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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类产品检验授课人吴力强我省鞋类产品出口基本情况鞋类产品是我国重要的出口品种之一。而我省以一般贸易形式出口的鞋类产品虽然不多,但我省对俄边境贸易、商业性包裹、旅客携带包裹中,鞋类产品却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省出口鞋类品种主要以各式皮鞋为主,对俄出口的鞋类产品多数为市场采购产品。因此加强鞋类产品检验,可以促进对俄边境贸易的发展,提高商业性包裹、旅客携带包裹的整体质量。第一节概述一、《鞋类检验规程》的发展过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颁布实施以前,我国仅对出口鞋类产品中的皮鞋、运动鞋等少数产品实施法定检验。并无统一的检验、抽样、判定标准。检验主要依据是工贸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鞋类产品的检验工作。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出口鞋类产品的质量,对外经贸部于1987年发布了首项鞋类检验规程——《出口训练鞋检验规程》(ZBY78001-87)。这一标准的发布实施,结束了我国出口鞋类产品无检验规程的历史,也促进了鞋类产品整体质量的提高。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出口鞋类产品无论是数量和品种上都不断扩大,为了适应进出口贸易的需要,继1992年以来国家又陆续发布了《出口玩具鞋检验规程》、《出口羊剪绒鞋检验规程》、《进出口童鞋检验规程》、《出口EVA沙滩鞋检验规程》、《出口人造革鞋检验规程》等鞋类检验规程。二、2003年以前版的鞋类标准的不足我国03年以前版本的各类鞋类标准,存在以下的不足:1、分类不科学。由于没有一个系统科学的分类方法,因此造成了简单品种标准太多,特殊、新品种又没有标准的矛盾。2、引用和采用的标准大部分已被修订或废止。如《出口胶鞋检验规程》中采用的GB318、GB319等标准已于1993年就已经废止。3、不合格分类不科学。部分标准将不合格分为A、B、C三类,另外一些标准又将不合格分为A、B两类,合格质量水平的确定方法也不一致,有些是按不合格类型来确定的,有的则又是以A+B或B+C类来确定的,没有一个统一的方法和标准。4、标准仅仅涉及外观检验内容。近年来国外对安全、卫生、环保方面的要求不断增多,而对外观的要求却相对在减少,但当时的国内鞋类标准仅规定了出口鞋的外观要求,不能满足进口国的实际需要,也起不到促进出口的作用。以上情况客观上促使了,2003版鞋类产品检验系列规程的诞生。第二节2003版《鞋类检验规程》一、新版检验规程的制订过程——1998年国家对鞋类检验规程进行修订。——2000年7月,国家局在新疆组织召开了出口鞋类商品检验监管工作会议,成立了鞋类商品检验规程修订专家组。——2001年在福建召开的出口鞋类商品检验监管工作会议上再次研讨,并对标准制修订工作进行了分工,同年获国家局立项。——2003年1月上报国家认监委,认监委在上海组织召开了标准审定会,并通过审定。——2003年8月18日发布,2004年2月1日实施。二、2003版《鞋类检验规程》的特点1、科学分类、结构合理新版标准采用的是我国鞋类产品通用的以鞋面主要材料为主线、结合对出口量大、用途特定鞋特别考虑的原理进行分类划分,在每类鞋产品中将各种用途不同的产品特征和要求分别进行描述。形成了一套由一个抽样规程和6个产品检验规程组成的系列标准:SN/T1309.1-2003鞋类检验规程抽样检验规程SN/T1309.2-2003鞋类检验规程皮鞋检验规程SN/T1309.3-2003鞋类检验规程塑料鞋检验规程SN/T1309.4-2003鞋类检验规程胶鞋检验规程SN/T1309.5-2003鞋类检验规程运动鞋检验规程SN/T1309.6-2003鞋类检验规程室内鞋检验规程SN/T1309.7-2003鞋类检验规程布鞋检验规程2、首次导入了健康、安全和环保的理念以往的标准无论是鞋类检验规程,还是产品标准,都未规定对安全、卫生、环保方面的要求,为了适应新《商检法》要求,该系列检验规程首次导入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理念,及有毒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3、增加了常规物理性能要求原鞋类检验规程中未规定具体的常规物理性能要求,新版标准中队常规物理性能进行了规定,其中皮鞋中含有11项,塑料鞋10项,胶鞋11项,运动鞋12项,室内鞋6项。