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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诉讼法和仲裁法第一节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法概述二、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1、级别管辖(中级)2、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2)特殊地域管辖3、专属管辖4、协议管辖——不得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三、审判组织和诉讼参加人1、审判组织合议庭制、独任制、审判委员会2、诉讼参加人(1)原、被告(共同诉讼人)(2)第三人(3)诉讼代表人(4)诉讼代理人四、第一审程序1、起诉和受理(1)起诉的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2)受理——7日内立案2、审理前准备(1)互通信息申请(7天)5日内送交原告法院被告5日内送15天答辩(2)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3)组成合议庭——3天内告知(4)合议庭成员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相关证据3、开庭审理(1)开庭通知(2)审理形式——公开原则,但有例外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一律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申请可以不公开(3)审理过程开庭预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宣判五、第二审程序1、引发原因对未生效的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对已生效的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2、程序(1)上诉的提起必须是上诉权人对象是允许上诉的判决和裁定在法定期限内(2)上诉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只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使用的法律进行审理调解贯穿在二审,可径行判决、裁定处理: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驳回上诉法律适用错误——依法改判事实不清或认定错误——发回重审或改判程序违法影响判决的——发回重审六、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原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检察院——抗诉(提交其上级)当事人——申诉(生效后2年内)第二节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概述1、概念2、特点(1)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2)仅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审查(3)由被告举证(4)起诉不停止执行(5)不适用调解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比较(一)、关于调解:1、民事诉讼中:(1)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均可以进行调解;(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2、刑事诉讼中:(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2)对《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3)对公诉案件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3、行政诉讼中:(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二)管辖方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民事诉讼中:(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2、刑事诉讼中:(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3、行政诉讼中:(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二)管辖方面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1、民事诉讼中:(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2、刑事诉讼中:(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3、行政诉讼中:(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二)管辖方面管辖权的转移1、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2、刑事诉讼中: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3、行政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干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三)审判组织的人数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2、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除了须是单数外,还要求:对于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至七人组成;对于第二审案件,合议庭应由三至五人组成。3、行政诉讼中: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四)回避申请的决定权1、民事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2、刑事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3、行政诉讼中:对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非审判人员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五)公开审理的情形1、民事诉讼中:(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2、刑事诉讼中:(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2)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3)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3、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注意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在不同的诉讼中,是应当不公开还是可以不公开。(六)申请恢复诉讼期间的时间1、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2、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3、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七)立案以及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2、刑事诉讼中:(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2)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但法律及有关文件没有规定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时间。3、行政诉讼中:(1)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不予受理;(2)在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3)受诉法院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第三节仲裁一、仲裁的概念和特点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做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二、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制度1、自愿原则2、独立仲裁原则3、不公开审理原则4、协议仲裁制度5、一裁终局制度三、仲裁机构1、仲裁委员会2、中国仲裁协会四、仲裁程序(一)申请和受理1、当人事申请仲裁的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约定中指定仲裁机构及仲裁事项(4)提交仲裁协议书、申请书、仲裁费2、仲裁机构收到申请之日其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二)组成仲裁庭独任制/合议制指定仲裁员的方法(三)开庭裁决1、不公开为原则,经协议也可公开2、无故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申请人视为撤回申请3、可和解被申请人缺席裁决4、可调解5、申请撤销裁决——6个月向中院提出6、裁决的执行案例一河南华夏电器公司与北京某灯具厂签订了购销节能器材合同,约定由灯具厂到电气公司提货,但期货前应预付货款,如果发生纠纷应当提交到X仲裁委员会仲裁。灯具厂在提货时发现全部节能器材均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提出要求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果。灯具厂于8月18日向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8月28日受理了此案,并决定有三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灯具厂作为申请人选定了一名仲裁员,并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华夏公司选定了一名仲裁员。经查灯具厂选定的仲裁员是其总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该三名仲裁员公开审理了此案。请找出该案中存在的问题?案例二93年A公司与B研究所签订了一份技术合同,商定的双方联合开发一种保健药品,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M仲裁委员会仲裁。94年双方因为履行合同发生纠纷,B研究所想本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A公司拒绝答辩并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未向法院说明合同中已约定仲裁解决争议的情况,法院受理了此案并想B研究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B研究所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B研究所败诉,B研究所不服上诉,理由是“本研究所与原告事前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问:(1)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2)A公司想法院起诉是否争取(3)法院审理本案是否合法)
本文标题:第十七章 诉讼法和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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