糖水,这时张对赵说:“不要喝了,我死了家里没后,我们还是分手算了。”赵见张不想死,又要抛弃她,便气愤地对张说:“没想到你是这号人。”随即端起白糖水吞下剩余的190片“苯”。后张、赵都被送到医院抢救,张脱离危险,赵死亡。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有无作为义务是不作为杀人能否成立的关键张某是否具有制止赵某服药的义务或抢救赵某的义务呢?本案的作为义务来源不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也不是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而是基于其先行行为给他人的生命构成危险。张某首先提出自杀,当赵某得知张某不想自杀时,便非常气愤地喝下198片“苯巴比妥”。张反悔不想自杀,作为反悔一方的张负有救治张的作为义务。相约自杀行为应视为张某的先行行为。张对赵的服毒自杀行为不加制止便违反了作为义务,张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6、其他行为引发死亡的罪数问题•举例(1)抢劫、强奸致被害人死亡的;——一罪处理。无需证明致被害人死亡的心态。(2)强奸、抢劫后杀人灭口、泄愤报复的;——另起犯意,构成数罪。(3)寻衅滋事殴打他人致死的;——重罪处理,可视为竞合犯。(4)暴力妨害公务致他人死亡的,——发生竞合,重罪处理;(5)走私毒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暴力拒稽查致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6)组织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杀人行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二、过失致人死亡罪三、故意伤害罪(一)概念特征1.客体要件:学说:①身体的不可侵犯性②心理状态的健康③身体的完整性④生理机能的健全2.客观要件:⑴行为对象是他人的身体讨论:胎儿伤害(着手——人)学说:有罪说/无罪说⑵实施了伤害行为讨论:伤害的含义例如:杨丽萍的指甲刘晓庆的头发学说:身体完整性的侵害/生理机能的障碍/生理机能障碍身体外形变化⑶伤害行为具有非法性讨论:得承诺伤害他人的行为学说:有罪说/无罪说/区分说(公序良俗说、重大伤害说)何谓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1)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2)或对人体器官功能性的破坏;(3)利用恐吓等精神上的刺激,造成他人精神病,可以认定伤害;(4)通过传染疾病的方式,致他人患病;(5)其他损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伤害的结果的三种情况•轻伤,重伤(包括残疾),死亡。•轻伤是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重伤、死亡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即重伤、死亡,只影响罪行的轻重,不影响罪的性质和个数。伤害结果的认定(1)对肢体的伤害,一般以当时的伤情为主,并结合治疗以后的情况认定。(2)对器官功能的损害,包括毁容,要结合治疗后的情况来考虑,指的是一般性的治疗,而不包括特殊手段的治疗。如泼硫酸致人毁容,即使以后通过特殊医疗手段整容恢复容貌,仍然应当认定故意伤害(重伤)。(3)有些伤害的危害后果,在当时不明显,但随后会逐步变重,如直接原因是伤害造成的,其结果亦应认为是伤害后果。如殴打致内伤。(4)实践中,行为人在伤害他人时,伤害的故意有时较难认定:如行为人伤害他人,是一个概括的故意,这时按结果来认定。3.主体要件:⑴重伤或死亡主体——14⑵轻伤主体——164.主观要件:讨论:同时伤害(指两人以上没有意思联络而同时伤害他人的情形)①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无责②造成轻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轻伤由一人行为所致但不可辨认何人所致—不究③造成重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重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可辨认何人所致—均未遂④造成了轻伤或重伤而能认定各自行为造成何种伤害的——分别追究(二)认定1.