4、科学划分年龄组为了更好地保护婴儿和儿童鞋类使用的安全,首次在鞋类标准中,提出了对年龄组进行划分的概念,本规程参照国内外的标准科学地将3岁以下(内底长为小于170mm)为婴儿鞋;三岁以上14岁以下(内底长为170-260mm)为童鞋,各相关检验规程分别对这两类年龄组的鞋类品种,提出了具体的检验要求。5、将普通穿用与专业穿用鞋的要求一并列入标准中,有效减少了标准的数量为了有效减少标准的数量,提高标准实用性,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对每类鞋可能涉及到各类专业穿用鞋的要求,一并在标准进行规定,增强了标准的兼容性。6、抽样规程与检验规程分离由于原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鞋的抽样方法和要求相差不大。为了避免各类标准重复规定抽样方法和判定准则,减少标准的篇幅,新版规程采用了将各原标准中抽样方法与判定准则分离出来,独立形成抽样规程方式,有效提高了标准的实用性。7、引用标准较为全面这套标准为了能更好地体现当今国内外鞋类产品的相关要求,编写过程中收集了上百种国内外鞋类产品标准,并进行科学评价和分析,最终近80多个国内外标准被引用,从而提高了该规程的整体水平。第三节《鞋类检验规程——抽样规程》SN/T1309.1-2003标准内容讲解一、《鞋类检验规程——抽样规程》的特点(一)本规程是鞋类检验规程系列中的第一项,实现了对鞋类外观质量检验的抽样与判定的统一。(二)提供了适用于连续批抽样判定方法和适用于孤立批抽样判定方法的两种模式。(三)是国内第一个也是唯一的一个鞋类检验抽样规程二、范围本规程规定了鞋产品,各类检验项目的抽样方案、抽样方法、检验水平、合格质量水平、不合格的分类、极限质量判定等技术特征值;适用于连续批和孤立批的外观检验抽样;本标准适用于鞋类产品的健康安全性能(含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机械安全性能)、常规物理性能和外观检验等项目的抽样和检验结果的判定;本规程不仅适用于进出境的鞋产品,同样也适用于国内贸易。三、术语、定义和符号(一)定义检验批:为实施抽样检验汇集起来的单位鞋类产品的集合,称为检验批,简称批。连续批:待检鞋类产品批,可利用最近已检鞋类产品批所提供质量信息的连续提交的检验批,称为连续批。孤立批:脱离已生产或汇集的鞋类产品批系列,属于当前检验批系列的批。样本:单位鞋类产品的全体,称为样本。样本大小:样本中所包含的鞋类产品的单位数量,称为样本大小。不合格:单位鞋类产品的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称为不合格。不合格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不合格的单位鞋类产品,称为不合格品。A类不合格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A类不合格,也可能还有B类不合格的单位鞋类产品,称为A类不合格品。B类不合格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B类不合格品,但不包含A类不合格的单位鞋类产品,称为B类不合格品。C类不合格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C类不合格品(二)符号N:批量;n:样本量;Ac:合格判定数;Re:不合格判定数;(Ac,Re):一次抽样方案的判定数组;AQL:合格质量水平;LQ:极限质量;IL:检验水平。四、检验的实施(一)抽样方案的确定程序按照GB/T2828-1987要求,一般抽样方案的确定程序如下:1、明确检验批的形成条件:通常每个检验批应当由工艺、结构、用料相同或基本相同,且生产条件和生产时间基本相同的单位产品组成。2、列出抽样数量;根据确定的检验水平和抽样方案,从CB/T2828-1987标准表2和表3可查得抽样数量。3、样本的抽取①抽样方法:应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代表性样本,当检验批由若干层组成时,则采取分层抽样的方法抽取代表性样本。②随机抽样——单纯随机抽样法(抽签、查随机抽样表)——分层随机抽样法③抽样的时机:样本既可在生产过程中随机抽取,也可在批组成后,随机抽取。4、结果判定样品的每项指标都必须符合产品质量特性的要求即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规程及贸易合同的要求为合格品,否则为不合格品。当不合格数小于合格判定数时,该批产品判定为合格批:当不合格数大于等于不合格判定时,则该批判定为不合格批。检验严格度的确定:检验的严格度是指提交所接批所受检验的宽严程度,本标准规定有正常、加严、放宽三种不同的严格度的检验,并按下述原则确定提交检验批的接受何种检验。检验的开始:无特殊规定,检验一般从正常检验开始,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加严或放宽开始。检验的继续:除需按转移规则改变检验的严格度外,下一批检验的严格度保持不变。转移规则:①从正常检验到加严检验:连续不超过五批中有两批经初次检验不合格;②从加严检验到正常检验:连续五批中经初次检验(不包括再次提交的检验批)合格③从正常检验到放宽检验:连续10批或按GB/T2828-1987界限数表中所述更多批,经初次检验合格;连续10批或按GB/T2828-1987界限数表(表一)中所述更多批抽取的样本中,不合格品(或不合格)总数小于或等于界限数表的界限数。④从放宽检验到正常检验:一批放宽检验不合格.(四)孤立批外观检验的实施孤立批外观检验的实施是本标准的又一重要特色,使用前大家应熟悉它的概念,对报检批要加以识别,选择正确的抽样方案,现对孤立批的抽样方案介绍如下:产品质量的特性: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规程或贸易合同的要求。不合格的分类:本标准同样将鞋类外观不合格分为三类:A类不合格、B类不合格、C类不合格。检验批的形成:通常每个检验批应由工艺、结构、用料相同或基本相同,且生产条件和生产时间基本相同单位产品组成。抽样方案的选定:采用一次抽样方案。抽样数量的确定:根据确定的检验水平、极限质量和抽样方案,从GB/T15239-1994标准表1和表2中可查得抽样数量。批的检验结果判定:样本的每项指标都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规程及贸易合同的要求为合格品否则为不合格品。当A、B、C类不合格品数都小于等于A、B、C类合格判定数时,该批产品判定为合格批;当A、B、C类不合格品数有一项大于等于不合格时,则该批产品判定为不合格批。第四节《鞋类检验规程皮鞋检验规程》SN/T1309.2-2003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皮鞋的抽样、检验、结果判定及不合格处理。本标准适用于以天然皮革和人造革、合成革为鞋面主要材料的鞋类的检验(包括一般穿用和特种作业穿用的鞋)。本标准不适用于以天然皮革和人造革、合成革为鞋面的运动鞋及室内鞋的检验。二、检验(一)检验内容检验内容分为健康安全性能(包括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机械安全性能)、常规物理性能和外观质量。1、有毒有害物质的检验本标准根据进口国和我国强制性要求共列出了七种通用要求,如下表:表1有毒有害物质的检验项目和检测方法检验项目部件名称被检测材料检测方法pH值鞋面、鞋里和衬底皮革QB/T3812.19人造革、合成革、纺织材料QB/T7573Cr(VI)含量鞋面、鞋里和衬底皮革SN/T0704游离甲醛含量鞋面、鞋里和衬底皮革、人造革、合成革、纺织材料GB/T2912.1五氯苯酚(PCP)鞋面、鞋里和衬底皮革、纺织材料GB/T18414.1或GB/T18414.2还原条件下可分解有毒芳香胺的偶氮染料(AZO)和可致癌染料鞋面、鞋里和衬底皮革SN/T1045.1、SN/T1045.2或SN/T1045.3人造革、合成革、纺织材料GB/T17592.1、GB/T17592.2或GB/T17952.3铅(Pb)、镉(Cd)和砷(As)含量鞋面、鞋里、衬底和鞋底人造革、合成革、纺织材料、皮革、橡胶、塑料GB/T17593金属附件镍(Ni)释放量金属附件、配件金属附件、配件涂层EN12472,EN1811EN12472,EN1811上述检验项目的限量要求应符合我国技主规范强制性要求或进口国技术法规要求。2、物理机械安全性能本标准共列出了包括特殊用途的鞋的物理机械安全性能检验项目十九项,并明确检验方法和要求,详见表3-3-2。表2物理机械安全性能检验项目、测试方法和要求检验项目测试方法要求可触及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
本文标题:鞋子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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