相关特别条文的规定(转化犯):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238)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247)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248)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289)聚众斗殴致人伤残的(292)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333)讨论:333条规定的伤害是否包括轻伤?(5~10年、3年以下)2.犯罪形态⑴既遂:意图轻伤—轻伤?意图轻伤—重伤?意图重伤—轻伤?意图重伤—重伤?⑵加重:伤害致死——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3.殴打、轻伤与重伤的界限判断方法:当时的伤情(原发性病变)+损伤的后果结局(并发症后遗症)=综合评定判断标准:法定鉴定标准•(1)本想重伤对象,结果造成轻伤。•目前理论上认为,如果确有证明足以证明行为人有重伤故意的,可以按照故意重伤未遂,在3-10年幅度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本想轻伤对象,结果造成重伤。•司法实践中,仍然是以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情节予以量刑。•在量刑时,应当区别对待。5.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界限案例:向某出于杀人故意,将刘某邀至家中喝酒,在喝酒时向某趁刘某不备拿起菜刀朝刘头部连砍2刀,刘当场倒在血泊之中不能动弹。此时向某突然醒悟,觉得对不起朋友立即打电话叫来救护车,将刘送往医院抢救。在入院第二天,刘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⑴界限(故意说/事实说)私见:主观推定杀人故意犯罪工具、打击部位、手段强度客观认定杀人行为行为心理、犯罪动机、实施过程实践中考虑的因素:(1)案件的起因;(2)双方关系;(3)事先策划的周密程度(4)打击的部位;(5)在犯罪过程中有无节制;(6)犯罪后的表现。⑵中止与犯意转化(三)刑事责任234条:轻伤的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重伤的3-10年;致死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10年以上、无期、死刑讨论:伤害未遂的:①意图重伤但未造成伤害②意图重伤但轻伤的四、过失致人重伤罪•案例1•两个人打架,一个人觉的吃亏了,就拿出了随身带的水果刀跟在后面追,追上以后就朝他大腿上扎一刀。结果这一刀偏偏就扎在了股动脉上,大出血死亡。•故意伤害罪(致死)?•故意杀人罪?•案例2•某行为人谈恋爱不成,在家写了绝命书,发誓与女方“阳间不成阴间成”,然后带了刀子、绳子、农药,跑到女友家来。•喊出女方父亲(强烈反对二人恋爱),用刀子向他胸部猛扎,被害人倒地后,又拿来石头朝脑袋砸。•这时因为女方家人和邻居赶来,行为人不得不慌张跑掉。•逃走后,先上吊自杀,绳断未遂;继而又喝农药,还是没死。•被抓获归案。被害人因抢救及时,没有死亡。•行为人应当定何罪?主要根据有哪些?•案例3•某行为人想报复厂团委书记。他拿着一个鸟枪,装上1/3的弹药,然后到团委书记的平房窗台底下。•工厂的平房很小。•他把枪架在窗台上,离书记很近,只有3米左右。朝书记开了一枪,打中臀部。•大大小小一共有五十多个沙粒,最大的沙粒有小拇指指尖那么大,小的如芝麻。•书记经治疗后很快痊愈出院。•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案例4•行为人与被害人,双方就是互看一眼,不顺眼,上去朝要害部位就一刀或者数刀,把人当场捅死。•对这种突发状态下的不确定故意,如何认定?•行为人携带凶器,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使用致命的工具打击致命的部位,造成死亡结果的,认定为故意杀人比较多。(结果论)•没有死亡结果不能定故意杀人未遂。•对于社会上一些地痞流氓或者恶势力,携带凶器,动辄行凶,不计后果的,表现出一种草菅人命的态度的,以结果论是适当。•注意,在邻里、单位、家庭发生纠纷,闹出人命的,一般掌握较宽,倾向于定故意伤害罪(致死);•案例5•在单位食堂,因琐事,一职工与一厨师发生争执。•在厨房该职工用手中的馒头当众砸厨师,厨师感到受辱,拿起手边的菜刀就冲上前劈过去,一刀正中颈部,致被害人颈动脉破裂。•厨师一见出血,大惊失色,赶忙将被害人送医院,但被害人失血过多死亡。•分析:应当如何定罪量刑?•实例6•甲的老母病重住院,但长时期无好转。甲欲丢掉“包袱”,便请求医生乙开具死亡证明。•乙为甲出具死亡证明后,甲将其母送往火葬场火化,由于工作人员发现被害人尚未死亡,甲没有得逞
本文标题: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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